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委关于移工就食支援兄弟省建设的紧急通知   天水、定西、张掖地委(并请转有关县(市)委)、兰州、张掖、酒泉、玉门市委,各有关党委、党组:   根据中央关于我省河西走廊地区基本建设暂停一年,采取“移工就食”,调出一批基建队伍去兄弟省担任基建任务的指示。省委于元月三日又专门作了讨论。决定全省调出十万七千六百九十一人。其中,职工八万六千五百七十二人,家属五千一百一十九人,劳改犯一万六千人。调给外省的六万一千五百八十二人,临时调出支援兄弟省建设的四万六千一百零九人(调出单位和调往地区见附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这严寒季节调动十万余人,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细致的组织工作,必须做深、做细,对每一个人要妥善安排,负责到底,决不能草率从事。移工就食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书记挂帅亲自动手。应该教育每个进行此项工作的同志,要有高度的革命责任心和阶级感情,象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对等调动出去的职工和家属,认真负责地做好这一工作。   (二)不论外调的或临时支援兄弟省建设的人员,凡是有病的,首先给他们治疗疾病,在未治好以前不准调出;凡是年老、体弱经不起长途颠簸的人员不准调出:凡是棉衣、棉被、棉帽尚未解决的人员不准调出,因为甘肃农村劳动力十分缺乏,不论长期调给外省的或临时调外就食的职工,本省的临时工人不要调出,需要精简回农村的临时工、民工,凡属重灾区的,一律不得遣返;调给山西煤矿的职工,还要注意身体健康和政治条件。长期调给外省的职工的家属,应随同职工一道前去,或陆续遣往;对外调职工不便携带的生活用具,本单位应以合理价格收买,对他们所节余的粮食应准其换成粮票带走;临时支援外省的职工都不带家属,原单位应特别注意照顾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所有被调动的人员,都应办好户、粮关系;收容外省的自流人员,凡未办好户、粮关系的,一律在当地办好后再去。   正式调出和临时支援外省建设的单身职工的工资待遇,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临时支援外省建设,家属仍留在甘肃的,其工资待遇,原则上是百分之三十按调入地区发给,百分之七十按原单位工资标准发给。   (三)为便于沿途管理,确保安全,各单位在出发前,必须象军队一样编成团、营、连、班,明确沿途注意事项,通过群众制定几条必要的纪律,以资大家共同遵守,加强联系照应,保证全部安全到达目的地。调出单位应该热情欢送。专列车上各单位必须派出领导干部负责带队,并派医务人员随车照应。小批零走的,也要指派专人负责,携带一些必要的旅行药品。支调任务大的单位,还要派得力干部和医生组成工作组,沿途护送到目的地,交待清楚,安置妥当后,才准回来。管理劳改犯的干部,将抽调给外省的,不再回来。   (四)旅途中的生活供应,是一件既重要又细致的工作,必须千方百计保证调动的职工不受饿、不受冻,有足够的开水喝。因此,各单位要带够必需的粮票,而且根据路途的远近,给职工准备一至三天的干粮,以备在火车误点或其他情况出现时以救急眉。为了作好调遣职工旅途的生活供应,决定设立天水、陇西、兰州、打柴沟、张掖、武威、玉门、陇东八个供应站,站上负责供应干粮、菜汤、开水、取暖柴炭和大小便所,附设医疗小组,各站必须由当地县委指派县级干部一人负责,只准作好,不准作坏。上述各站和其它铁路沿线车站,凡有兰州军区的供应站者,统由军运站负责供应,不另设站。凡不在上述各站上车的单位,应该根据需要由调出单位派人去自己乘车的地方设临时上车站,但必须与铁路局商量。需在外省车站转车的,应及早派人与当地联系,作好供应工作,同时负责维持秩序,保证上下车安全。所有到火车站的短途运输,一律由本单位设法解决。   (五)这次调出职工是与军运同时交叉进行的,调运采取专列成批走和分散零星走相结合的方法。由河西走廊东调的在二月中旬以前主要是小批分散走,在军运间隙和军运完成后,专列成批和小批分散同时并举;由河西走廊西调新疆的专列小批分散同时并举。因此一切车辆调度,人员行动必须由总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具体安排。   (六)组织领导。为了加强调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决定成立甘肃省部队、职工调运指挥部,由张达志、黄罗斌、裴作栋、王国、王涛、李金曼、白维章、李文辉等同志组成,张达志、黄罗斌同志负责,并由兰州铁路局、兰州军区、粮食厅、公安厅、商业厅、劳动局、卫生厅、民政厅,和酒钢、第三工程局、玉门油矿等单位抽调若干人员组成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罗斌同志兼任,从五日起在兰州铁路局办公。河西地区成立分指挥部,由张掖地委派一位书记或专员和军分区杨春芳司令员等有关同志组成,负责本地区调遣人员的全部调遣工作。   (七)这次部队、职工调运任务决定从元月五日开始,到三月十日前结束。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调迁行动计划和各项准备工作,每天向指挥部进行汇报。调动任务完后,并应该写出书面报告省委。   以上通知,请各地切实遵照执行。    甘肃省委1961年1月6日   (甘肃省档案馆91—18—199卷)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