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服从公方领导”的意见   <重庆、喻鼎约>   [编者按:喻鼎约,男,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份资本家。现任市中区公私合营百货商店副经理,民建支部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公私合营后,喻被安排为副经理非常不满,认为公方代表不懂业务,“外行领导内行”,对公方代表领导不服,鼓励私方人员提意见,要求撤换。在本文中,喻提出了各种“理由”,要求铲除“服从公方领导”制度。在这些“理由”中,露骨地表达了要与工人阶级平起平坐,分庭抗礼的反动思想。他所要求的“平等”,实质上就是要取消工人阶级的领导权。]   自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国家派来代表领导企业,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公私合营企业里,所有私方人员都要服从公方代表领导;有的甚至说,靠拢职工、向职工学习,也是服从公方代表领导,似乎职工也是公方代表了,私方人员也要服从他们的领导。对于此一件事,我过去是非常模糊的,现在心里仍是十分沉重,究竟私方人员为什么要服从公方代表的领导呢?实在的说,我自己仍然昏头昏脑。我想就这鸣放之时,提出我个人的意见:   第一,在企业合营时,一般比较大型企业的工商业者受着党和国家的教育及职工群众的监督,在生产经营中并未犯过大的偏差和错误,当时没有公方代表,也未提“服从公方代表领导。”   第二,企业既然合营,私方人员交出了企业,仅有国家规定五厘定息,因此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起了根本变化,这就是说,私方人员的思想认识大有提高,接受改造与走社会主义道路,已逐步由外因转化为内因;而且,即使有人要兴风作浪或走资本主义道路,其可能性已根本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反而要私方人员服从公方代表的领导,这个道理不知从何说起?   第三,私方人员在企业合营后,“三权”没有了,他们在企业里工作,是受着国家人民的委托,他们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是企业的主人翁。因此,如果向私方人员提“服从公方代表领导”,等于公职人员服从公职人员、主人翁服从主人翁,这显然与宪法上规定的平等精神相抵触。   第四,公方代表到企业工作,虽然说是代表党和政府,但实际上只是一个人;同时,所有公方代表的水平和质量并不一定都可以代表政府和党,如果硬叫私方人员服从公方代表一个人,就要产生很多矛盾和困难,令人口服心不服。而且,私方人员服从党、政府和专业公司领导以及接受工人群众的监督已经够了,何必再加一个“服从公方代表领导”?   第五,从目前情况来看,派到合营企业的公方代表,有正经理也有副经理,就是说私方正经理也要服从公方副经理,上级服从下级,这已经不合理了,而更奇怪的是:在旧企业的徒弟职工,在企业合营后升任公方代表,私方就是当了经理也要服从他,弄得经理厂长服从徒弟领导,这显然并没有把私方人员当为财富和平等的人,增加合营企业内部的矛盾。   根据上述理由,在合营企业里,一定要私方人员“服从公方代表领导”,不缔给私方人员身上加了一块石头,永远透不过气来。公私合营企业,好比公私双方合伙做的生意,双方是平等的,公方代表既然代表政府就代表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叫私方人员服从他呢?国家既确定我们为公职人员,又说我们在企业应当发扬主人翁感,就不要在企业建立“服从公方代表领导”的制度。在公私合营企业里,我认为,公方代表、私方人员和职工群众,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企业中大家是合作共事关系,应该平等,只有下级服从上级,并实行集体领导,不要再提私方人员“服从公方代表领导”,不要使私方人员越改造越增加一些领导和枷锁,影响到私方人员的积极性。我以为如果这个制度继续存在下去,等于国家以“紧箍咒”交与公方代表来制服私方人员,我想利用紧箍咒的好人唐僧,也有滥施惩罚的地方,何况今天的公方代表呢?   因此,我建议政府在合营企业内,及时废除“服从公方代表领导”的制度和说法。    (原载“重庆工商”1957年10期)   (来源:《重庆市右派言论选辑第二集》(内部文件,只供领导同志参考,请勿外传和翻印),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办公室编印,195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