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 (一)商业工作的方针   一、社会主义商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工业和农业之间、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经济联系的桥梁。工人阶级和农民在经济上的联盟,主要通过商业环节来实现。做好商业工作,是全党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   二、根据党中央和毛主席历来的指示,我们经济工作的方针,同样也是商业工作的方针,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社会主义商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从这个方针出发,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三、为了贯彻执行这个方针,商业工作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   四、目前,商业工作必须切实改进,正确地解决怎样向农民买东西、怎样卖给农民东西的问题,正确地解决商品等价交换和物资交流的问题,正确地解决商业体制和农村的商业所有制问题,正确地解决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 ## (二)坚持等价交换原则,推广农产品收购合同制度   五、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是现阶段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农业同工业的经济联系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经济结合的唯一形式。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国家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供应农民同等价值的商品。   六、国家收购农产品,必须从实际出发,实行“先留后购”的政策。凡是收购农民必需的产品,都应该规定合理的留购比例,给农民留下必要的自用部分。贯彻执行多劳多产多留的原则,反对一律拉平的办法。   七、国家在工业生产的计划安排上,要千方百计地增产适合农村需要的工业品,逐步满足农民的需要。   国家掌握的工业品,凡是农村需要的,应该优先供应农村。   目前农民十分需要的铁、钢、木材、竹子、煤炭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国家的计划分配上,必须首先注意对农村作必要的安排。   八、国家收购的各种农产品,根据它们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采取三种收购方法。   第一类是粮食、棉花,继续实行统购统销,同农民订立统购合同。   第二类是重要经济作物、重要畜产品、重要出口物资。国家按照计划价格,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同农民协商一致,订立定购合同,进行收购。对于这类物资,农民的自留量应该适当放宽,自留的部分完全由农民自由处理。   不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的农产品都是第三类物资,可以在集市上或者集市外自由购销。商业部门也可以采取同生产大队、生产队或者社员个人协商议价、订立议购合同的办法,组织生产,进行收购。   完成了定购合同以后的第二类物资,也可以在集市上或者集市外自由购销,商业部门也可以采用协商议价、订立议购合同的办法,再收购一部分。   九、在目前商品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部门在同农民订立收购农产品合同的时候,只能在合同中规定供应农民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商品,以后应该逐步满足农民的需要。对于向国家出售第一类和第二类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商业部门应该多供应一些商品。   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必须注意因地制宜,不误农时,保证质量,讲求实效,不许粗制滥造,不许硬性摊派。对于一切不适用的、质量差的农具、肥料和农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商业部门有权拒绝收购和推销。   十一、为了更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必要分期分批地适当地提高若干农产品的收购价格。   商业部门收购农产品和销售工业品,必须贯彻执行分等论价、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不准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商业部门同农民协商议价收购的物资和在集市上收购的物资,一般可以按照收购成本加合理利润出售。   商业部门收购手工业产品,凡是因为原料、材料价格变动,成本提高或者降低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应该从有利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出发,对各种不同商品,分别确定合理的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和批零差价。   十二、必须加强物价管理工作,从中央到县都要建立和健全物价委员会,规定掌握物价的具体权限,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物价委员会应该经常召开会议,及时解决物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三)改进国营商业工作   十三、现阶段我国的商品流通应该有三条渠道: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农村集市贸易。   国营商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商业的领导力量。   供销合作社商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   农村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必要补充。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市场。农村集市贸易是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领导和管理下的自由市场。   十四、国营商业必须按照客观的经济规律,组织全国的商品流通,保持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历史上形成的、合理的经济联系,不应该根据行政区划把这种经济联系硬性地加以割断。   十五、商业行政部门应该同商业企业分开。商业行政部门主管商业的方针、政策、计划、业务领导等项行政工作。国营商业企业在商业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管具体业务。要因地制宜,恢复必要的专业公司。   十六、国营商业的批发企业要为零售企业服务。在国营商业的批发企业相互之间,在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之间,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之间,应该实行按照计划规定的金额和商品数量选购商品的制度,反对硬性摊派商品的办法。零售商店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批发单位进货,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向工厂进货。   十七、国营商业的零售企业,要为消费者服务。在城市,应该建立消费者代表会议制度,作为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消费者代表会议应该反映消费者的意见,有权审查商品进出账目,建议改进商品分配方法,监督商业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经营作风,监督商业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商业工作人员必须听取消费者的合理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十八、国营商业的利润收归中央财政。取消各级地方财政对商业利润的分成办法。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国家预算统一解决。   十九、合理调整工商关系。商业部门要为工业生产服务,工业部门要为市场服务。商业部门供应工业部门的商品,工业部门供应商业部门的商品,双方都有权选购,按质论价,好货好价,次货次价。凡是不合对方需要的商品,双方都有权拒绝接收,分别自行处理。   工厂试制成功的新产品,商业部门应该积极试销。在经过试销打开销路以后,再成批地进行生产。 ## (四)恢复供销合作社   二十、为了同农业生产的集体所有制相适应,使农村商业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应该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   二十一、供销合作社的机构,可以按人民公社设置,也可以按区设置。但是,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必须根据传统的合理的经济流通关系进行,力求便利群众。   二十二、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社,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对社员负责。   