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李蕴晖同志复查改正决定 ## 一、 自然情况   李蕴晖,女,50岁,家庭出身:伪官吏兼职员,本人成分:学生,民族:汉,原籍:湖北武昌。   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七年在沈医43期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工作(笔者:此段应该是,1950年3月入学,在42期学习,后因病停学半年,病愈后到43期继续学习,1957年毕业,分配到哈尔滨工作,1960年10月调到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工作)。 ## 二、 原定右派根据   1.成立“核心组”领导班内鸣放   整风开始,李蕴晖说:“应当让那些不喜欢讲话的人现在也来讲”,认为“班内的核心组应当跟党支部平行,而不是在党支部领导之下”,所以她拒绝了把鸣放记录交给组织。   2.丑化党员和积极分子   她认为:党内民主是不实际的,如李祖怡因为提了胡风是不是反革命这样理所当然的疑问就受到了处分,而相反,那些不思考、盲目跟着喊的人,却认为是好党员。   说:“党员周围有一批人,看党员眼色行事。”   3.李蕴晖说:“肃反成绩是主要的,错误是次要的,这样提法是个公式。”又说:“领导肃反的同志主观,先假设好某某人是反革命分子后,就让我们去斗,不是从实际出发。”又在鸣放会上说:“肃反当中我没看到这场面,我党对人即有此场面,使人不得不承认,是逼出来的,别人听了盖一个章,这就是检举,不实事求是。” ## 三、 复查结果   1.原43期的班核心组,是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组织。李蕴晖同志是其中成员之一,为响应帮助党整风鸣放的号召,领导和发动群众如何进行鸣放。这是正常的,不是右派活动。以她不把班内鸣放材料交给班内某一党员就作为“与党分庭抗礼”的根据是错误的。   2.所谓“丑化党员和积极分子”问题,是不能成立的。有些与事实也有出入。她对李祖怡的问题,事实是这样的,李祖怡曾向李谈到他因在党内提了胡风是不是反革命分子问题而受处分,觉得李祖怡认识上有问题应向组织提出,求得解决。   李当时认为这样提了就受处分,党内民主不是有了问题吗?当时就把这个思想向组织汇报了。显然不能把鸣放前向组织汇报的思想作为定右派的根据。只是就某件具体事说了党内不够民主的看法,也不能认为是攻击。   对党员的一些看法,主要是对43期肃反运动中个别党员的思想作风提出意见和看法,不是丑化和攻击。   3.李蕴晖同志在肃反问题上,对个别党员提出的看法和意见,不是对肃反的攻击。对“肃反成绩是主要的,错误是次要的,这样提法是个公式,这样一来,所犯的错误就可以在这个公式下获得谅解和逃避”一段话,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李听了阙校长总结肃反工作大会上提到43期肃反运动情况时,认为不符合43期肃反的实际情况,这时李说阙校长的总结有公式化。 ## 四、 改正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发(1978)55号文件精神和(1957)关于划分右派分子标准,李蕴晖同志右派问题实属错划,应予以改正,并撤销关于开除团籍及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的决定(笔者:我于1957年9月毕业,分配到哈尔滨工作,并没有留校查看过)。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贯彻55号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做了改正结论,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批准改正。   根据辽统发[1984]8号文件,对原改正材料进行了复查修改,并从档案中剔除销毁原改正结论。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    来源:李蕴晖《追寻》,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