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右派分子郑北辰的处理结论   <(郑北辰)>   郑北辰,男,四十七岁,四川苍溪县人,中农出身,学生成份,一九三三年入伍(一九三八年五月重新入党),现任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 (一) 个人主要经历和政治历史情况   一九三三至一九四九年在红四方面军任书记、教员、审讯、侦查、保卫等工作。抗大校干事、科长。十三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军区后勤部政委。张家口军管会政治委员、东北呼伦贝尔保安司令。地工委书记、公安局长、十五兵团保卫部长等职。   一九五○年至一九五四年住广州公安局秘书长、广州市检察署副检察长。   一九五五年任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九三二年因西路军失败曾被俘失掉组织关系。经抗大二分校党委会审查,认为被俘期间无问题。 ## (二)主要反动言行   一、大肆攻击省委   郑在高级党校学习时,乘“鸣放”之机,从各方面恶毒攻击省委,说省委“领导上求形式,不踏实,不实在,有表功思想,功越高越好,成绩越大越好”。并污蔑省委的工作成绩是“上面主观确定一个数字,要下边承认,喜欢高的,不喜欢低的,下面不求实际,就吊打逼死人”而得来的。他攻击省委在领导粮食生产上所取得的成绩,说:“下面假报数字,上面就说增产”。污蔑省委的干部政策是“工作积极的犯错误,消极的都提拔,提意见的吃不开”。还说:“省委不仅不改正错误,而且是有意掩盖错误,如粤西茂名龙首乡,因灾饿死不少人,还说不缺粮”。他认为省委“老谈地方、外来,是有宗派主义情绪”,“这些都是宗派主义的表现,都是形而上学的,放弃了原则,没有坚持党的原则”。他说对“这些问题不能含糊谅解了,应算算账”。还污蔑说:“省委整风是否能改?中央光明,有的地方照不到,有阴暗的角落”,并叫嚣说:“中央应该管”,“中央组织部应主持公道”。   二、恶毒攻击镇压反革命运动   在“鸣放”期间他说:“社会镇压反革命中,有很多不踏实的地方,表现在数字上有不少主观要求,下面找不到就扣一个新滋长的反革命的帽子。”污蔑公安人员“有抓人比赛的现象,抓不到张三,就抓一个王五”,还说:“数字追加,多抓人这是大问题,镇反是越镇越少,为什么越镇越多”,这都是“公安厅报功,邹瑜同志限期要抓多少人”的结果,还说:“省委不应该让邹瑜搞镇反,邹年青冒失,嘴上没毛办事不牢,以致造成错误,省委要负责、政法都要负责。”   三、一贯反抗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他搞检察工作以来,一贯反抗党的领导,早在1952年他就想见毛主席告各级党委不重视检察工作,并制造不少反党谬论,说:“党委不懂业务”,“党委不按法律办事”,“党委不解决问题”,并对干部说:“不要对党委太老实,党委说什么就做什么”。他极力强调“垂直领导”骂市检察院“你是省检察院领导的,还是市委领导的?”“你是听省检察院的,还是听市委的?”并说:“法律是中央制定的,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委,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就是执行中央的指示”。他在广州市检察院时污蔑“市委对问题看法有偏向”,说:“市委这样解决问题的观点和原则今后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工作”。一九五六年五月省检察会议时,拒不执行省委、政法部文部长对侦查工作的指示,坚持把侦查工作列为重点,说:“文部长不懂业务”。并在八月全省侦查工作会议上谩骂省委对侦查工作的指示是“错误的,片面的,严重右倾保守的具体表现,是违反宪法、组织法的”。   四、企图篡改检察机关的性质   他极力强调搞一般监督,说“市检察院是搞一般监督起家的”,将专政矛头指向我内部,对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毛病,坚持要逮捕,市委不同意,则说:“市委包庇犯罪”,强调监督公安、法院,说:“公安部门处处都是左的,天天讲镇压惩办,不讲宽大,不讲法律”,破坏公安,法院的威信,把不讲政策和粗暴的事都叫做“公安观点”。早在一九五一年市法院办错一案,郑即召集机关代表、报社几十人的会议要法院院长在会上检讨,并称:“检察院就是监督法院、公安的。”在镇反时他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委要成立联合办公室的指示,说:“成立联合办公室是拉倒车,不合法,搞乱了检察院的组织”,并把检察干部搞内部肃反说成是:“不务正业”’。他反对党委委员兼任检察长,认为“兼职是人家的,专职才是我们的”。 ## (三)斗争中的态度   态度一般还较好,基本上交代和承认了反党言行。 ## (四)一贯表现   郑一贯居功骄傲,狂妄自大,摆老资格,要名要利,对党不满,抱有“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反动思想,在工作中实行家长制领导,随便开支公款,谩骂干部,引起群众极大愤恨,当他离职学习去,群众高兴的说:“这可解放了”。 ## (五)结论与处理意见   郑在“鸣放”期间,恶毒的攻击省委,攻击镇反运动,并一贯有反党言行,情节严重恶劣,应划为极右分子,开除党籍,撤销原有职务,另行分配较低工作。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   · 来源: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