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湖南省委转发中央调查组关于农村商业问题的调查报告(初稿)   此件发各级党委和工作队参考    1961年5月1日   (附) ## 原调查报告(初稿)   调查组4月16日至22日,在福临公社就农村商业问题作了初步调查研究,现报告如下: ## 一、简况   福临铺供销部,是1958年上半年调整商业体制时,由原来设在这个地区(即目前福临、双起、广福3个公社所辖地区)的供销合作社、国营商店和公私合营商店合并组成的,业务上受县商业局和公社党委的双重领导。现在,供销部下设12个零售店,一个农副产品采购站,两个饮食店,另有2个代销店;共有职工96人;业务范围、包括新划分的福临、双起、广福3个公社。38000多人口,1960年,全供销部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品收购总额为73万1000元,比1957年增长1.8倍;生产资料供应额为70万6000元,比1957年增长2.2倍;生活资料销售额为108万2000元,比1957年增长1.2倍;全部流动资金(年平均数)76万1000元,比1957年增长2.6倍。这一情况说明,公社化以来,这个地区的商业工作有了显著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 ## 二、问题   根据调查组与公社党委、供销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进行的几次座谈,以及对群众的调查访问来看,近两年来农村商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1、脱离群众和官僚主义作风比较严重,强买强卖现象相当普遍。过去,供销社收购农副产品,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与农民签订购销结合合同,二是自由收购,群众认为既方便,又合理。近两年来,国营商业收购农副产品,大都是自上而下分配任务,强迫收购,而且不给群众留下必需的自用数。有的生产队养的猪,正在育肥时期,采购员发现了,就强迫收走。1958年时曾规定,收购一头猪,返回肉、油6斤,近两年则取消了,群众很有意见,说“只见养猪,不见吃肉”。收购鸡蛋提出要“以鸡定蛋”,甚至捉鸡摸蛋,强迫按鸡交蛋;群众吃了一个蛋,就说是“吃了社会主义”,“吃了拖拉机”,说“吃蛋可耻”。青山大队袁家大屋生产队的一位老婆婆养了2只母鸡,没有交蛋,采购员就批评她不爱国,强迫把蛋交出来,并要写检讨,老婆婆很气愤,就把两只鸡杀吃了。收购苧麻,提出“麻不落地,户不存麻”,把群众作麻线用的一点必需的麻也统统收了,结果既影响了群众的生活需要。也伤害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如福临大队伍家祠生产队,过去年产苧麻20斤左右,由于生产多少,就收购多少,群众没有积极性,1960年只产2斤麻,许多麻根都挖光了。   强迫推销,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供应方面。近两年来,供销部供应的一些价高、质低的肥料,如磷矿粉、钾钙肥、混合化肥、石膏等,大都是硬性派销。1960年推销的1300多担青海石膏,打不烂,碓不碎,大部分被抛弃了,群众说这种石膏“只砌得墙脚”。福临公社龙安大队1960年种植洋麻20亩,用磷矿粉、混合化肥等30多担,结果收的麻只值60元,仅肥料一项就亏本190元,群众意见很大。再如,1960年县里调给供销部快速割禾器1200把,分派给每个大队40至80把,由于质量低,用不上几天就坏了或不快了。供销部推销的打稻机、插秧机等新式农具,也由于质量低,不适用,大部分积存在生产大队,没有使用。   2、商业网点少,不便利群众。1955年,这一地区共有公私商业点93个,平均每410人有一个商业点,当时群众买卖东西很方便。1957年,私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商业点调整为23个,平均每1671人有一个商业点;另外还有一部分没有组织起来的串乡小商贩。1960年只有18个商业点,平均每2123个人才有一个商业点。现在3个公社的36个生产大队中,有22个大队没有商业点,群众买卖东西很不方便。如福临公社元冲大队没有商业点,社员买卖东西要走十多里,很有意见,他们说:“左八里,右八里,四方八里,真够累人”。广福公社天华大队,多次要求设立一个商业点,但至今还未设。福临、双起、广福3个公社,东西约30里,南北约40里的面积,目前只有两个饮食店,而且每天的粮食供应指标不超过20斤,不要说一般群众,就是来往旅客也常常买不到饭吃。   与这一问题相关的,是目前农村国营商业的分工,也给群众带来了许多不便。如油料、食油的购销归粮食部门管,中药材收购归卫生部门的药店管,矿石收购归县矿石公司的收购站管,由于他们的点少(全区只有3个粮油店,1个矿石收购站),而且有的不是每天都营业(现在粮油店每月只营业6天),群众一买一卖,往往要跑几个商业点,走上一、二十里路,有时买食油,碰上粮油店不营业,就白跑一趟。   3、许多产品的收购价格不合理,而且管得过多、过死,不利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如一担麦子的收购价7元2角,一担粗麦麸子则卖6元5角,一担细麦麸子(又叫等外粉)则卖12元5角,两相比较,前者的价格低了,后者的价格高了。再如,一担鲜荆刺(野生植物,可以酿酒,一个劳动力一天可以挖一担左右)的收购价为4元,与稻谷价只差30%,这也很不合理。   