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当前党的监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   (1961年7月各省、市、区党委监委书记座谈会议纪要)   本文于1961年10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各地参照执行 ## 一、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地、忠实地反映情况   各级党委监委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调查研究的指示,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   根据党章规定的任务,党委监委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是切实做好党员违反纪律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和党员违反纪律的倾向、组织不纯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同时,还要注意经常有计划地了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倾听群众对党的政策和干部的意见。并且根据形势和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的发展变化,提出不同的调查研究重点。当前除了调查研究整风整社的组织处理和案件甄别工作中的问题以外,还要了解“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贯彻执行的情况,退赔的情况:和“五风”的纠正情况等等。   各级党委监委的负责干部,每年都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深人社队和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进行典型调查,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反映情况的工作。党委监委在向党委反映情况的同时,必须根据党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上级监委作报告。对于下级党委监委的报告和情况反映,应当认真地综合研究,其中好的经验要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有缺点的要及时纠正。   各省、市、区党委监委应当结合整风,对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凡监察干部对于重大问题知情不报的,应该进行批评;封锁消息、打击报复的,应该检查处理;对于因忠实地向上级反映情况而受到错误批判和处分的监察干部,应当予以甄别平反,对于坚持党的原则,勇于向各种不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应当予以表扬。 ## 二、积极参加农村整风整社运动,作好组织处理工作   各级党委监委应该根据中央的指示,在党委领导下,继续积极参加农村整风整社运动,把发现和改造落后的县、社、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作好各类案件的组织处理工作。   (一)要正确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关于处理犯错误干部的方针政策。对于混进来的敌人和被拉出去的蜕化变质分子,经过认真甄别核实后.有多少清洗多少。既要防止放纵敌人,又要防止把犯错误的同志当成敌人。对子犯错误同志的处理,要切实贯彻弄清思想,团结同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在批判和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不要断章取义,歪曲夸大,不要乱戴帽子,要着重教育改造,只对少数错误严重的才给以应得的处分。   确定地主、富农分子,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划分成份的规定办事。对于确系地主、富农分子的,应该坚决清洗出党。对于某些虽系地主、富农成份,但在入党和参加工作后,经过长期考验,证明背叛了原来的阶级,忠实于党和人民事业的,不以地富分子论处。对于地、富家庭出身的党员干部,凡是一贯站在剥削阶级立场,敌视党和劳动人民的,应该定为阶级异已分子。对于虽出身于地、富家庭,但在入党和参加工作后,一贯表现还好,偶尔犯了丧失立场的错误或其他严重错误的,则应根据其错误的性质、情节,分别予以处理,不要为阶级异已分子。对于富裕中农成份的干部,应当是犯什么样的错误,作什么样的处理,不能因其是富裕中农成份而加重处分,更不得因犯错误而把他的成份改定为地主、富农。   对于反、坏分子,必须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社会关系复杂,在入党和参加工作后,一贯表现尚好,偶尔犯了错误,甚至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分别加以处理,不要定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其中如有隐瞒了政治历史问题的,对其政治历史问题,应另案处理,不要同工作中的错误搅在一起处理。对于虽只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但一贯思想反动,又有破坏行为的,应定为坏分子,或反革命分子。   确定蜕化变质分子,要看本人当前的行为和一贯的表现。凡是完全站在敌人的立场上,与敌人勾结起来,欺压群众,为非作歹的,或经受不起地主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长期腐化堕落,屡教不改,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堕落成地主、资产阶级分子的,应该定为蜕化变质分子。我们同蜕化变质分子是敌我性质的矛盾,必须坚决将他们清洗出党。对于仅有腐化行为,或犯有比较严重的违法乱纪错误的人或死官僚主义分子,不要定为蜕化变质分子。   死官僚主义分子,即不顾党的政策,不顾群众死活,作了不少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坏事,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的分子。对于这种人,应当根据中央的规定,把他们撤离原来的领导岗位。如果经过批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并且决心改正错误的,就不要定为死官僚主义分子。   要区别共产风和借刮共产风乘机贪污盗窃;区别强迫命令和严重违法乱纪;   区别一般特殊风和腐化堕落;区别一般民主作风不够和打击报复、陷害好人,等等。对于前者,着重教育,一般不处分。对于后者,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给以必要的处分。   (二)组织处理工作必须坚决走群众路线。揭发向题,核实材料,必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对犯错误的基层干部的处理,应该交给群众审查,征求群众意见。   (三)认真核实材料。要充分掌握和抓紧整理犯错误干部的材料,耐心地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作到材料同群众、同检举人、同犯错误者本人对证核实。材料没有对证清楚的不要急于处理。要纠正没有材料或者材料不足就草率处理的错误作法。   (四)处分党员和清洗坏人,都必须按照党章和中央批准的“中央监委关于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凡个人决定、不经正式批准手续的一律无效。应该重申: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允许本人到会申辩;本人对处分不服,有权要求复议和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的组织决定和批准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党的组织在批准开除党员的党籍以前,必须指定适当的干部同本人谈话,征求本人的意见。严格禁止个人决定党员处分。禁止整风整社工作队和其他组织代替党的组织决定党员处分。   自农村整风整社运动以来,各地处理的案件大多数是正确的。但是,也发生了一些偏差;许多地方处分面偏大,处分偏重,把一些属于人民内部的问题当成敌我问题处理,把一般性的错误当成严重错误处理。也有一些地方处理不严肃,把严重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等行为当作一般“五风”错误,不予处分;有的混敌为我,把蜕化变质分子、坏分子留在党内。上述两种偏向,前一种各地已经引起注意,并且正在纠正;后一种也应该引起注意。在纠正上述两种偏向的时候,应该是有什么,就纠正什么,有多少,就纠正多少。   (对组织处理工作,必须经常注意进行重点复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 三、认真做好甄别工作   各级党委监委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最近几年来批判错了和处分错了的干部和党员实事求是地加以甄别。在甄别的时候,要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中央规定的各项有关政策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严格区分各类问题的界限。分别对待。   凡是“过去批判和处理得正确的,应该加以肯定,不再改变”例如,在群众中间从根本上反对三面红旗、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别有用心地捏造、夸大事实,乘机攻击党中央和毛主席的,一律不能改变原来的处分决定;确系地富反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右派分子被清除出党的,也不能改变原来的处分决定。   凡是“过去批判和处理完全错了的,要改变过来,恢复名誉,恢复职务”。例如,为了正确地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保卫三面红旗,对于高指标、供给制、食堂、自留地、社员家庭副业等方面的问题,在组织内提出批评和意见被当作攻击三面红旗的;由于对领导上的某些缺点错误提出批评,如实反映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或顶“五风”,被当作反党反领导的;由于上级布置的任务超过客观实际可能,确实经过努力采取了积极措施仍然无法完成,被当作“右倾”的等等:因为这类问题受到批判和处分的,都应该改正。此外,还有些党员和干部,本人并没有犯错误,只是因为家庭出身不好、社会关系复杂或者本人是富裕中农成份而受到处分,也应该改正。   凡是“部分问题批判和处理错了的,就改正这部分问题的结论”。例如,原来错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党分子,经过查证被否定了,但是本人还犯有严重右倾或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改变原来的结论,根据他这部分错误的情节和本人现在的表现,予以适当处理。   应当指出,甄别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上面举的三类例子,只是个大体的范围,还不是严格的界限。因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分别情况,具体对待,并且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核实材料,做出正确的结论。既要防止对应该否定的问题不愿意否定,不应该留尾巴的留个尾巴;又要防止不加分析,把不应该否定的问题,也全盘否定,应该留尾巴的也不留了。   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甄别工作。首先要做好各类人的思想工作。要组织过去领导运动的干部、积极分子和现在负责甄别工作的干部,学习中央有关甄别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同时也要做好被错批判、错处分的干部和党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畅所欲言,实事求是,以便弄清是非。要教育他们站在党的立场上,团结同志,做好工作,如果自己还有缺点或错误,也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吸取教训,努力改正。甄别工作,要紧紧地围绕党的当前中心工作,根据党委的统一安排,结合整风整社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时必须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抓住每个案件的关键性问题,查深查透。各单位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标兵,先行处理,以便划清界限,取得经验。对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甄别,应当交给群众审查,作出正确的、群众满意的结论。   经过甄别,凡是需要重新处理的,都必须按照一九五七年四月中央监委“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四、加强处理控诉申诉工作,坚决向封锁消息、打击报复的行为作斗争   今后处理控诉申诉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认真研究每一件来信来访的内容,从中选择重要案件,进行直接检查处理。凡是反映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重大间题,控告党员干部严重违法乱纪和揭发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的来信来访,受理机关应该组织力量,直接检查,或责成下级监委认真检查,并要报告处理结果。控告某一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信件应该让其上级党委检查处理。控告人民公社负责干部或公社以下主要负责干部的重大案件,应该在县委领寻下,由县委监委直接检查处理,不得再往下转。   (二)坚决纠正对来信拖延积压,层层照转的官僚主义做法。转办控告信必须注意保护来信人的安全,防止遭到打击报复,因此,只转抄件,不转原信,并且在抄件上不写出来信人的住址和姓名。严格禁止把控告信转到被告人的手里,如果因为信件转办不当,使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就要迫究处理信件失职人员的责任,对转出的信件,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检查处理。   (三)严肃处理封锁消息、打击报复的案件。应当向全体党员干部指出,对反映情况、揭发工作中缺点的人施行打击报复,对上封锁消息,是严重地违反党章、违反宪法的行为。对于过去有这类违法乱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恶果的,只要真正改正,可以不予处分。对于今后再犯此类错误的,应该从严处理。要选择典型案件,经过党委批准,在适当范围内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以惩一儆百,教育干部。对于坚持真理、敢于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党员、群众,要予以表扬。   (四)对于匿名信应该同署名的信件一样看待,必须认真研究,仔细分析,   查清事实,根据不同的性质分别处理。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应该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对于既反映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揭发坏人坏事,而又有错误认识或不满言论的,也不能当作反动信件看待。   (五)各级党委监委应该定期讨论控诉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主动地、及时地向党委作报告,经常反映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要定期检查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和健全必要的制度。并挑选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的干部来担任这项工作。同时和处理来信来访的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交流经验,互相配合。   各省市区党委监委对下级党的监察组织处理控诉申诉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检查。 ## 五、加强工矿交通企业党的监察工作   工矿交通企业党的监察工作,必须围绕生产和整风运动进行。首先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特别是对生产有妨碍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予以检查处理,对于整风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案件,必须认真地核实材料,以便在适当时机进行处理。企业党委监委还应该对近几年来受过批判和处分的干部和党员的情况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摸底,组织监察干部学习有关政策,为甄别工作作好准备。各省、市、区党委监委应当认真总结工矿交通企业部门党的监察工作的经验,加以推广,对于监察工作作得较差的,应该注意加强。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工作文件选编》刊印。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