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昭的起诉书   “中国自由青年战斗同盟”反革命集团主犯林昭,业经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侦察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审查证实:被告林昭,原名彭令昭,又名许苹,化名吕明,女,三十二岁。江苏苏州市人,官僚资产阶级出身,学生成人大学文化,住苏州乔司空巷十五号,上海住址茂名南路一五九弄十一号。一九五0年起参加土改、五反工作队,一九五四年考取北京大学新闻系。一九五七年因反党反社会主义而沦为右派,给予保留学籍、劳动察看处分。一九五九年因病来沪休养,一九六0年十月二十四日被捕,   “中国自由青年战斗同盟”是一个有组织、有纲领、的反革命集团。主犯林昭犯有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勾结帝国主义为敌人提供情报,策划偷越国境和煽动在押犯人暴动等,破坏社会主义事业,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严重罪行。   早在一九五七年,我党整风期间,被告林在北京大学就参加了以张元勋为首的反动集团。以自由出版为名,搞起了反动刊物“广场”,借此向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被告以“宁进监狱”的反动立场在幕后为反动集团出谋划策,积极活动,而论为右派,继续反动坚持反革命立场,与“广场”反动集团中的右派分子预谋,由右派分子陈奉孝偷越国境勾结帝国主义。陈奉孝正在实施偷渡时,被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张元勋等反革命分子也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竟然隐蔽地继续活动。她通过右派分子孙和的关系,于一九五八年认识了兰州大学右派分子张春元,林昭代表“广场”反革命集团,同张春元和继而认识的右派分子顾雁、谭蝉壁、功庆文等人联系,采用通讯、串联的方法组成反革命集团。张春元同被告商议确定了组织名称为“中国自由青年战斗同盟”,要以反革命武装推翻人民政府为目的。他们在上海、苏州等地,多次聚会商讨出版以《星火》命名的反革命刊物,以进行造谣污蔑颠覆人民政权的宣传鼓动。被告写的反革命文章“海鸥”,为张春元印成宣传品,“普洛米修士受难的一日”则登在于《星火》第一期上;被告又接受了能使在全国各地散发《星火》而收集我各地党政军领导干部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单的任务,妄图以此策动我公职人员反对党的领导,该反革命集团为了继续要同国外帝国主义勾结,派遣谭蝉雪偷渡去香港,当谭蝉雪实施偷渡被我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同顾雁其商对征购销毁罪证。   被告林昭,由于其官僚资产阶级家庭出身,和父亲彭国彦因反革命案被打击后,于一九六0年畏罪自杀,因此对我党和人民政府抱有刻骨的阶级仇恨。在被逮捕以后,就一直不思坦白认罪,后因患肺病,于一九六二年三月五日,政府批准保外就医。但被告仍坚持反动立场,在保外就医期间,继续进行以下反革命破坏活动:   一、写了一封存恐吓信给北大校长陆平,信中自称是右派“群体中的一分子”,恶毒地咒骂我党和人民政府是“伪政”,污蔑我反右斗争,狂妄地宣称“我们是不会后退的,要以最后的一息献给战斗”等。还用书面答辩的形式,将反革命文章寄给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文中造谣攻击政府镇压反革命是惩办了“善良”的人,并扬言要“誓死反对”社会主义。被告还在医院的墙上也涂“自由呤”等反革命诗词。   二、为了扩充反革命组织,又在苏州发展了右派分子黄政、朱泓参加,同黄政一起制定了“中国自由青年战斗同盟”的“政治纲领”和“盟章”。确定了以右派分子为主要发展对象,凡是右派分子均可担任“盟的各级组织核心”的组织路线,和实行私人设厂的经济路线,妄图收罗各地右派分子,在我国实施资本主义复活。   三、为要同帝国主义勾结,于一九六二年九月,在本市淮海中路主动勾搭无籍侨民阿诺,要他帮助偷渡出境。被告将《我们是无罪的》、《给北大校长陆平的信》等四篇反革命文章交给阿诺,要他设法带到国外发表,妄图在国际上扩大反对我党我国的影响。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告被收监羁押。竟仍然坚持反动立场,坚决与人民为敌,在监所中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向在押的诈骗犯张如一灌输了反动思想,并发展她参加“中国自由青年战斗同盟”,告诉她联络暗号,布置她在刑满出狱后,到苏州找黄政联系,以共谋反革命活动,还教唆张如一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动摇信念”。同时,在监狱中又用高声呼喊的方式,煽动在押犯暴动。还先后出了恶毒污蔑我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题为《牢狱之花》、《提篮桥的黎明》、《血花》等等的反革命诗词、歌曲、标语、口号。被告在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六日写的《绝食书》中,狂妄地说:“一息尚存,此生宁坐穿牢底,决不稍负初愿稍改初志。”一系例事实,完全证明被告林昭是一个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   上述事实,有各地群众打检举揭发。经上海、苏州、天水等地公安机关的严密侦讯,搜集到林昭所收集起来而要的我党政领导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的名单,及反革命集团成员间来往信件,还有反革命刊物《星火》等宣传品,有被告黄政写的“中国自由青年战斗同盟”政治纲领,有监所和医院转来的被告写的反革命文章、诗词、信件等,有反革命集团成员张元勋、顾雁、梁炎武、谭雪蝉、苗庆之、孙和、黄政、朱明、张如一等人和帝国主义间谍阿诺的供词,及同监在押犯人的揭发、等等。大量人证、物证。   如上所述,本院确认:被告林昭长期以来坚持与我党和人民为敌的立场,积极组织反革命集团,共谋出版《星火》刊物,进行造谣煽动,阴谋偷越边境投敌,在保我就医期间和在监所中进行了一系例反革命活动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勾结帝国主义作反革命的垂死挣扎,实属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罪行严重为此。本院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比照第七条第二款、第一款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春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被告林昭押于上海第一看守所移送被告的侦讯案卷八册;随案附送大批罪证。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七时五十分收到。    来源:《林昭文抄》,甘粹先生2000年7月11日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