手工业产品方面,一床六皮寸的黄篾帽折收购价4元8角5分,而一床用工比帽折多一倍,原料质量好得多的八皮寸蔑席,收购价只有4元6角,雨伞的收购价格,过去是每把1元8角,现在因原料价上涨,成本增加40%,而收购价却未动,生产一把雨伞只赚4分钱,因之生产者就不生产(从4月21日开始,雨伞收购价已调整为2元2角)。再如,市场上急需的饭钵子、日用竹、木小家具等。因供销部的收购价格低,又不准自产自销,生产者就不积极生产。另一方面供销部供应手工业的原料、材料、燃料等的价格又偏高,如洋板铁进价加运杂费每吨合596元4角,卖价则每吨814元,利润率达36%以上;煤炭每吨进价加运杂费合69元7角,卖价则每吨87元6角,利润率达27.5%,等等。生产者直接从株洲化工厂购买烧碱,运回后每一百斤合27元,而供销部的卖价则每一百斤高达52元。   4、供应群众的消费品,层层卡扣,开后门,群众买不到应得的数量。如1960年销售食糖23700多斤,除去供销部加工用糖3700斤,全公社每人平均还合不到半斤以上。而实际上,除少数产妇、病人经医生证明,可以买到一部分外,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机关团体和干部买去了;广大群众则大部分没有吃到糖。再如,1960年销售煤油96000多斤,全公社每户平均合到11斤以上,即每月将近一斤,而实际上,每户社员每月只供应1两,其他的都由机关、企业、食堂和干部等买去了。今年春节供应群众的副食品,由于是通过食堂分配的,有的生产队长、食堂事务长就从中克扣,不按定量卖。胶鞋、热水瓶、毛线衣等消费品,也是优先供应干部,群众不易买到。如去年进了10件毛线衣,供销部营业员就分了4件。再如,供销部业务股长李树培利用职权,一次就买了棉布122尺8寸,卷花6.2斤,葡萄糖1斤。营业员胡一,一次即套购和盗窃白面12斤,面条10斤,猪肉3斤,食油半斤,煤油1斤,食糖1斤,黄豆10斤,饼子75个,糯米8斤,布证13尺5寸,类似事例,还有一些。   5、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积压,物资损耗多,浪费大。过去的供销社,很注意改善经营管理工作,讲究经济核算,改为国营商业后,这一套好的制度大都废弛了,不讲核算,不计成本的风气发展了。据供销部主任缪札幼同志谈,他当供销社主任时,一次进5000元的货物,就要经会计认真核算,作出计划,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现在,一次进几万元的货物,往往一个采购员在外边就决定了,而且常常是不看货就开支票付款,有的采购员甚至连发票户头是否对也不看,就马马虎虎地签字盖章。过去,库存物资管理得比较好,账目清楚,现在则比较混乱,心中无数。帐货不符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最近破获的福临公社同心大队的一个盗窃集团,自供曾偷盗福临铺供销部的硫酸亚10包,石灰2000斤,颗粒肥500斤,食盐一包(可能不止这些东西),而在破案以前,供销部并不知道自己丢失了这些货物。再如,供销部1959年在春华山购买的石膏(货款早已付清),至今还有一百担没有运回,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积压,浪费也就比较严重。1960年,全供销部的流动资金周转一次需114天,比1957年的80.7天,增加33.3天,商品流通费达14.93%,比1957年的12.96%,增加1.97%;商品损耗率也比1957年增加了。   资金积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赊销和预付定金、货款占的过多。1960年底,全供销部共有流动资金91万元,其中赊销款14万6000多元,未收回的预付农副产品收购定金84000多元,预付工业货款11万1000多元,3项合计,占流动资金总数的37.6%。据供销部同志谈,1960年上级已经规定不准赊销,但因有的生产大队缺乏生产资金,公社党委一位副书记即批准赊销,结果又赊销4万多元,预付工业货款11万1000多元,全部是1960年支付的,其中公社工业即占6万元。   6、缺乏民主管理制度。过去供销社的一套比较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如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现在全部废除了,而且没有新的制度代替。过去供销社的购销计划、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过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社员代表的批评和监督。现在,则一切都是按上级规定办事,上级分派什么就作什么,给什么货就卖什么货,不管是否适合群众需要,供销部本身也缺乏必要的民主管理制度,干部思想上只有单纯的上级观念,缺乏群众观念;只考虑工作任务,不考虑如何正确地执行政策。正因为如此,农村商业工作也就失掉了广大群众的关心和监督。据参加座谈会的同志反映,过去社员群众很爱护供销社的财产,许多人都自觉地作保卫工作,发现破坏、盗窃分子即坚决进行斗争;现在则不闻不问,认为与自己无关。过去,由于有群众的监督,供销社营业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好,群众有意见也及时进行批评,社员代表经常在代表大会上指名批评某某人态度不好,或某一次卖货短了秤;现在不少营业员自认为是国家干部,群众管不着,服务态度不好,群众提意见也不听,群众说他们是:“有事叫公公,无事脸朝东”。   