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有些地方违反中央指示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通报   (各市委、地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自治县委,并报东北局:)   据各地反映,有些地方在贯彻中央十二条指示纠正“一平二调”的同时,又发生“一平二调”的严重错误。长春市郊区大屯公社新生管理区,以调整“四固定”为名,把已经固定给各队的牲畜、胶轮车又打乱平分,并从中上调九匹马、四台胶车,引起群众不满。磐石县呼兰公社二道管理区,第一、二生产队,应退给社员一千元家俱费,不仅分文未退,相反又向每个社员平均摊派三元四角钱来解决一千元的退赔款。有的社员说:“过去刮‘共产风’没刮着我,这次纠正‘共产风’倒把我刮了”。   上述问题的发生,是在宣传和贯彻中央指示之后,是正在发动群众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的时候,其错误的性质是极为严重的。因此,首先要求各有关上级党委认真帮助公社党委纠正这一错误,并通过这个事实教育干部,以避免类似错误的继续发生。其次,必须认真地组织各级干部反复地学习中央指示,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认真发动群众,开展斗争,正确地贯彻执行政策,彻底纠正错误。第三,对于那些不认真执行政策,在贯彻政策中仍然违反政策的干部,经过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以适当处分,并且发动群众开展批评,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检讨。如果发现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篡夺领导,故意歪曲和破坏故策的,必须发动群众进行斗争,依法严惩。    中共吉林省委一九六一年一月十四日   已发:各市委、地委,延边自治州委;各县(市)委、自治县委;吉林军区党委;省直属各党党;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省委各部委,省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吉林日报社,新华分社,广播局,并报东北局;存档。共印五五○份。   来源: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秘书处 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七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