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佩琦的判决书和葛佩琦在法庭上的自我辩护   <(葛佩琦)>   查被告葛佩琦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发展情报人员,并亲自搜集我军情报,报与敌特机关,参加镇压学生运动。多次诽谤我党,鼓动蒋匪帮反共反人民的气焰。解放后对其主要历史罪行又长期隐瞒,拒不向政府坦白。人民政府未念旧恶,给其安置工作,在人民大学担任讲师的重要职位。被告本应感恩自悔,痛下决心,彻底改造,重新作人,好好地为人民服务。但被告却相反,视人民对其宽大为可欺,死抱反动立场,坚决与人民为敌。乘党整风之际,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向党和政府展开全面的进攻,竟公然叫喊要杀共产党人,要推翻人民政府。被告这些严重罪行,引起全国人民的公愤。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佩琦犯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证物:匪(指国民党)军衔花八个、帽徽一个、司章三个、军服两套、军服带两条全部没收。   (附:) ## 葛佩琦在法庭上的自我辩护 ## 1959.03.04   《起诉书》控告我的罪名,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条:第一条是“历史反革命”;第二条是“现行反革命”。根据事实,这两条罪名都不能成立。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不错,我曾担任过“国民党军委会委员长天水行营少将特派员”、“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政治部少将督察”等职;但这不是我的真实职务,而是我的掩护身份,是共产党(有关组织的)领导人让我去担任的。在这些名义的掩护下,我曾策动大批汉奸部队反正,编入抗日部队序列;我曾掩护建立沈阳地下电台并搜集了国民党的大批重要军事情报,报给共产党……这类事实证明,我不是“为敌效劳”,而是为共产党效劳,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效劳。上述事实也证明,我不是“蒋匪特务”,而是接受了共产党的派遣,打入国民党高级军事机关的地下情报工作人员。以上事实证明,我的历史是革命的,而不是“反革命”的。所以《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借党整风之机,攻击诬蔑党的各项政策和政治运动,叫嚣要杀共产党人和推翻人民政权”。认定这条罪名的证据,都是从1957年报刊上抄下来的对我的诬陷不实之词。例如《起诉书》上引用的:“肃反搞糟了,统购统销搞糟了,老百姓把用豆饼做的豆腐叫做日本的混合面,人民生活提高的是过去穿破鞋进城,现在坐上小汽车的党员和干部”;“党员起了监督群众的便衣警察作用,因为党组织要他们作情报”;“今天的党群关系和解放前相比,差了十万八千里,1949年共产党进城时,老百姓‘箪食壶浆’以迎王师;今天老百姓对共产党是敬鬼神而远之”;“共产党可以看看,不要相信我们知识分子。搞得好,可以;不好,群众可以打倒你们,杀共产党人”,等等。   《起诉书》从报刊上引用的这些话,不是我的原话:报刊发表这些言论时,没有经我同意,没有经我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毛主席多次说:“右派问题是敌我矛盾,我们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既然把右派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我在整风座谈会上的发言,就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根据以上两点理由,《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我既不是“历史反革命”,也不是“现行反革命”,请求法庭依法宣告无罪释放。    来源: 牛汉、邓九平主编《六月雪》,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