7、供销社时期,社员除每年年终可以分到一定的股金红利外,平时买东西还可享受一定的优待价。改为国营商业以后的3年中,既没有退还股金,也没有分股金红利,群众对这件事也有意见。 ## 三、原因   上述问题的产生,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是以下几个:   1、农村商业体制有问题,1958年以前,农村商业存在着全民所有的国营商业与集体所有的供销合作社商业两个系统。当时,国营商业主要管批发和粮食、油料等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供销社主管农副产品收购(大部分是代国营商业收购),生产资料供应和生活资料零售。1958年上半年调整商业体制时,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变成了全民所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这一变革,好处是解决了过去国营商业与供销社之间在业务上经常发生的矛盾;减少了一道商品流转环节;裁剪了一部分重迭的机构,节省了一部分人力。但是,现在看来,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这就是取消了群众自己所有的集体商业组织,使农村商业与群众的关系疏远了,助长了商业工作中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供销社的一套比较好的经营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基本上废除了,滋长了不讲核算,不计成本的风气;农村商业网点裁并过多;等等。这是产生前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2、上面分配的任务过大,不切实际。如1960年长沙县商业局下达给福临铺供销部的猪、鱼、禽、蛋、菜5大副食品收购计划,一季比一季大,结果都没有完成。收购猪的标准,原规定为115斤,但由于任务大,完不成,就要求“收完100斤的收80斤的,收完80斤的收60斤的,再完不成,残次病猪也要收”这就助长了下边干部违反政策,强迫收购。“麻不落地,户不存麻”,“吃蛋可耻”,“吃蛋就是吃了社会主义”等错误口号,也是上面提出的。推广新式农具和土化肥等生产资料中的强迫命令风,也与上边分派的任务不切实际直接有关。   3、统的过多、过死。社办工业、队办工业生产的一些适于当地销售的小商品,本来可以允许他们自产自销,产销直接见面,但国营商业也都统、管起来,而且许多产品的收购价不合理,结果既不利于发展生产,又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   在物价管理方面,一方面是统的过多,什么价格都要县以上统一规定,下边一点机动权没有,明明知道不合理,也得照办;另一方面,则是关系到与中央规定价格有关的一些产品的价格。地方上不经过综合平衡,全面研究,即轻易决定,结果就形成许多产品的价比关系很不合理的状况。   4、商业职工队伍不纯,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薄弱,也是产生前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 四、办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改进农村商业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1、调整商业体制,恢复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使之成为公社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作,有以下几个好处:   (1)、与目前农村公社的所有制形式相适应,便于公社党委和管委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   (2)、有利于促使农村商业从实际出发,更好地,因地制宜地为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服务。   (3)有利于合理调整和增设农村商业网点,合理分配商品,真正作到便民利民。国营商业增加商业网点和商业人员,牵涉到国家编制,不易解决。供销社增加商业网点和商业人员,只要是必需的,经过公社党委和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就可以立即照办。从这里的情况看,公社一级成立供销社以后,在供销社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大队都可以成立一个分社或门市部;不合条件的,也可以设立代购代销点。   (4)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节约国家资金,减少商业损耗,降低商品流通费用。   (5)供销社是群众的集体商业组织,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一套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广大群众对商业工作的监督。   (6)恢复供销社以后,过去的社员股金就可不必还退,并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再吸收一部分个人的或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的股金。