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山东省委工业部、财贸部、统战部关于贯彻执行党对资产阶级分子包一头,包到底”政策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资产阶级分子高薪、病假期间工资和“退职退休”等问题,中央于1960年4月28日发出了指示,省委于同年10月23日根据中央指示又作了若干规定,省委于1961年10月28日又批转了济南市委关于对资产阶级分子“包一头,包到底”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现在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情神,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参照办理。   一、对公私合营企业中私方人员的病假工资和疾病医疗费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两千元上下标准的规定执行。对职工享有的其他福利,私方人员未按职工待遇办理者,不予改变;已按照职工待遇办理者,也不改变。   二、关于私方从业人员的病假工资、疾病医疗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都应按照本企业职工待遇办理。他们的家属(除资金持有者本人外),也应按照本企业职工家属待遇办理。   三、在国家机关或国营企业工作的私方人员家属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务院指示“也可以按照所在机关或国营企业对干部或职工家属待遇办理”。如私方人员家属过去已经享受的福利待遇,随同职工家属一起取消现在尚未恢复者,对私方家属也不应再恢复。   在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家属的福利待遇,一般不得比照企业职工家属的待遇办理,如果过去已比照企业职工家属待遇办理,并一直保持到现在的,可以不变。   四、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工作的私方从业人员,申请退职、退休者,可比照所在企业职工退职,退休办法处理。此项费用由企业开支。   五、工资形式是固定工资加提成的,对年满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体弱、多病不能工作的私方人员采取“准假、薪金照发”时,一般可暂按本人生病前一年平均月工资额发给。其提成部分,应由企业开支,或按本企业的惯例办理。   六、挂国营、合营两个牌子的企业,对私方人员病假工资和疾病医疗费用,可按国营企业待遇办理。   七、公私合营前,因病不但任实职,公私合营时也没有安排职务的私营企业负责人,现在要求按实职人员待遇者,如企业公私合营时由他出名,其病假工资和疾病医疗,可按资方实职人员对待;如合营时非由他出名,而在私营企业名册上有名者,可安排为企业的董事,酌情发给一部分生活费,不按私方实职人员待遇办理。   八、私方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超出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死亡待遇的试行办法》规定者,一般可予报销,并不得从定息中扣除。今后私方人员病亡后,应教育其家属尽量节省丧葬费用。如已尽量节省,但按丧葬费用最高额发给,仍不足时,可由企业酌情再予以补助。私方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用,其家属生活仍有困难者,可由企业或工商联互助金中再予以救济。   九、企业合营前逮捕、合营后假释的私方人员和受监督劳动的反革命分子,在服刑期间,其疾病医疗费用,仍应按两千元上下标准处理。其病假工资,如只发生活费者,可不再扣发;如照发原工资者,可按两千元上下标准执行。年满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体弱、多病不能劳动或工作的,可以照发现行工资或生活费,对病假工资和疾病医疗费用,过去少发者,一般不再补发。如生活确有困难,可予补助。   十、私方人员中的右派分子,其疾病医疗费用,仍应按照本人未成右派分子以前的规定办理,不得降低。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原工资未降者,可仍按本人未成右派前的规定办理,降低原工资或只发生活费者,可以不再扣除,照发现行工资或生活费。以前少发的,一般不予补发。年满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体弱、多病不能工作的,可照发现行工资,过去少发的,一般也不再补发。如生活确有困难,可予补助,但应对其说明,这不同于对一般私方人员“包下来”,而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生活上的照顾,以有利于分化和改造右派。   以上,如中央或省委有新的规定,以中央和省委的规定为准。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