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希翎的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 侯星三   被告人:程海果、又名林希翎、钢兵,女,23岁,浙江省温岭县人,捕前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住该校宿舍。被告自幼念书,1949年参加我浙江六军分区教导大队为学员,1950年1月在温岭县人民政府任会计,4月至我25军工作,12月至三野政治部外文学校学习,1951年1月至华东军区防空政治部工作,5月至探照灯兵121团政治处工作,后因病休养。1953年9月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7年划为右派,后留校监督劳动,现在押。   本院于1959年5月26日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58)京检分反起字第1500号公诉的程海果反革命一案,现审理完毕,查明:   被告程海果极为反动,1956年因中国青年报发表“灵魂深处长着腰疮”一文,对被告进行了批评之后,被告即借此展开活动,虽经学校、报社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处理,但被告为了揭露所谓社会的“黑暗面”,为“受迫害的青年鸣不平”以其个人为“典型”,书写所谓“一个青年公民的控诉书”,印了200分在全国各地广为散发,文中以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等手段对学校的党组织进行恶毒的污蔑与攻击,因而使党和国家在政治上受到很大的损失,如一个曾由被告主动寄给他一分“控诉书”并促其在周围将“控诉书”加以传播的人反映:这分“控诉书”所起的坏影响和煽动作用是很大的,同学们看了“控诉书”对党和新社会产生了怀疑和不满。可见,被告此种活动,在社会上已造成了很大的反动影响。   此后被告即与社会上的部分反动分子尤其是文艺界的一些反动分子——洪禹平等建立密切联系相互勾结,对党和国家的领袖及我党的文艺方针等进行了恶毒的污蔑。   1957年当我党整风运动开始后,被告以为时机已到,即积极进行活动,于同年5月23日及28日在北京大学公开作反动演讲二次,继而又在人民大学的多次辩论会上散布大量的反动言论,主要的是:诬蔑“苏联和我国均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有“阴暗的一面”、“三害与现存制度有关”,辱骂我党“镇压人民,对人民采取愚民政策”,诬蔑我党说“党内有一大批混蛋”,并诬蔑说“人民内部矛盾,领导与被领导的矛盾是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矛盾”,“人民代表大会贯彻民主是瞪眼说瞎话,民主党派是点缀”,我国“没有法制,法律是形式主义”,公然为反革命分子胡风辩护说:“证明胡风集团是反革命的材料是苍白无力和荒谬的”,此外,还对我国的各项政策法令及历次的政治运动进行攻击与诽谤,还大肆谩骂党和国家的领袖。进而公开号召反动分子大胆向党进攻,公然煽动说:“各地大学联合起来,匈牙利的血没有白流,我们今天争取到小小民主是和他们分不开的”,叫嚣“要行动起来”,进行所谓“彻底革命”,以此来号召和煽动反动分子进行反革命活动。   在此期间被告接待了大批的反动分子,继续散布反动言论,并分别写信给外地的反动分子,详告其在京活动情况以鼓励“士气”,企图煽起更大的反动热潮。并与北大反动集团出版的刊物“广场”取得联系,为“广场”出谋划策,筹划活动经费,将反动刊物“广场”寄往西北大学、武汉大学等处,以扩大反动影响。   当被告的反动活动受到群众严正反击后,又以“抗议学校的压力”为借口,张贴反动大字报。此后,即与谭惕吾、黄绍竑等右派分子相互勾结,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   之后,被告在人民大学辩论会上继续大放厥词,肆意攻击整风运动和反右斗争,而且对积极分子进行辱骂和诬蔑。   尽管上述严重罪行,政府仍以宽大为怀,仅给予被告开除学籍,留校监督劳动的处分,企其自新。但被告竟不知悔改,仍坚持反动立场,不仅继续与西安、长沙等地的反动分子进行勾串,而且继续散布反动言论,用极其恶毒的言词对党和国家领袖进行咒骂,诬蔑我党在整风运动中犯了路线上的错误,反右斗争扩大化等等。甚至公开抗拒劳动,殴打对她进行监督的学生宋津生,以示对抗。   被捕后,在监所内继续进行捣乱和破坏,并大声嚷闹,辱骂公安人员。骂政府“迷信于强制”和“暴力”,公开扬言自己是个“反革命分子的扮演者”,是政府对她的“陷害”,反动气焰极为嚣张。   以上罪行,经本院审理查证属实,各项罪行均有证据材料附卷可稽,事实当可认定。   查被告程海果坚持反动立场,对党和政府久怀不满,早在1956年就开始进行反动活动,1957年乘我党整风之机,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不仅对我国国家制度多方面的进行攻击,而且以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等手段在群众中进行恶意煽动,不仅对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及历次的政治运动进行诬蔑和诽谤,和恶毒的咒骂,而且公开号召和鼓动反动分子在我国闹“匈牙利事件”,进行所谓“彻底革命”,妄图颠覆我人民民主政权。基于上述罪行,政府仍给予宽大处理,以企悔悟自新。但被告竟视政府宽大为可欺,不仅继续散布反动言论,诬蔑领袖,大肆谩骂学校党的组织,而且公开殴打监督她的学生宋津生。在逮捕后不仅不低头认罪,反而公开对政府进行辱骂和诬蔑,百般的进行顽抗。由此可见,被告人确实是个不知悔改、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为此,应依法从严论处。综上所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海果犯反革命罪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58年7月22日起算至1973年7月21日刑满),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盛连刚人民陪审员 叶秉忠 高洁书记员 王丽云1959年8月 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