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林希翎的通知   程海果(林希翎):   你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呈交本院的申诉书已经收到。   关於你一九五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判决,本院於一九六○年二月一日已作了维持原判的决定,现再经本院复查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驳回申诉,仍维持原判。   希望你认罪悔改,彻底转变反革命立场,投身祖国的“四化”建设。   特此通知。    一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