今后,供销社的盈利,仍应拿出一部分用作股金分红。   公社成立供销社,大队设立分社或门市部以后,应规定:公社和大队的党委(支部)和管委会,只有加强政治思想领导和业务领导之责,没有随便动用钱、物之权,以防少数干部特殊化,把供销社变成“供给部”。   2、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开后,双方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可采取如下办法处理。   (1)县一级成立供销社联社,只负行政领导和业务领导之责,不直接经营业务,县联社可与县商业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但要有专人管供销社的工作。   (2)供销社仍受国营商业领导,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商品分配的规定。   (3)国营商业与供销社在业务上的分工,可以实行以下办法:国营商业管(一)批发;(二)农业机械和大型农具的供应;(三)粮食、油料等一部份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供销社管(一)农副产品收购,主要是接受国营商业委托代购,由国营商业付给一定的手续费,其中二类和三类物资,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供销社自己可以经营部分,可以在集市贸易上出卖,也可以卖给国营商业;(二)一般农业生产资料和手工业原料、材料的供应,其货源一部分由国营商业供应,一部分可以就地收购;(三)生活资料零售,其货源一部分可以就地收购,大部分应由国营商业供应。国营商业供应供销社的生活资料,一部分可以采取批发方式,供销社赚取批零差价,一部分实行委托代销(食油也可以委托供销社代销),付给供销社一定的手续费;(四)经营农村的饮食业。   农村集市贸易,一般可由国营商业委托供销社负责领导、管理。   (4)现有农村商业资金,除原供销社的社员股金和积累应退还供销社外,并应根据各个供销社的业务需要,由国营商业划拨一部分,这笔资金可以由银行转账,作为供销社对银行的贷款,并按规定付给利息。今后,国营商业委托供销社代购物资,应按合同规定预付必要的代购资金。   (5)现有农村商业工作人员,除国营商业必需保留的以外,绝大部分都应划归供销社,不足部分由供销社自己解决。划归供销社的商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要变动原来的待遇;今后的工资由供销社负责支付。   3、今后上面分配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凡农民生产和生活必需的产品,应合理确定购留比例,使农民留有一定的自用量。收购农副产品中规定的各项奖励办法和物资供应量,必须保证兑现。   推销农业生产资料,也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应允许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自由选购,不得硬性摊派,强迫推销。   4、目前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购销价格,应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有计划的逐步加以调整。同时,应根据新的情况,适当调整物价管理体制。   5、今后社办工业、队办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的一部分适于当地销售的小农具、日用小商品等,应允许他们自产自销,产销直接见面,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不应统得过多,乱加干涉。本地出产的原料材料,也应允许他们自行收购,就地加工。   6、坚决停止赊销业务,以往的赊销款和预付定金,应逐步收回。今后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应尽可能根据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和可能出卖的产品数量签订购销合同,必需支付的收购定金,应切实保证当年收回,以免增加国家的货币投放。商业部门预付工业贷款的办法也应改变,尽可能实行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买卖方式。工业部门如流动资金不足,应自己设法向银行贷款解决,不应用商业部门预付货款的办法解决,这对加强工业部门的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工作会有好处。   7、采用整风的方法,切实整顿商业队伍,并在这一基础上,认真加强对商业工作人员的经常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政策教育。    1961年4月23日   来源:中共长沙县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征编:《刘少奇主席在天华蹲点调查资料》(内部出版),198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