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刊摘录:右派否定解放以来政法工作的成就   <东北工学院马列主义教研室>   杨兆龙: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不是犯罪,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如何处罚等等,在好多场合,一般人固然无从知道,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也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足资遵循。这就使得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整个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变成了最薄弱的一环。(新闻5.9)   杨兆龙:过去的七、八年中既没有及时地颁布过一部完整的法典,又没有设法弥补这个漏洞(如由主管部门颁布一些有系统的条例规程等),使许多事情长期没有法规可以遵循,因而造成某些混乱现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事态。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存在下去,很可能成为制造不安与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新闻5.9)   杨兆龙:我们的立法工作在某些方面进展得慢的主要原因是过去在我们中间对这种工作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或片面的看法。这些看法主要地可归纳为下列十种:   1.认为自己有一套(如老解放区的那一套),只要将这一套搬用一下就行,不必有什么大的改革,因此不必急急乎立法。这种看法忽略了一点,即:过去那一套,在当时那样的环境中虽然可用,在现在这种要求高的环境中未必都行得通,我们必须制定一些法律建立各种新的更适合需要的制度。   2.认为中国的情况特殊,别的国家,甚至如苏联等国的立法可供参考之处很少,必须靠自己创造出一套经验来作立法的根据,在这套经验未创造出以前,不应该轻易立法。这种看法的缺点在于:过分强调中国的特殊性而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间很大程度的共同性和类似性;过分相信自己的制造能力,而没有想到专靠自己创造经验而不吸取别国的经验是会限制并推迟自己发展和进步的。   3.认为主张立法,尤其主张及早系统地立法,就是“旧法”或“六法”观点,甚而至于就是立场有问题。这种论调,我在一位高级干部处就听到过。我们只要略微看看苏联及其他兄弟国的情形就知道它是如何幼稚可笑。   4.认为只要懂得“政策”,有了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就可以解决法律问题;司法及一般政府机关如果有了可靠的干部,虽无法律,也没有关系;因此应先培养干部,晚进行立法。这种看法的缺点在于:(1)认识政策、立场、观点、方法就是法律,而不知法律的内容是比较具体细密而专门的,它和政策、立场、观点、方法并非完全相等;(2)没有把干部的培养和法律制度的改善充实都看作建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件;(3)没有注意到在现代这样复杂社会里,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一般老百姓,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不大能辨别合法与违法的。   5.认为中国正在大的变化过程中,尚未定型,不妨等到发展得更完备些,即情形比较稳定些的时候,再加紧立法,籍收一劳永逸之效。这种看法的不正确性表现在:(1)没有研究为什么别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大的变化过程中积极地进行立法工作;(2)不知道:大的变化过程是一直在进展的,是相当长的;在这个悠长的过程中我们不能没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以资遵循;(3)忽视了法律在国家的发展变化过程中的积极推动作用,以为没有法律可以有顺利的,健康的发展变化;(4)误认立法必须一劳永逸,而不知它是应该随时配合国家的需要,随时加以修改的,要想订立一种一劳永逸的法律是不可能的。   6.认为在国内外现阶段的动荡局面中政府应该有可能灵活地应付各种局面;现在如果制定一套完密的法律,难免限制政府机关的应付事情的灵活性;因此某些法律,如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不马上制定出来,也没有什么大害处。这种看法的主要错误在于:①没有考虑到:政府机关那种无明确的法律限制的办事的“灵活性”有时颇足以破坏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因而影响人民对政府的信仰;②把解放了八年的中国还当作一个基本上没有上轨道的需要用什么特别方式来治理的国家;③忘记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对付什么人(那怕是反革命分子)都必须“依法办事”,给坏人以应得的制裁,给好人以应有的保护。   7.认为中国从老解放区那种立法水平发展到现在这样的立法水平,已经夸了一大步,我们应该表示满意,不应该要求过高。