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司法人员的谈话(未定稿)   <文汇报、杨重野>   星期天的下午,我的朋友来电话约我去公园吃茶,还说要给我介绍个新朋友。   我们在北海公园碰头了。我们在槐荫下选了一个茶座,这个不大不小的槐林,枝叶扶疏,很像一把伞,遮住了初夏的阳光。   我的新朋友是个司法工作者,很健谈。开头我们天南地北的扯了一阵,接着很自然地便把话题扯到司法工作上来了。我把我的新朋友的谈话,作为语录体记下来,这就是这篇文章。   *  *  *   自从整风运动开始以来,各单位都先后鸣起来、放起来了。可是司法界呢?打个譬喻说,还在春梦沉酣之中。难道司法界没有矛盾吗?难道他们不愿意鸣、放吗?都不是的,司法界的矛盾很尖锐,也很突出。他们所以不鸣、不放是“非敢后也,盖有待也”。待什么?待他们的领导同志挂出“本园今日开放”的招牌。   我一向被认为“牢骚大王”,今天,记者先生,当你发发牢骚,你听听,牢骚之中是不是也有点真理?   说起司法机关,大家知道,它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统治阶级法权意志的。它要求掌握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相当高的政治觉悟,但是法律究竟是一种政治性的专门科学,因此审判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也要通晓法律,熟悉审判业务。说真的,我们的业务就是政治。你想,用法律的意旨打击了敌人和犯罪分子,保护人民和人民的利益,能说这不是政治吗?可是我们司法界的领导方面,在选拔审判人员的时候,只着重他们的政治条件,不注意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怕你笑话,我们个别的审判人员连民事的权利、义务都分不清,在办理一件典当纠纷的案件时,判决强制典房人回赎房屋。回赎是人家的权利,人家要放弃这种权利,法院为什么要强制人家行使这种权利呢?还有这样一件案子:一个判决离婚的妇女,因为离了婚的丈夫被判处长期徒刑,自己无力扶养,她来上诉要把孩子送给有扶养条件而愿意扶养的人。她怕是男方刑期满了,出来干涉。她不懂法律,因为法院管不着这样的事。可是我们的审判员却拿出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婴儿以不离哺乳母亲为原则”驳回了她的诉讼。那个妇女痛哭流涕的说:“娘身上的一块肉,谁不疼呵?我也不能看着我的孩子饿死呵?”我们审判员教育人家一通,要人家勉为其难,克服困难。实际上这一条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子女有争执而言的,法院怎能管人家把孩子送给人呢?   (结果吗?当然执行不通,区妇联就不同意,孩子还是送给别人了。判决对当事人无约束力,这样的判决顶什么?应该说,审判员和工程师、医师一样,必须是专门人才,不能够把他们看成是普通的行政人员,只要有政治条件,任何人都能干。)   在提拔干部上也是强调政治身分,忽视业务能力。北京市中级法院有那么一位从来没摸过审判业务,一直当总务科长的老党员、老干部被调升一个区的基层法院院长。还有一位老干部是个检查员,初小程度,也没作过一天的审判工作,被调到丰台区当院长。这位院长看不懂判卷,找秘书代他划稿,结果因为不能担任这个职务,而带着法院院长的头衔到工农速成中学去学习去了。   你问我们的院、庭长吗?说来也奇怪,法院本来是办案子的,可是,这几年我只记得高级法院五院办过一个二审的案子,其余的就没直接办理过案子。他们的领导方法只是一般的行政领导,很少直接接触业务,而又不深入下层,了解实际情况。他们整日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作指示,下决定。由院、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在讨论的时候,很少吸收实际办案子的审判员参加,而有关政策、法律的文件,往往只有院、庭长才能看到,审判员一般的是看不到的。   我方才说过,一个审判员,如果不懂法律和审判业务,他审判案件就很容易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即使他具备了多好的政治条件,也很难说完全称职。但是,有一条:可以学习呀,学习,学习再学习呀!党不是告诉我们不懂别装懂,老老实实学习吗?可是,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我们司法界偏不重视业务的钻研,对法律科学学习的空气极为稀薄。一讲法,不是说你的是旧法,就说你的是“西餐”。“西餐”指的是苏联经验,你看滑稽不?   彭真同志有一次说:“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真对。纵使统治阶级变了,事实是不能变的。譬如说“故意过失”是判刑的根据,这一点不论是旧法还是“西餐”都是一致的。这就是说,法律是科学,我们不能忽视法律科学性的研究。