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对北京大学陈奉孝等人的起诉书(陈奉孝、谭金水、赵清、林树国、贺永增、张元勋)   <京检(58)分反起字第454号>   被告陈奉孝,男,22岁,山东省潍坊市人,家庭出身资产阶级,捕前系北京大学数学系3年级学生,住北京大学宿舍36斋121号。   被告谭金水,男,24岁,湖北省湘潭县人,家庭出身小贩,捕前系北京大学东语系毕业生,住北京大学宿舍24斋102号。   被告赵清,男,24岁,河北省清苑县人,家庭出身富农,捕前系北京大学数学系毕业,住北京大学宿舍22斋200号。   被告林树国,男,23岁,福建省福州市人,家庭出身职员,捕前系北京大学数学系毕业生,住北京大学宿舍22斋113号。   被告贺永增,男,29岁,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职员,捕前系北京大学西语系4年级学生,住北京大学宿舍27斋430号。   被告张元勋,男,25岁,江苏省赣榆县人.家庭出身资产阶级,捕前系北京大学中文系4年级学生,住北京大学宿舍37斋110号。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我院审查认定被告陈奉孝等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陈奉孝等思想极端反动,一贯仇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1957年5月乘中国共产党整风之机向党发起了猖狂的进攻,并先后贴出“是时候了”,“人之歌”、“数四为什么不鸣”、“青年人我们是北大的主人”等反动大字报,谩骂积极分子,夸大捏造事实煽动资产阶级右派向党进攻。同时被告贺永增、林树国、谭金水等也先后提出“三害的根源在于制度”、“新封建比旧封建更严重”、“爱国者有罪”、“暴力统治”等,并声称要以生命冲破“黑暗”进行煽动。同时被告贺永增、谭金水、张元勋与右派分子沈泽宜又秘谋计划写信给全国各高等学校进行煽动,并威胁党委停课。被告陈奉孝与其他右派分子并到中共北京市委请愿,要求取消学校党委领导。被告贺永增与反革命分子蔡中一并策谋组织了“控诉会”,使反革命分子顾文选在会上公开制造谣言煽动群众。   (被告陈奉孝、张元勋等为了使右派分子有组织的向党进攻,便于1957年5月分别组织了“自由论坛”、“广场”等反动壁报。后被告陈奉孝又勾结右派分子谭天荣、杨路等发起组织了“百花学社”,随即由被告赵清等抄录右派分子贴出的最反动的大字报“教条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白毛女申冤”等等以“百花学社”的名义油印成反动宣传品。同时被告陈奉孝、谭金水、贺永增、赵清、张元勋等又勾结反革命分子刘奇弟、右派分子谭天荣等煽动群众到清华大学、师范大学、石油学院、地质学院、矿业学院、农业机械化学院高等院校及天津大学、南天大学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同时在师范大学并与“苦药社”等反动集团取得联系,企图在中国煽动起“匈牙利事件”。被告陈奉孝、张元勋等为了使其反革命活动长期继续下去,更有组织的进行反革命宣传活动,又勾结了右派分子沈泽宜、崔德甫等人组织了反动刊物“广场”,并将被告张元勋、反革命分子刘奇弟、顾文选等所写的反动文章,大字报选集成册,企图印刷10,000分在全国各地散发,因条件所限未果,后即由被告等油印出500余分,在校内外散发。同时被告陈奉孝、谭金水、赵清等还将油印和抄写的反动大字报寄往上海、武汉、西安、山东等地进行煽动,企图使其反革命活动“蔓延全国”。)   上述被告由于有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等反革命的共同目的,在上述反革命活动中,有被告谭金水、赵清、林树国、贺永增和顾文选(在押)等便结成了以陈奉孝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随于1957年6月9日、11日、有被告陈奉孝、谭金水、赵清、林树国等参加先后在蔚秀园、长河秘密集会,在会上除一致表明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治制度的反革命目的外,还计划学习“理论”,研究策略、发展扩大革命组织以及利用“广场”进行反革命宣传等。   在北京大学开展了反右派斗争后,被告等见苗头不对,为了掩盖其犯罪活动将反动刊物“广场”被迫宣布解散。于6月25日被告陈奉孝、谭金水、赵清、林树国、贺永增等又秘密集会,研究了当前形势后,决定“退却”转为更隐蔽的活动。并订出联络暗号,改为两、三人的碰头会活动。同时被告林树国、谭金水、赵清等还出谋研究陈奉孝“过关”的方法。并由被告谭金水将被告陈奉孝和反革命分子刘奇弟、右派分子谭天荣等所存的反动信件、日记本转移给林树国保管。并互相订立“攻守同盟”。同时被告谭金水与反革命分子刘奇弟又研究准备打入人民解放军和兵工厂,企图夺取武装以达到其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的反革命罪恶计划。   1957年7月13日被告陈奉孝、张元勋被批判后又与李亚白(在押)在香山秘密集会,由陈介绍张、李参加其反革命集团。并研究准备逃出国外进行反革命活动及逃出国外的方法。同时被告陈奉孝并到印度,南斯拉夫大使馆及英代办处联系,企图偷越国境逃往国外。被告张元勋、贺永增被迫交待了部分罪行后,于1957年12月又参加了蔡中一的反革命集团,并将香山集会时研究的出国方法向蔡作了传达。   综合上述事实,被告陈奉孝、谭金水、赵清、林树国、贺永增、张元勋,组织成参加反革命组织,印刷反革命宣传品,进行反革命宣传活动,阴谋颠复人民民主政权。实属罪行严重,本院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征处。   此致   (敬礼)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 王名昭1958年5月17日   (1.被告人:)   (陈奉孝于1957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谭金水于1957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赵清于1957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林树国1957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草风子看守所。)   (张元勋于1957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本案预审卷宗9册。书证在卷内。)   (3.物证:天津白报纸16令、胶把纸640张,现存放于北京市印刷一厂。)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