这种看法既反映了一种不应该有的自满情绪,又低估了人民政府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更没有考虑到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   8.认为中国缺乏能胜任法律起草工作的法学家,老的既有旧法观点,新的又未完全成熟,最好等待一个时期再展开立法工作。这种看法不足取的原因是:(1)它没有研究别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苏联,是如何克服困难,发挥老的法学专家的力量来推动立法工作的;(2)未作详细调查而把中国的法学家,尤其老的法学家的能力和水平估得很低;实际上这是一个对某些法学家信任与否的问题,并非法学界中有无人才的问题。   9.认为在较短的期间不可能将各种重要法律都制定出来。这种看法没有考虑到兄弟国家的立法经验,缺乏事实根据。   10.认为立法工作过去既然已经拖延了好几年,现在不必着急,不妨再拖延几年,将工作做得彻底一些。这种看法反映出一种无原则的容忍精神,它没有考虑到:(1)过去我们对于某些重要法律的起草并没有动员一切可能动员的力量在那里继续不断地深入地进行;如果照过去那样因循下去,再拖延十年也不能解决问题;(2)某些重要法律迟出来一天,在六亿人口的中国会使多少人遭受到多么大的损害。   以上这些看法,有一部分在目前当然已经不存在,就是在过去它们也未必在同一个时期或在同一个工作部门都表现出来。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这些看法在过去曾或多或少地对立法工作的顺利的及时的开展起了一些消极的作用。它们在领导部门可能会使某些人对立法(至少对某种性质的立法)不重视或缺乏信心,对立法起草工作不热烈支持和适当督促。它们在立法起草部门的本身可能会引起对工作要求的错误看法,对工作方法的无谓争论,对工作力量的不恰当的调配,对劳动成果的不正确的评价。它们在法律实践机关可能会助长某些工作同志的强调经验,轻视立法的保守思想。它们在法律教学及研究机关可能会产生一种对立法工作不愿关心或不敢关心的态度而使大家不能在立法问题上展开自由的讨论和批评或提出正确的意见和主张。为了积极展开立法工作,争取在最短期间制定出各种重要法律,特别是本文所说的与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及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最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我们必须纠正这些看法。我们应该很好地学习苏联联以及其他兄弟国家那种重视立法工作的精神,充分发挥国内的潜在力量来很快地完成这方面的基本任务,为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和民主打好初步的基础,为展开社会主义的全面建设和消除人民的内部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新闻日报57.5.9)   俞钟骆(最高人民法院顾问):现在的法制、审判工作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他说,今天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十分突出,可是,一些重要的处理内部矛盾的法律却迟迟不制订出来,某些审判工作人员对于人民内部、外部问题的界线、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不清,在量刑的掌握上,也是左右摇摆不定。(光明6.10)   陈建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我国立法工作迟缓,无法可依,有法也不依,这是造成错案的根本原因之一。(文汇9.18)   吴传颐(政法学会理事):希望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   吴传颐还批评了立法工作的迟缓现象,他认为要改变法制混乱、立法迟缓的现象,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他说,宪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都是由中央最高负责同志领导拟订的,因此在较短时间内能够颁布,其他法典的制订也应该如此。他还说,要制订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就一定要有真正能代表人民意志的人才行。他建议中央拿出相当的力量,对法制工作进行“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光明6.10)   赵鸿翥(东北财经学院法律教授):“甚至个别党员干部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的行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产生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法治’……,建国前夕、中共中央业已发布指示,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令。建国至今,虽已颁行一系列的单行法令,而主要的法典如民法、刑法……迄今尚未公布施行,有的重要事情无具体明文规定。”