退一步说,我们自己有一套,可是我们既没有成文法,也没有人动脑筋去总结我们的经验。我们在执行刑事政策上,时左时右,摇摆不定,有时刮东风,有时刮西风,现在好像正在刮旋风。   你问起党群关系吗?我正想谈呢。前不久楼邦彦同志在市委召集的座谈会上说,在司法界,党与非党之间的墙是既高且厚。事实确是如此。本来,在国家的权利机关里,有更多的老党员来担任领导是必要的,但是也应该让一些业务熟悉而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的非党人士参加,这样才能更好地作好领导工作。可是北京市14个区级法院的正副院长、中级法院的院庭长、高级法院的院庭长,以及行政上科长以上的都是党员。在干部提拔上也是党员快得多。前边我谈过总务科长作基层法院院长的例子,相反地,有一个区法院的很能干的庭长却调来当总务科长。使人感到“用人唯亲”。   另外,同是审判员,但一些较重要的政治活动,常是党员包办,加薪晋级党员就比较容易,而论起业务和才干,非党人士往往比党员强。这样使得一些非党人员的审判员,拿自己比别人,就产生一种感觉:“总然是举案齐眉,到底意难平”。   知识分子不被信任和不被尊重的情况,在司法机关也非常突出。一些文化较高、业务能力强的知识分子,多半是认为政治上不太可靠的,但是他们都天天替领导同志写总结,写报告,有时还代拟报刊上发表的文稿。还有少数知识分子被分配去作一些极不相称的工作,例如,一个非党员的老知识分子,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只是因为他是旧法人员,就让他抄写文件,刻蜡版,一直作了好几年,最近才调走。还有一个解放后毕业的大学生,学外交的,英、俄文都不坏,但是至今还是每天用大粉笔写公告牌,打电话请请审判员。   肃反运动是使知识分子最受刺伤的问题,当时被斗的差不多都是知识分子,包括党员知识分子在内。在斗的时候“尽情一快”,而到收兵的时候,弄清了问题,却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温暖。在解释的时候,不是正面的承认斗错了,而说什么“这些同志也该检查检查,为什么要大家怀疑?”用我们旧法的术语说,就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不了了之。这样就使得那些知识分子,只好自抚创伤,强颜为欢。   不但肃反如此,审判案子也有这类现象。有的案子弄清楚了,被告无罪,但是不宣布无罪,而宣布教育释放。意思仿佛说,反正你有错,要不,法院为什么逮捕你。   法院应当守法的,以身作则嘛。但是我们法院却作了一些显然违法的事。我们法院组织法规定,年满21岁的才能任命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可是我们有一个年轻的审判员被任命的时候才18岁,今年不过20岁。他以前在国务院当工友,毫无法律知识。   还有这么一件事,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来视察以前,中级法院就从内部抽调了20多人,让他们从档案库把六七年的案子都搬出来,对过去法律手续上欠缺的、不完备的进行补正,把过去请求党委批示的也都撤下来了,这样搞了两三天。这不是多余嘛,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前,法院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加强和争取党的领导有必要的,如果说不妥当,也没有什么原则的错误,今天这么一搞,仿佛当初倒是错了似的。同时,过去法制不完备,有些手续欠缺也情有可原,这样搞倒不是实事求是了。而且这样做对干部留下了很不好例子,将来领导上来检查干部的工作,他们不是也可以依样画葫芦吗?   我们司法界的问题很多,很严重,但是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司法界很糟糕。你别笑我这又是两点论。的确,成绩是主要的,缺点也不少。你想,人民的司法机构是在摧毁反动的司法机构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几年来在法律不完备的困难情形下,各级法院审理了几万件民、刑案件,特别是在配合各项民主改革运动和各项中心任务,发挥了人民司法机关的威力,能说成绩不是主要的吗?当前的问题是:审判工作的质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就是矛盾。这个矛盾应该在整风运动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我希望我们司法界的领导同志能够“大开辕门,排队欢迎”,让帮助整风的党外群众大鸣大放起来。   (来源:《批判文汇报的参考资料(三)》,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研究部和人民大学新闻系合编,1957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