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朱正的刑事判决书   朱正,曾用名企生、郑珠、夏怀,男,现年四十七岁,长沙市人,住本市朝阳新村八十八号。   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长沙市革委会人保部、市公安机关军管会以(71)军公刑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现行反革命犯罪判处朱正有期徒刑三年,强制劳动改造。   经本院再审查明:朱正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言论主要是议论“四人帮”的,原以反革命犯罪判刑是错误的。   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撤销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市革委会人保部、市公安机关军管会(71)军公刑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对朱正宣告无罪。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朱正《小书生大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