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支部关于开除右派分子贾潜党籍的决定   <(贾潜)>   贾潜,1946年入党,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党组组员。   在这次整风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材料说明,贾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不仅没有依据党的方针政策行事,经常地密切地依靠党的帮助和指导,把自己的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而且相反的摆脱党的领导,认为是党来“干涉”他的工作,强调“独立审判”,坚持旧法观点,反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反对党的领导。充分地暴露了他已完全丧失党性,成为和共产党员的称号完全不相容的右派分子。   贾潜,坚持反动的旧法观点,反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指示,他说:“旧法是几十年的经验,是文化遗产,可以批判接受,不能一笔抹煞”。他创造了荒谬的“砖瓦论”。认为旧建筑摧毁之后,一砖一瓦经过消毒还可以用,主张旧法有继承性,资产阶级的法律可以参考。他反对我们党所提出来的从实际出发,总结审判经验,然后提高为法律的立法路线,他认为总结审判经验不解决问题,他说:“如果对犯罪界限和量刑问题本能结合法律科学作具体深入地分析,而只停留在一般化的原则上,如说‘左了’‘右了’‘重点打击’‘分别对待’‘今后从严’……是很难解决实际问题的”。   贾潜几年来,借口“旧法特殊”“审判独立”,反对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他认为“审判工作特殊”,党委对法院只能是一般的政治思想领导,不能过问具体案件,贾潜对他这种审判独立的观点,是一贯坚持,一有机会就到处传播,如人民法院组织法公(1)布后,他说:过去我们办案“拜四门”(意思是指请示党委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今后不这样做了。他认为党委过问具体案件,就是“干涉”了“审判独立”,他说:“党委都管了,还要法院干什么,死刑案件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就等于形式”。党为了教育他,曾对他这种错误的谬论,进行过批判,但他仍坚持他的看法,他说:“审判独立,我了解是按法律。中国法律不完备是依政策办事,不能独立,将来法院完备了,审判也就独立了”。   贾潜一贯反对中央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的指示。司法改革运动时,曾集中批判了他严重的超阶级、超政治的旧法观点和他的以旧法为资本的权威思想,但后来事实证明他根本没有虚心接受同志们对他的批判。几年来,他经常流露对司改不满,认为对他批判错了。他说:“关于我的旧法观点问题,若按分、厘、毫、丝、忽计算,只有忽那么多,我想是可以的,若说我有严重的旧法观点,我是不能同意的”。他说:司改时,他是百元以下的,把他当了老虎打。他长期抱着委屈的情绪,有时唉声叹气说:“理是直的,路是弯的,历史会作结论的”。贾潜不仅拒绝对他个人的改造,而且也反对司法改革运动,他对这个伟大的运动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他经常谈到司改中的一些缺点,从没有谈过司改的积极意义。他说:“要批判旧法,必需懂得旧法,不懂就不能批判”。   贾潜几年来反对并抗拒执行机关党组的决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为了贯彻执行中央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八日“关于死刑案件批准程序的重新规定”和了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决定今后改判案件必须征求省、市委和下级法院意见的规定,作为党组成员的贾潜在思想上有严重的抵触情绪,贾潜为反对这个决定,不仅在开始时写过一个书面意见,强调提出改判死刑案件应依照法院组织法的原则办事,不应该征求省市委的意见;而且当院领导向他作了批评指示后,他仍没及时贯彻执行,没有把这个规定向刑一庭审判员传达布置,(后来由高克林同志亲自传达布置)没有及时解决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以致造成刑一庭审判员中较普遍地存在着“维持好办,发回放心,改判麻烦”的错误思想。而贾潜对这种错误思想不仅不予批评,反而在庭里说“这样作不一定对,不一定合乎法律手续。”并且说“这是产生迁就思想的根源,是发生‘错误’的原因”。   贾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以“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等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开脱或减轻罪责,篡改和削弱人民法院专政的职能,他认为在法院未证明被告犯罪以前或者法院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该假定被告是无罪的。他说这是“保证审判案件确凿有据,防止主观成见入人于罪的极重要原则。”他常向干部说:“你们考虑死刑案子,应先考虑被告可以不死,然后再找它是否可以死的原因。”一九五五年开展肃反斗争,检查批判右倾思想时,他认为没有右倾,(注:经党组复查不是事实)一九五六年审判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时,他一再主张改变中央决定的刑期,要给战犯古海忠之减刑二年。(注:因领导上不同意,未成。)贾潜这种荒谬的主张,充分证明,他完全站在敌对阶级的立场上,不是去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是完全相反地在保护敌人,宽容罪犯,打击人民。   贾潜几年来,打着学习法律科学的幌子,企图复活旧法,贩卖他的旧法观点,当领导上指出他的错误时,他到处散播不满情绪说:“有人不懂法律科学,还不让人家谈法律科学。”他甚至无中生有地指责说:“有人认为做审判工作,只要懂得马列主义一般理论和政策原则就行了,不需要懂得法律科学。”又说:“法律科学上许多基本原理,如犯罪构成,犯罪阶段……等已成为法律科学上的普遍真理。”他污蔑“苏联社会主义法学还没有跳出资本主义法学的范围。”   贾潜不但坚持旧法观点,借“审判独立”和“法律科学”来反对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和个人野心,一贯的反党反领导,几年来,他闹待遇、闹地位,对他的级别不满意,认为没有提级是“吃了党龄短的亏”。他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长期的进行反党反领导的活动。对于党组的决定,他正面不提,背后反对,对领导的批评他认为是打击,“泼冷水”。他经常在背后阳一句、阴一句散布流言蜚语,贬低领导的威信,说“领导同志业务是外行,只有政治口号,不懂法律”,他埋怨“领导对他不信任”,“说话不顶事”,认为领导委屈了他,常以“尉迟恭,敬德之感”,来形容他的处境,以博取别人的同情,以致在这次整风运动中,曾有人为他抱不平说:“贾庭长是后娘生的,不被重视”,“两头受气”。   贾潜是党组成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刑庭庭长,直接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他的地位和他所担任的工作的重要性,使他所犯的严重错误,在政治上、组织上造成的危害,影响是极端严重的。他不仅在政治上、思想上腐蚀了我们一部分干部,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使我们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武器的审判工作,脱离政治、脱离实际而变得软弱无力。从这次整风运动中刑庭已经揭露的事实来看,不少过去没有学过旧法的人,在贾潜的旧法观点侵蚀下,逐渐模糊了自己工人阶级的意志,甚至丧失立场,配合右派分子向党进攻,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由于贾潜一系列反党、反领导的活动,使刑庭一些同志迷失了方向,把刑庭的审判工作引导到了严重错误的道路上,使刑庭审判工作严重的脱离党的领导,走向右倾以致脱离实际、脱离政治的倾向。为了严肃党纪和纯洁党的队伍,支部大会一致通过开除贾潜出党。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五日 ## 附:贾潜简历   贾潜,原名贾荣卿,曾用名贾君毅,男,一九零三年生,河南滑县人,大学毕业,地主成份,旧律师出身,一九四二年参加革命工作,一九四六年入党。参加革命前,曾任:伪山东省民政厅(4)科员,代理科长,山东省府单行法规编委会委员、山东济宁乡村建设实验区长官公署政治顾问兼管军法,滑县承审员,滑县抗日民主政府科长。参加革命后,历任:冀鲁豫行署秘书主任,司法处长、高等法院副院长,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晋冀鲁豫、晋察冀两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华北法院审判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厅厅长,党组组员。   · 来源: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