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甘肃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收回刘汉章同志安置工作的请示报告(刘汉章)   省教育局:   刘汉章,男,现年49岁,汉族,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份革命军人,山西省五台县人。原系兰州工农速成中学五八级学生,现在原籍劳动。   该同志1946年参加革命,曾任通讯员、警卫员、保卫干事、警卫队长等职。1954年由铁道部第一工程局保送到兰州工农速成中学上学。1958年5月,因“入学以来一贯表现思想落后反动,品质恶劣,行为专横,大力散布反动言论,为右派分子辩护,污蔑反右派斗争是‘狗和鸡斗’;说‘美国人造卫星比苏联早’ 等,污蔑党,破坏党的政策,挑拨党群、干部、同学关系;破坏夫妇关系,侮辱妇女;不爱护公共财物”等错误,经原兰州工农速成中学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原 省教育厅批准,给予开除学籍的警告处分。又于同年7月以侵犯人权、违反宪法为由,送到酒泉夹边沟农场劳动教养。1960年底,由甘肃教育学院(兰州工农速 成中学合并后的单位)收回,并于1962年5月14日对刘汉章同志的问题进行甄别,认为当时所列的问题“不是实事求是的,也是没有根据的,送交劳动教养是 错误的,应予平反。”“给予开除学籍的警告处分是错误的。”但由于当时正值精简人员之际,未能安置,于1962年以退职处理“回乡生产”。   现刘汉章同志对原以退职处理“回乡生产”提出申诉,请求复职。   经我们研究认为:刘汉章同志的问题,原系甘肃教育学院已于1962年5月14日甄别平反,再无需复查的必要。至于对其以退职处理“回乡生产”的处理,应予以撤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63)教人学载字第31号、(63)内人干一字第005号文件:《关于在精减中妥善地处理高等 学校调干(工人)退学学生、工农速成中学退学和毕业的学生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不能升学的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由学校介绍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据此,对刘汉章同志1958年的处理已甄别平反,应该按兰州工农速成中学58级毕业生对待,予以收回,安置工作。   妥否,请批示。    中国共产党甘肃师范大学委员会(盖章)一九七九年五月廿三日    来源:赵旭《夹边沟惨案访谈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