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支部关于开除右派分子刘寅夏党籍的决定   <(刘寅夏)>   刘寅夏,一九三八年入党,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党总支候补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兼审判组长。   刘寅夏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不仅不依据党的方针政策行事,依靠党的帮助和指导,把自己的工作严格地置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相反的一贯采取阳奉阴违的两面手法,拒不执行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审判工作的指示和规定,生怕党来“干涉”他的工作,向党闹“审判独立”,主张“有利被告”论。使审判工作脱离政治、脱离实际、脱离当前的阶级斗争,不能及时而有力地惩罚犯罪,打击敌人,大大地削弱了人民法院作为专政工具的作用。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刘寅夏在阶级斗争的紧要关头,严重地丧失立场,配分右派分子向党进攻,已经完全丧失了党性,成为敌对阶级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   刘寅夏一贯反对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不执行党的指示和决议,主张“审判独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为了贯彻执行中央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八日“关于死刑案件批准程序的重新规定”和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情况,决定改判案件,必须征求省市委和下级法院的意见。刘寅夏对这一规定不但没有很好执行,而且进行了一系列的攻击。他说改判案件征求意见的制度是“劳民伤财”,“容易是非不分分”,“破坏法制”。认为改判案件征求意见的结果是“维持好办,发回放心,改判麻烦”。他说:“由于征求意见麻烦,产生差不多的思想”。把“迁就思想”和产生“错案”的原因,都归咎于这一制度,他说:“由于没有一个准,下级法(8)院不同意,省委不同意,打电话也不大好说,为了照顾关系,觉得维持好办。以致工作象斯大林一样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不仅这样,刘寅夏还散布流言蜚语,破坏领导威信,一九五五年他处理山西吕白二则破坏交通案,高克林同志指示他打电话征求山西省委的意见,他却叫一书记员去征求承办该案的书记员意见,高克林同志批评了他,他便在组内散布不满情绪说:“高副院长批评我为什么不服从他的指示,我刘寅夏自参加革命一贯是服从领导执行指示的”。   刘寅夏的反党行为表现是多方面的,他在调查湖北李知本案件时,以所谓“法律科学”,大肆攻击当地党委,对湖北省监委因李知本案向中央监委的报告,公开表示反对,他说:“这个报告写的太笼统。”“这个报告的一些结论,我不同意。因为是推测的,缺乏事实根据和事物的内在联系,自然也看不出因果关系来”。他还污蔑湖北省监委同志,“指鹿为马”,把自己的反党行为自夸是:“三战吕布”。在整风运动中,右派分子攻击我们法院工作时,刘寅夏质问我们法院“是否讲是非”。   刘寅夏在实际工作中,受到旧法观点的侵蚀,存在着严重的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主张“有利被告”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生“错案”原因之一,是“对被告有利方面考虑不够”。说我们处理案件“大胆宣告无罪的少”。把犯罪分子的严重罪行,借口是“思想落后”,对“生活不满”而发泄出来的“落后言行”,以开脱罪责。   刘寅夏借口“法律科学”,反对反教条主义,向院向领导进行攻击。他说:“法律科学是个好东西”,但“院里不支持”,污蔑“院领导非常主观,不懂法律科学”。党对刘寅夏这些错误,曾经有过批评,但他不正视自己的错误,在整风运动中,还恶毒地攻击领导处理案件“不从法律科学角度研究问题”,而是“用行政命令来解决问题”。   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刘寅夏不但没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相反的,却歪曲历次整风运动说:“整风整过好几次了,内容大体相同,每次运动都是热火朝天,以后又恢复了。……弄的当面点头,背后摇头,就不好,因为想到运动以后,怕又复了员,闹个有意见,长期隔阂”。他说:“一九四二年整风,大会上哄,号召坦白,一阵风就过去了,作用不大,不解决问题”。   刘寅夏是完全站在资产阶级右派的立场来对待整风运动的。当我们对右派分子开始反击的时候,他对一个有严重错误的书记员说:“你是党的培养对象,因为我对你负责,你要知道批评别人,同时也暴露了自己的思想,缺点暴露多了与你没有什么好处”。刘寅夏对待别人的错误,就是采取这种容忍包含的态度。在反右派斗争中,刘寅夏竟向右派分子拉关系,泄露组织机密,他对一个猖狂向党进攻的右派分子说:“你不过是司改时批判了一下有些情绪,没有什么目的”。并向右派分子讨好说:“批判你时我们都受过批评”。作为刑一庭整风领导小组成员的刘寅夏,已经完全背叛了党的立场。   在整风运动中,刘寅夏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到处活动,宣扬自己没有问题,为了争取别人的同情,他对一些有错误的青年说:“你没有什么问题,是青年,跟着人家跑”。甚至为了否认自己的错误竟要挟做记录的同志修改记录,并谩骂人家是“混蛋”。刘寅夏对人对事对自己对别人都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   刘寅夏的错误不是偶然的。他不是整风运动中一时认识不清而犯了错误,而是有其历史根源的,他虽然在革命队伍中经历了二十年,但在他思想深处蕴藏着可耻的个人主义思想,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造。   在组织上,刘寅夏突出地表现了无原则和无组织性,把旧社会一套拉拉扯扯的庸俗的作风带到党内生活中来,他注意私人关系,而不重视组织原则,不以严格的原则态度来要求自己和同志。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竟不惜泄漏组织机密,无论在肃反问题上、整编问题上、发展组织问题上,以及这次整风运动反右派斗争中,都发生过这样的问题。可是刘寅夏却没有正视这些严重的错误,相反的还处处寻找借口,企图说成是合法的行为。刘寅夏在这严重的斗争关头,不是忠诚老实地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办法,企图蒙混过去。   在思想作风上,刘寅夏处心积虑追逐个人威信,两面三刀,拉拢打击,他对领导对同志都是采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手法。当触及到他的痒处时,他就明枪暗箭进行反攻,或者是暴跳如雷,追查质问,例如1956年评选先进工作者时,支部书记提到他在1955年肃反运动中有右倾,大家不同意提他为候选人时,他便暴跳起来,声言“这场官司一定要打”,第二天他便质问总支书记为什么说他有右倾。   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刘寅夏在阶级斗争的紧要关头,配合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进攻,充分地暴露了他是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为了严肃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支部大会一致通过开除刘寅夏的党籍。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五日   · 来源: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