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东市人民法院关于顾美箴的复查判决书   庭审被告人:顾美箴。女。判刑时44岁,汉族,辽宁省凤城县人。无职业。捕前住安东市元宝区青龙街五组157号。   被告人因反革命一案,丹东市人民法院于1959年11月21日以(59)刑字第27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案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顾美箴于1941年毕业于青岛神学院。历任女子中学教员,青岛信义会传导员,信义中学教师等职。五〇年来丹东市任基督教信义传导员。五七年借整风之机,大肆向党进攻、辱骂我党领袖,破坏宗教之〔三〕自爱国运动。被定为极右分子。故开除传教师职务,搬出教堂外。由群众监督劳动。但被告由公开转入地下进行反革命造谣,污蔑我党各项政策;以宗教为掩护,非法进行秘密传教活动。借传经讲故事,辱骂我党和给青少年灌输反动思想等反革命罪行。经查:被告系基督教徒,但并未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行动。所散布的只属于落后的、错误的言论。构不成反革命罪。原判定性属科刑不当。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安东市人民法院(59)刑字第277号判决;   二、对原审被告人顾美箴宣告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壹份。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张玉泉代理审判员 李作玲代理审判员 付海清   本件与原本校对无异    1986年11月20日   书记员 周保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