供销合作社受上级供销合作社联社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区政权机关)的双重领导。   二十三、供销合作社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接受国营商业的领导。国营商业应该积极扶助供销合作社业务的发展。   供销合作社在向国营商业进货的时候,有权选购商品,选择进货地点。   二十四、供销合作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过去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和积累基金,应该由国营商业退还。供销合作社同国营商业合并期间,凡是没有分发社员股金红利的,应该由国营商业补发。   供销合作社的利润,大体上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分配:国家所得税,供销合作社公积金和公益金,供销合作社县联社为了调剂基层社的盈亏而提取的基金,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分红。   上级联社和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区政权机关),无权动用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物资供销合作社的利润,公社和生产大队是否提成,提成多少,完全由社员民主决定。   二十五、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该有适当的分工:   (1)关于农产品收购。除粮食由国营商业直接收购以外,其他由国家收购的重要物资,在集中产区,可以由国营商业直接收购,也可以由国营商业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在分散产区,一般可以由国营商业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这些物资在国家收购以后的多余部分,供销合作社可以自己经营。   (2)关于生活日用品的供应。国营商业的销售机构,一般可以设置到县城以下的重要集镇,可以专营批发,也可以兼营批发或零售。县城和重要集镇以外的集镇和广大农村,生活日用品零售业务完全由供销合作社经营。   (3)关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化肥、农药等主要生产资料,由国营商业经营,可以直接供应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单位,也可以经过供销合作社供应。小型生产资料的供应,由供销合作社经营。   二十六、恢复供销合作社,安排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分工,是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办事,要有灵活性,因地制宜。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变更,财产的处理,制度的建立和调整,商业网的设置,都必须在群众中和商业工作人员中充分酝酿,反复讨论,民主决定。 ## (五)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   二十七、为了发挥小商小贩的经营积极性,有必要把许多原来的城乡小商小贩,仍旧分行业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走合作化的道路,在国营商业或者供销合作社领导下从事商业活动。在目前应该特别注意在集镇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饮食业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   二十八、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主要为国营商业或者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商品,取得代购代销手续费或者批零差价,同时,他们也可以在集市上进行合法的购销活动。   二十九、继续发扬小商小贩的经营特点,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组织下,恢复货郎担子和流动饮食业,恢复串街、串乡,摆摊、送货上门、夜间售货等多种多样的服务方式,又买又卖便利群众。   三十、国营商业负责管理和改造城市和县城以下重要集镇的小商小贩,供销合作社负责管理和改造集镇和农村的小商小贩。应该配备必要的领导骨干,安排这些小商小贩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防止和取缔他们的投机倒把行为。 ## (六)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   三十一、应该有领导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除了粮食、棉花以外,凡是第三类物资和完成国家合同任务以后的第二类物资,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集市上买卖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自由议定。不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都只许出卖自己生产的产品,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不许倒手转卖,反对弃农经商。   三十二、参加农村集市贸易的成员包括: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人民公社各级生产单位,手工业单位,社员个人和消费者个人。公社工业和手工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在集市上收购原料,出售成品。   三十三、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该通过业务活动,吞吐商品,便利购销,平抑物价,从经济上促进集市贸易的正常发展。   国家税收机关应该在集市上收税。   应该建立和健全集市贸易管理委员会,保护正常的商业活动,取缔投机倒把。   三十四、对于品种繁多、来路分散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应该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物资交流会、庙会、合作货栈、信托货栈、骡马大店等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积极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一切在地区之间互相封锁、管理过严过死的作法,都必须坚决纠正。   公社工业、手工业和工业企业,在参加物资交流活动的时候,可以在产销之间逐步建立固定的合同关系。 ## (七)恢复同农村商业有关的农产品加工作坊   三十五、农村原有的农产品加工作坊,例如油坊、豆腐坊、粉坊以及其他作坊,应该经过充分酝酿,准备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起来,以便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的生产,活跃农村市场,克服商品倒流、往返运输、经营环节过多、人力物力浪费的现象。   三十六、国家在收购农产品的时候,对于农村需要的油、米、面、粉条、酱油、醋等食品的原料,应该给农民留下适当数量,就地加工,自产自用。 ## (八)改善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十七、必须认真整顿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一切商业企业单位,都应该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种责任制度,实行经济核算,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账货必须相符,既要有商品账,又要有金额账。坚决克服不讲核算、不计成本、铺张浪费的现象。要建立和健全奖惩制度,有赏有罚,赏罚分明。   三十八、必须认真清理仓库,充分利用仓库现存的商品。仓库积压的农业生产资料,凡是根本不能用的,应该改制;适合农民需要而又不成套的,应该修理配套。   三十九、国营商业企业应该继续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实行“两参一改”(干部参加劳动、职工参加管理、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定期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工作。   商店营业时间应该方便群众。商店经理和职员必须在柜台上轮流值班。   供销合作社要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过去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必须同农民群众保持经常的密切的联系,了解农村的供求情况。   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必须把限量供应商品的进出账目,定期向群众公布,依靠群众的监督,堵塞“开后门”的漏洞。   四十、商业工作人员,必须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遵守以下规矩:   (1)买卖公平。(2)实事求是。   (3)便利群众。(4)待人和气。   (5)勤劳节约。(6)不开“后门”。   (7)钻研业务。(8)学习政治。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