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国作家协会总支党员大会关于开除李又然党籍的决议   <(李又然)>   李又然,原名李家齐,又名李罗曼、李则兰,现年五十二岁,浙江省慈谿县人,家庭出身资本家兼地主。一九二六年在上海加入国民党,不久即脱离。一九二八年在法国留学,加入法国共产党,一九三二年自动脱党。一九四一年到延安后,又经丁玲、江丰介绍重新入党。现为文学讲习所教员。   李又然于一九三二年在法国留学时期,深受托派影响,曾经自动脱离法国共产党,宣扬托派思想。重新入党以来,始终对党不忠实,品质一贯恶劣。在延安时,就和丁玲、陈企霞关系密切,一九五五年肃反运动以来,和丁玲、陈企霞公然勾结一起,进行反党集团的活动,今年春天鸣放期间,又拉拢党外右派分子,疯狂向党进攻。在此次反右斗争中,作协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对这个以丁玲为首的反党集团进行了斗争,根据所揭发并查对属实的材料,李又然的重要反党事实如下:   (一)一九三二年李又然在法国自动脱党以后,即开始狂热地宣扬托派思想,诬蔑第三国际和法共中国支部,颂扬托洛斯基为“伟大的天才”、“有大功劳”,并表示准备加入托派组织。一九三二年回国后,他宣称“带回对托派的同情”和“对共产党的失望”。在上海与托匪王独清过从甚密,宣传“中国只有全部工业化以后才能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及“一国建设社会主义就是放弃世界革命”等托派谬论。   (二)一九四一年李又然在延安重新入党以后,恶劣的品质和资产阶级反动的人生观并未得到改造,他诬蔑共产党人的光荣称号,说“在延安做党员如同在南京做汉奸,容易做,也不得不做”;诬蔑做保卫工作的某中央负责同志是“四只眼睛,阴森可怕”;诬蔑中央组织部是“做特务工作的”。那时他就和丁玲、陈企霞、肖军、艾青等人结为至友,对托派分子王实味的“野百合花”大加赞美,并主张将王实味的“政治家与艺术家”发表在“谷雨”的首页上。斗争王实味时,他不仅不和党站在一起,反而同情和支持王实味,积极为王实味辩护,并动员肖军去毛主席面前为王实味开脱。在此时期,他自己也发表过恶毒攻击党的“鞭尸”等文章。   一九四七年,李又然在东北工作期间,破坏土改运动,包庇地主子弟,并为地主隐藏浮财,引起农民极大不满,为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全国解放以后,李又然身为文学讲习所教员,对党的工作消极厌倦,生活蘼烂,争级别,闹待遇,打击和排斥积极分子,在同志间制造纠纷。一九五四年,中央检查文艺报时,他同情和支持陈企霞向党抗拒,陈企霞诬蔑党对文艺报的检查是“吴三桂借兵”,李又然则恶毒地说“这是武装西德”(诬蔑党检查文艺报对胡风反革命集团有利)。肃反运动前,李又然和胡风骨干分子卢甸、鲁藜等来往密切,相互吹捧。肃清胡风反革命集团开始时,李又然竟公然抗拒运动,表示同情胡风分子,并为之辩护。肃反运动中,抗拒党审查他的历史,拒绝在结论上签字。和陈企霞一起到处叫嚣肃反是“侵犯人权”、“残害人命”;是“政治陷害”和“宗派打击”。以此煽惑群众对党的不满和仇视。一九五五年作协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在斗争丁、陈反党集团的同时,也揭发了李又然的反党言行,李又然不但没有知过悔改,反而对党更加仇恨,进一步投靠丁玲,参与丁、陈反党集团,变本加厉地进行反党活动。   (四)一九五六年波匈事件发生以后,国际上出现了一股反共浪潮;特别是在今年春天,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猖狂进攻,以丁玲为首的反党集团,认为时局对他们有利,便猖獗起来,李又然嚷着:“我要杀人!”陈企霞就叫着“我真想放火!”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党组扩大会上,李又然对党疯狂地叫嚣:“我仇恨!我仇恨!”更阴毒地是他竟然丧心病狂地诬蔑毛主席“耳朵聋了”,偏听偏信,竟然写信给毛主席,劝毛主席“退休”(未发)。与此同时,李又然积极拉拢、勾结唐祈、吕剑等党外右派分子,为他们提供反党材料,将丁、陈问题泄露给他们,鼓励他们为丁、陈翻案,并通过他们串联文汇报的右派分子,企图利用丁、陈问题,包围和打击党的领导。煽惑因叛党而被清洗出党的吕剑,提出恢复党籍,乘机翻案。对党的领导同志,表现了刻骨的仇恨,狂妄地诬蔑某领导同志是“宗派主义的根源”,并威胁说:“你要通过社会主义这一关,须要我批准,否则过不去!”丁、陈反党集团的另一阴谋是企图分裂文艺界,李又然对唐祈、吕剑表示,如反党不得逞,他将退出文学界。反右派斗争开始以后,他即和党内外右派分子,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向党狡赖到底。   李又然堕落成为反党集团的成员,绝非偶然,他的腐朽透顶的人生观,极端严重的个人主义思想,虽经党多年教育和屡次挽救,都因他一贯对党采取不老实的态度,拒绝彻底改造,终于在国内外反共反社会主义的浪潮中,积极勾结右派分子向党大举进攻,堕落成为一个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根据三中全会关于处理党内右派分子的原则,根据李又然的反党罪行及其检讨态度,为纯洁党的组织,严肃党的纪律,经中共中国作家协会总支大会全体党员以一百零二票一致通过开除李又然的党籍。并建议行政上撤销其教员职务,降低其级别由文艺四级降为行政十七级,监督劳动。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