又说“全凭主观判断”、“偏左偏右”“是非不明”(沈阳7.17)   谢怀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法律之所以不完备,关键在于思想观点上有问题。过去流行一种以政策代法律的观点,认为有了政策就不需要法律。后来有了宪法,就满足于宪法,用宪法代替一切法律。(人民6.5)   高一涵:(江苏省司法厅长)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就要加强法制,但谁来订法,现在审理案件时,法律条文上没有,有时判错了,有时就无法判案。(人民5.19)   高一涵(江苏省司法厅长):有人说南京大学重理轻文,其实,社会学、法律学更被轻视。马列主义哲学是一切科学的指导原则,但不能代替社会学、法律学;政府的政策方针也不可以代替法律。(人民5.19)   赵之远:马列主义、政策、法令是指导原理,但必须要用法律来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要法治,就要使大家懂得法;可是现在法治不完备,法学总则、分则都没有公布,判决案件没有标准。因此,一个案件在这里可以这样判,在另一个地方又是那样判。没有法律就没有法治。我们是六亿人口的大国,有许多法院和审判员,但他们不懂法律如何执行任务。(人民5.19)   吴传颐(政法学会理事):法规混乱现象,使人有法难依,目前行政法规混乱现象很严重,以至使人“有法难依”。他表示要替下级干部喊喊冤。他说:“由于上面颁布的法规多且乱,有的还彼此抵触,下级干部在执行某一法令时,有时就不得不违反另一个同类法令”。他举出若干实例,加以一一说明。他还说到,“有法难依的另一个原因是法规的系统、分类奇多以至要适用某一法规的某一条文时,非得下一番艰巨的考据工夫不可。这样,自然难办了”。(光明6.10)   陈体强(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要保障民主,就一定要遵守法制。这需要有法可据,也需要充分尊重法律。现在立法工作进行迟缓,现行法律也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以婚姻法为例,不少的机关干部、甚至老干部,在发生婚姻纠纷时,不照婚姻法办事,往往是以所谓“协商”来替代法律解决。在肃反运动中也有很多违法的事件发生。这都是需要加以纠正的。(光明6.10)   俞钟骆(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我们的审判工作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他说:“判案时因时、因地、因人作不同的处理,从好的方面说合乎马列主义唯物辩证法,从坏的方面说是‘出入人罪’。‘出入人罪’者,任意出罪人于无罪或入无罪人于有罪之谓也。”(光明8.28)   俞钟骆(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在审判工作上“罪与非罪的界线划不清”,“出入人罪”。他别有用心地认为产生这种“坏现象”的原因有三点,“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审判人员判案可以随心所欲”。(光明8.22)   俞钟骆(最高人民法院顾问):俞钟骆说现在的司法干部水平“极低”在“政策掌握上左右摇摆不定”,在“量刑上总是纠左偏右,纠右偏左”。(光明8.22)   俞钟骆(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党员审判员文化水平低,常识不足,写不出一张象样的判决和裁定。(光明8.28)   俞钟铬(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审判员未能正确应用法律条文来判罪,只是将被告的历史当“流水帐”,再加上几句“罪大恶极”、“有血债”等话就可以判案了。(光明8.28)   卢蔚乾(法制局专门委员):他诽谤我国审判工作,说什么我国“没有刑法,人民不知什么是犯法,法院判刑无法可循”,企图把我国审判工作说成是“无法无天”、“任意判案”。(光明9.15)   李国机(第四法律顾问处律师):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是“利用,限制、改造”,“大学毕业生23级书记员定终身”,并肆无忌惮地污蔑人民司法工作说:“有些不学无术的审判人员,就凭主观臆断……啥政策、啥法令,恐怕连审判员也不知道……现在审判员既执法,又立法,真是封王了。形成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乱依的现象”,别有用心地大呼“人权又从何取得保障”。(法学57年第五期)   董士濂(对外贸易部法律室顾问):我国对言论自由没有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使宪法成为虚文。宪法上只讲言论出版的自由,没有讲思想的自由,在我看来,思想的自由是天赋的。他主张:反革命分子判决了,还可讲话,写文章,出版东西。(人民7.31)   陈体强(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旧中国国际地位低,国际法研究的基础本来薄弱。解放以后,领导上以国际法学者学的一套是西方的,把它全盘否定。这样,国际法的研究就停下来了。旧人改了行。新人又一时培养不出来。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渐增多,需要更多的国际法专家。此事应当引起法学界的严重注意。(光明6.10)   杨兆龙:复旦大学的法律系办得“一团糟”,复旦法律系是学华东政法学院的,华东政法学院是学中央政法干校的。