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支部关于开除右派分子张向前党籍的决定   <(张向前)>   张向前,男,四十六岁,河北省曲阳县人,富农家庭出身,本人学生成分。北平大学法律系毕业,一九三八年二月参加革命,一九三九年一月入党。历任县司法科长,专署司法科长,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推事,华北人民法院审判长,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前华北分院副庭长,庭长等职。一九五四年九月调任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兼组长。   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张向前的许多言行,是和右派分子贾潜、朱耀堂、林亨元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相呼应的。首先他反对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主张审判独立。本院党组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死刑案件批准程序的重新规定”,决定凡是改判死刑案件必须征求省、市委的意见;以后又决定改判一般刑事案件应征求下级法院的意见。张向前对党组这一正确决定不但不去努力贯彻执行,相反地却大肆进行诬蔑,他说党组这一决定“形成审判人员的‘维持好办,改判麻烦,发回放心’的思想”。不仅如此,他还把党组这一决定诬蔑成是为了“照顾关系”,是“宗派主义情绪”。这就是说,法院审判案件党委不能过问,实际上是反对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他认为只有“审判员操生杀予夺之权……但我们强调下级服从上级”。这就很明显地暴露了张向前反党的“审判独立”的实质。   张向前还攻击领导上对中央的政策不传达,不研究,不贯彻,诬蔑审判工作有法不依,并把我们的审判工作宣扬是漆黑一团。他在刑庭审判员、助审员座谈会上说:“在执行政策上,一个政策公布后,很少具体贯彻,甚至没有”。一九五六年刑庭年终总结时他说:“在法制观念上,应该强调法律,依法办事,但我们实际做法上法制观念不是那么强的。如处理贪污案、反革命案很少根据贪污条例、反革命条例判处的。原判不引用条文,我们也不引用。对于加刑,也乱来一道,有的由三年加五年,五年加七年,七年加无期,无期至死刑,我们想怎样就怎样,没有按法处理”。   张向前还打着“法律科学”的幌子,贩卖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片面强调“有利被告”,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在一九五六年刑庭年终总结大会上,他说我们的判决书“……不讲道理。……对人家有利的不说,只说不利的”。例如他在办理案件中,对伪军出身、夜间潜入栗姓妇女家中企图强奸犯支万林,因栗母久语不睡而仇恨,当栗母出屋查看屋门时,即将母栗砍伤一案。张向前认为支犯“强奸是预备行为”,“未发生严重后果”,企图为支犯开脱死罪。再如对先后四次奸淫一个十一岁幼女,被控告后竟持刀行凶拒捕,砍伤公安人员,并企图杀死张姓全家的罪犯齐福来,张向前认为“强奸幼女,预备杀人,严重是严重,后果不是太严重,仅有危险性,判死刑是否过重?”“没有法律,量刑不好办,往往我们是佐刑,几种罪在一起就没边,按合并论罪来说,没有一个判死之罪,不论再有几个罪,也不能处死的”,主张不判齐犯死刑。又如周承澍背叛革命携款潜逃一案,周犯一九三○年曾任我党全国互救总会常务委员,经手党营救遇难同志的经费。周犯于同年十二月叛党潜逃,并将上述经费一万八千元(当时币值)拐走。一九四七年周犯在国民党报刊上撰文谩骂党和人民政府。张向前认为“多少年以前的事,情况变化了,携款潜逃没有投敌,不是反革命”,“拐款潜逃算贪污,已过二十七年了”,“谩骂共产党是普遍的思想问题”。他主张“严格说应按无罪处理,迁就一下就免予刑事处分”。   张向前还反对批判教条主义。刑庭在一个时期内,对于学习法律科学存在着严重的教条主义倾向,院领导根据这种倾向进行了批判,他不但不接受,反而对院领导表示不满,说:“我们曾经有一个时期强调法律科学,但为了反对教条主义而没有坚持下来,如果坚持下来,可能少出些错误。由于没有利用法律科学分析问题,所以不犯罪的也主张判一点”。他甚至诬蔑院领导“不重视业务,也不研究业务”。说:“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一般说后果严重,手段残酷,情节恶劣,这几句话就决定把人杀了。……同时也没有结合法律科学分析案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体会政策精神很少”。企图在审判人员中制造混乱。破坏院领导、党组和审判委员会的威信。   张向前在鸣放中为右派分子贾潜鸣不平,诬蔑和丑化院审判委员会。他说“贾庭长说话不顶事,……我感觉谁当权谁顶事,刑庭的人不当权,故不能解决。”他对民庭张开基同志说:“刑一庭主要的矛盾是对院领导的矛盾,刑一庭在高院吃不开,很多同志不愿在高院工作”。又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曾、何(按:曾汗周、何兰阶二庭长)一发表意见,案件就决定了,曾、何是哼哈二将”。去年五月二十四日刑二组行政小组鸣放会上当有人说院内有宗派主义情绪时,张向前马上插嘴说:“说吧!磞了也不要紧”,进行煽动。   张向前在反右派斗争中的态度是消沉的。当批判右派分子杨显之时他不愿发言,指定他发言时,他叫别人写稿,也不说明具体内容,在会上把别人写的稿念了几段应付。他对右派分子贾潜的态度也是暧昧的,高副院长在大会上第二次点了他的名,要他表示态度,他才不得不就“赵家富申诉问题”和“维持好办、改判麻烦、发回放心”等话的起因要求说明,根本没有结合自己的思想观点进行检查。当领导上再次号召每人进行检查时,他虽然也写了检查材料,但却对人说:“翻过来,掉过去,就是这些问题,戴上两个帽子算了吧”。企图蒙混过关。   张向前的错误绝不是偶然的,是有其阶级的和历史的根源的。张向前出身于富农家庭,受的是资产阶级大学法律教育,入党后,虽然接受了党的长期教育,但他反动的资产阶级旧法观点,并没有得到改造。他对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长期存在着一系列对抗情绪。他以反动的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企图篡改社会主义的法律,已经发展到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地步。   从上述事实证明,张向前是一个党内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刑庭支部全体党员一致通过,开除张向前的党籍。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五日   业经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党委批准。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总支委员会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 来源: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