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司法系统对右倾思想的批判不深不透   <鲁影>   新华社上海3日讯 据上海市司法局最近了解,上海市各级司法机关经过三个多月批判右倾思想以后,开始纠正审判工作和清案工作中忽视专政,忽视党的领导的两种错误倾向。但是,整个看来,对右倾思想的批判不够深透。   首先是司法干部(包括一些中级、区级的法院领导干部)思想还比较混乱,他们对为何要反右倾,右倾思想根源是什么认识不明确。因此有的干部把“反右”看成是简单的判刑期长短问题。基层司法干部比较普遍地要求领导上最好拿出量刑标准。审判人员比较普遍的是不愿暴露思想,怕戴“右倾”帽子,怕作批判对象,因此,对量刑不发表意见,判十年,判五年,都随便,咀里不说,心里嫌重。有的审判员在量刑时故意提重,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助审员(党员),对只应判十年到十五年的反革命案,也提出判无期徒刑。庭、院长认为重了,他说:“我提得少你们要加的。”榆林区法院审判员汪云章过去办案一向很右倾,现在量刑,一提就是十年。有人认为1955年反右,1956年反“左”,1957年反右,1958年又要反“左”。过去“左”了,我检查;今后“左”了,领导检查。也有些审判员现在办案不敢负责,不论大小案件都要找领导。   由于审判人员对反右倾的意义和产生右倾思想的根源等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因而影响到差不多性质、情节的案件刑量标准上距离很大。如新成区一件贪污三千元的案件,只判两年;黄埔区一件贪污几百元的案件判了五年。新成区法院审理一个日伪时期当过翻译、有民愤的反革命分子李思贵一案时,承办人判五年,庭长主张判十五年,审委会改判为十八年。同时,在审判程序方面,有些司法人员还不敢用革命的精神,打破常规,做到合法及时,打击罪犯。有人对简化法律手续的做法,思想上不通。如东郊区法院,在审理一些地主、富农和反命分子破坏农业生产的案件时,区公安机关向区法院提出控诉,经预审后,法院不要再办其他手续,就判;该院刘基周院长不同意,认为“如地主要陪审、要律师辩护怎么办?”他认为这样做“不合法”。   其次,办案政策思想上的右倾。这主要表现在:对坦白从宽,历史从宽有片面孤立的理解。对有检举材料的找他谈话后坦白,捕后在法庭上被迫招供,都看作真诚坦白。因此,现在很多判决书上还存在“姑念被告尚能坦白交代,故……”等语。有个区的审判员在审理一个解放前有特务罪行的罪犯时,只根据他在解放后多年盗窃国家财产的罪行判了五年,没有把该犯当过特务,并在解放初期被抢劫三次、强奸妇女等未坦白的罪行一并考虑来量刑(此案后经区审委会发现,判为十二年)。其次,对划分反革命界线还机械地停留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量刑尺度上,未明确以社会主义革命的要求来对付专政的对象,因此,对没有反动身份的反革命分子,不敢认定为反革命分子,把分革命破坏的政治事故,当作一般事故处理;甚至对一贯骂主席、对人民政府不满,乱骂乱闹的人,没有以反革命论处。类似情况比较多。其他如办案时强调后果不严重,强调“远年”、“未遂”,以及在办贪污案时,强调以贪污数字作为法办的最主要根据;对罪行情节恶劣,罪犯屡教不改,民愤大等重视不够,该重判的,判轻了。   上海市司法机关认为要彻底反掉右倾思想,首先必须使全体干部从思想上根本解决问题,因此,决定在1月上旬党代表会议结束后,召开全市司法工作会议,全面深入开展反右倾工作。    ——原载新华社《内部参考》195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