茅草蓬的底子,建筑不起高楼大厦。(法学57年第五期)   倪征(此处一字打不出)(外交部条约委员会专门委员):我们要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斗争,必须了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那就要研究比较法。可是,解放后这门课却停开了。这种状况也应该即刻加以改变。   王铁崖(北京大学教授):王铁崖为国际法的姊妹科学——国际私法呼吁。他说,据他所知,国际私法专家不到十八,有些人在目前还处于用非所学的境地。如果再不把他们安置在急需的教学岗位上,这些人老了,死了,这门科学就要绝种。(光明6.10)   王铁崖(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国际法科学在中国已经中断了七年,这是由于对法律科学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的结果,因此也就在这样否定的基础上否定了国际法。在这方面的教学人材被打散了,大多数人材有的改行,有的坐冷板凳。他说,在旧中国教国际法的人材本来不多,这样一来干部的培养也就中断了,现在要恢复起来很吃力。他要求赶快纠正宗派主义留下来的祸害,挽救国际法教学上的危机。(人民6.5)   王铁崖:另一个问题是国际关系这一门科学的问题。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存着宗派主义、教条主义和官僚主义。   曾经有人这样说,过去搞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的人们不可能继续搞这方面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因此,院系调整以后,这方面的人材予以“疏散”,都或多或少地改了行。到现在,还有不少人留在行外,想归队而不得,高教部就没有认真地、主动地考虑过这个问题。培养干部,包括师资和科学研究干部,好象只能限于一个大学一个系,而问题在于这个大学这个系只限于一些年青的同志。应该说,这些年青同志还不错,也很努力,但是,毕竟基础还差些,年限也很短,几年之中只能学到苏联专家的讲义和一些教科书。十二年科学远景规划(草案)中这一部分,也委托他们去搞,问题在于他们还没有搞过科学研究,也不了解这门科学在中国的情况,怎么能搞得通呢?(北京5.10)   王铁崖:今日政法教育“一塌糊涂”,“法律科学落后”,“科学研究工作没有人管”,老教师受到压制,个人能力没有发挥出来。所有这一切都是教条主义地学习苏联的恶果。(人民8.11)   王铁崖:“人民大学是教条主义的大蜂窝,”“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是宗派主义的老母鸡”,“北大法律系是人大与中央干校的杂拌儿”(人民8.11)   俞钟骆(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党把旧法人员当作“废品”,一脚踢开。(光明8.28)   杨兆龙(复旦大学教授):司法改革后,在职的干部中有不少是解放后各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非党青年,法律业务有一定的基础,中文也有相当水平,可是好多年来一直没有机会提升为审判员,而有些领导他们党员审判员或审判长等却有时既不懂法律,而中文水平也很低,甚至连独立写判决书的能力都没有。(文汇5.8)   杨兆龙(复旦大学教授):过去的司法改革是有一定的收获的。可是改革的结果,将大批非党的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调出司法机关之外。有的被派到医院去担任事务及管挂号登记工作;有的被派到火葬场去做杂务;有的被派到房管处等机关去工作;有的被派到中小学校去当教职员;有的在家赋闲。这些人中,一小部分是年老的,大部分是少壮者和青年。他们都是解放后被留用或录用的,都经过审查,一般讲来,政治上没有什么严重问题。他们对业务有专门的研究,对马列主义理论及政策并非都格格不入。他们的作风也并不见得都是坏的;并且即使是坏的话,也不可能都坏到不可改造的地步。他们过去办案或做其他司法工作,并非都是毫无成绩;很可能,在今天看来,他们工作的质量,在某些方面还是今天司法机关某些在职干部所不及的。如果给他们适当的机会,他们并非完全不可能改造为有用的司法工作者。可是他们的命运已注定和人民政权下的司法工作绝缘。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另一方面,司法改革后,在职的司法干部中有一部分也是“旧司法官”或“旧法”出身的;他们是党员,解放后就担任司法部门的总的或部门的领导工作。如果司法部门在司法改革以前有毛病的话,主要的责任应该由这些同志负担。这些同志的业务水平有的固然很高,但有的并非如是。至于他们的政治水平,在党的不断教育下,是比一般的党外人士高一些。但这些情形是否就足以说明他们和被调出去的党外人士相差得如此之大,以至于前者可以担任司法部门的领导职务,而后者只能改派到火葬场、医院等处去当杂务呢?显然不是。(文汇5.8)   杨兆龙(复旦大学教授):院系调整的结果,除几个私立的法学院被取消外,还有好几个国立大学(如北大、南大等)具有几十年历史的法律系被合并到几个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去。在这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中,除在北京的有一部分被并学校的党外教授参加上层领导外,其余大都由党内干部担任行政及教学领导,党外教授参加上层领导者几乎完全没有,而担任基层行政及教学领导者,也非常之少。