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淮南市民盟整风办公室关于盟内一些右派分子的处理结论   (附:《支部发文簿》内容:) ## 盟淮整字第23号   (民盟安徽省委整风办公室:)   淮南煤校教员邰浩然曾参加特务组织活动,于1956年12 月份混入本盟组织。现经学校查明,系反革命分子,因解放后,工作尚可,决定从宽处理,给予褫夺公权三年,留校任用处分。我组根据“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处理 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若干原则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将反革命分子邵浩然清除出去。特报请批准。    1958年5月3日 ## 盟淮整字第24号   (民盟安徽省委整风办公室:)   龙岗矿业余学校教员李成德,经查明系反革命分子,业于四月中旬将其逮捕,我组根据“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处理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若干原则规定”决定将反革命分子李成德清除出盟。特报请批准。    1958年5月3日 ## 盟淮整字第25号   (民盟安徽省委整风办公室:)   右派分子单群、王祖荃,在反右斗争中暴露出来系反革命分子,业经予以逮捕法办。我组根据“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处理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若干原则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将反革命分子单群、王祖荃清除出去。特报请批准。    1958年5月12日 ## 盟淮整字第26号   (中共淮南市委统战部:)   在反右派斗争中,盟内暴露出来的反革命分子计有李明谷(四 中教员)、刘格非(淮师总务主任)、单群(三中教员)、李成德(九矿业余学校教员)、王祖荃(技校教员)、邰浩然(煤校教员)等六名。除邰浩然受褫夺公权 三年,留校任用处分外,其余均经逮捕法办。我组根据“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处理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若干原则规定”第七条“在反右派斗争中暴露出来的反革命分 子和其他坏分子一律清洗出去,并且请求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决定将反革命分子李明谷、刘格非、单群、李成德、王祖荃、邰浩然等六名一律清除出去。除上报 民盟安徽省委会批准,特报请核备。    1958年5月12日 ## 盟淮整字第27号   (中共淮南市委统战部:)   淮师、三中、煤校等单位对右派分子的处理业经宣布。我组于 本月11日召开了整风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对上述各单位的盟内右派分子洪祖惠、叶瘦弦、杨首之、吴福花、赵永晗等五人的组织处理,进行了研究讨论。 根据行政处分,结合“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处理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若干原则规定”和各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的初步决定,特报请审核。    1958年5月18日 ## 附名单:   洪祖惠:右派分子洪祖惠行政处分:保留教员职务,留校察看,降低待遇的处分。并建议开除于盟籍。   组织处分:洪祖惠州淮师一贯表现不好,群众关系极坏,又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吸收入盟的,根据以上情况,决定予以开除盟籍的处分。 ## 右派分子叶瘦弦:   行政处分:保留公职,送农村监督劳动,每月给15元生活费。工会开除会籍。   组织处分:叶瘦絃系1950年参加民盟,但对民主革命没有贡献,对抗党的领导,在鸣放前后与郭兴安、刘格非等组织反党集团,问题交代后,悔改表现不好。根据以上情况,决定予以开除盟籍处分。 ## 右派分子杨首之:   行政处分:保留教员职务,降级留校察看。工会保留会籍。   组织处分:右派分子杨首之,系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后吸收入盟,但其反党情节较轻,态度比较老实,斗争交代问题后悔改表现尚可。根据以上情况,决定予以留盟察看处分。 ## 右派分子吴福裴:   行政处分:撤职,送农村监督劳动,给予生活费用。   组织处分:右派分子吴福裴系1956年社会主义高潮到来后吸收入盟。当其参加盟组织后,积极进行反党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决定予以开除盟籍的处分。 ## 右派分子赵永晗:   行政处分:撤职留用。工会停止会籍。   组织处分:右派分子赵永晗系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后吸收入盟的,反右斗争后,悔改表现不好。决定予以开除盟籍处分。    195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