# 北京矿院党委会员优待条例   <卡秋莎>   一、条例宗旨:本条例以树墙掘沟为目的。   二、原则:   1.本条例以“党员是自己人,群众是外人”为出发点;   2.本条例以党员都是100%进步分子,群众都是100%落后分子为出发点。   三、条例:   1.提拔升级快者应为党员;   2.加薪多者应为党员;   3.出国留学者应为党员;   4.出外进修者应为党员;   5.学习两分可以毕业者应为党员;   6.学习很差可以调出作科长、主任者应为党员;   7.生活宽裕可以领取大量补助者应为党员;   8.虽无需要但可占据大量住房者应为党员;   9.运用职权安插亲友者应为党员;   10.不会跳舞可以领取北京饭店高级舞票者应为党员;   11.半年不工作照领工资者应为党员;   12.不是高级知识分子可以照顾高级知识分子优待证者应为党员;   13.爱人优先调来者应为党员;   14.两年不交工会会费,非但可以不加任何处分而且可以领取工会大量补助者应为党员;   15.长期住疗养院但仍照样升级加薪者应为党员;   16.违法乱纪,强奸妇女,不依法惩办者应为党员。   四、附则:   本条例项目繁多难以一一列举,得因时间地点条件之不同,灵活掌握。以符合“享乐在前,吃苦在后”的精神。   来源:《北京市高等学校大字报选辑》,中央党校社会科学资料室,195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