(文汇5.8)   张映南(政法学会理事):司法改革对法律界的一些学术权威打击太重,直到现在精神还没有恢复过来,积极性还提不起来。现在弄得新人不愿学法,旧人要改行,只有不够材料的人才学法,因此对法学可说是一种摧残行为。(人民9.19)   楼邦彦:过去对政法界旧知识分子是采取了一棍子打死的办法。过去我们遭到了两个方面的彻底否定,一是政法界知识分子全部历史被否定,二是政法界的全部科学知识被否定。(人民9.14)   何济翔(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司法改革是“对旧司法人员扫地出门”,“连根拔”,“一棍子打死”。他说:“现在错判案件比司法改革前有过之而无不及”,大骂工农审判员是“昏官”,“要为知识分子打抱不平,反对工农路线”。(法学57年第五期)   钱端升小集团:司法改革出了“偏差”,院系调整把老教师打得“七零八散”。“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根本在董老”(指董必武同志)。他们对整个政法领导破口大骂:“保守、宗派”。他们狡辩法律的特殊性,说强调法律的阶级性乃是宗派主义者的借口,目的是“关门”、“包办”、“垄断”、“排挤旧人”。(人民8.11)   高一涵(江苏省司法厅长):南京有一大批搞法学工作的人,现在很多人都改行了,还有许多人没有工作岗位。这是否说搞旧法的就不能搞新法?但是,北京有些司法工作的领导同志也是学的旧法,难道南京有旧法观的人是不能改造的吗?(人民5.19)   祝修爵(前南大法律系主任):1952年院系调整时政府对法学院的处理是最粗暴的。   领导上这样做太缺乏远见了。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忽视法学研究是不对的。如今是旧的人被打倒了,新的人又培养不出来。如果再过五年我们就都快要六十岁以上的人了,恐怕不可得了。(人民5.19)   杨兆龙(复旦大学教授):照理,被并学校的教师应该按照中央规定的院系调整办法到新成立的学校去正常地工作。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在1952年,有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虽然吸收了一部分党外的教师,但这些教师尽管从1949年以来在业务上及政治上已有提高,一般地都没有机会担任实际教学工作,使大家感到非常苦闷。这种情况恐怕到现在都还没有完全扭转过来。(文汇5.8)   杨兆龙(复旦大学教授):更令人失望的是:有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将被并学校的学生,一部分年轻助教(多数是党团员),及图书馆接收过去以后,竟将党外的所谓“学旧法”的中老年教师全部拒绝于门外,弄得大家好几年来哭笑不得。1954年,有几个综合性大学恢复了法律系。事前,一般中老年教师们都以为这一次总可以得到工作的机会了,因为在1953年中央举行的高教会议上,曾发现过去对政法院系教师处理的不当,已决定纠正。可是,在这一次恢复的法律系中,有的在领导方式上采取了几乎是清一色的、从行政到教学的党内干部领导制,在教学工作的分配上,基本(当然有少数例外)采取党内干部及年轻助教或讲师教课制,除酌量吸收了本校原有的一部分教师外(在有的学校只有极个别的),对其余的教师(尤其原来在别的学校的)一律挡驾。殊不知在解放以后,一般法学教师在业务上及政治上都有所提高。尤其经过思想改造,大家都有很大进步,并非如某些党内干部所想象的那样落后;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实际工作中提高,他们不但不会落在人家后面,而且是可以有一番贡献的。(文汇5.8)   杨兆龙(复旦大学教授):在解放后成立的几个新型大学及着重改造旧法人员和训练政法干部的学校里,法律部门的行政与业务领导基本上都由党内干部担任,法律教学工作基本上由苏联专家和党内的中老年及青年干部或教师担任(当然有个别例外)。在这些学校里,党外的法学家一般只能做学员,不能当教师;在新型大学里对中老年的党外法学家前往学习还有相当限制。它们里面虽有几位“旧法出身”的党内学者,但过去曾经有一个时期(有的自始至终)充满了一种鄙视党外的“旧法学者”,认为他们不可能改造为人民的法学教师或司法工作者的论调。这些学校的看法和经验流传到各处以后,对全国政法院系的调整起了很大的消极作用。有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及法律系,不但照搬,而且还变本加厉地推广了这种看法和经验。(文汇5.8)   王铁崖:“大法学院”方案成立后,将:第一、要大大减少课程,“人民民主国家法”应该取消!“苏联国家法”应该列为选修课!“资产阶级国家法”应该照解放前的讲法进行教学!“中国国家法”问题太多,应该由楼邦彦来讲授!什么“土地法”、“劳动法”、“合作社法”统统不要!第二、使“国际法”离法律系、国际关系史离历史系而独立出来,取消外交学院和国际关系研究所,另外成立大“国际关系系”,成为“大法学院”的一部分,由王铁崖来主持,集全国所有的国际法学者于北大。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在十二年内赶上他们所理想的世界先进水平,即资产阶级法学水平了。(人民8.11)    来源:《右派言论选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参考资料之二,东北工学院马列主义教研室编,195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