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木材生产和造林问题的指示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   一九六一年的木材生产与一九六二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都比前三年(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0年)平均实际产量低(前三年平均年产木材四千零七十三万立方米,一九六二年计划指标为二千四百五十万立方米),巳经直接影响坑木、枕木、造纸用材的需要;煤和纸的产量下降,与此有关;腐烂枕木不能及时抽换,巳影响火车行车速度和安全。正在拟议的七年规划,所需木材也无法全部满足。根据十年来的规律,每生产一千万吨纲,需要二千五百万立方米木材,按照拟议中的木材生产规划,只能够二千万吨钢的生产水平,这是很不相称的。为着克服这个困难,除了在现有林区加强基本建设,提高机械化水平,大胆开发利用幼壮林(即次生林),增加原木生产外,还必须加速营造国有速生林。   全国各地,特别是长江以北的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河北、山西、陕西、北京等九省、市,从一九六二年开始,大力营造国有的速生林;连续营造二十年,共造两亿亩以上,这些新造国有林,力争在一九六七年开始供应造纸用材,一九六九年开始供应坑木,力争在一九六九年能够生产一千万立方米木材。这批国营造林,应当选择在人口较多的矿区周圈、铁路、公路、河流沿钱的丘陵区和河滩、沙荒地,便于就近动员劳动力,便于运输。   这批国营造林,应采用国、社合营办法。具体的分工是:国家投资造林,林为国有,荒山荒地是集体所有的,地权仍归集体,集体动员劳动力造林和经常的扶育管理;国家根据造林质量与扶育管理质量,发给工赍,集体除得到劳动工资外,还在扶育管理中得到付产品;采伐权属于国营林业企业,由国营林业企业拟定采伐规划,集体根据国营林业企业的采伐规划,组织劳动力进行采伐,国营林业企业根据采伐量发给劳动工资,集体除得到劳动工资外,还应得到大部分的小材小料和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原木;造林时,由林业企业供应树苗和必需的造林工具,采伐时,由国营林业企业供应采伐工具,进行集材和运输的基本建设。   在大造国有林的同时,应当带动集体造林,力争在1970年以后,农村生产生活用材可以基本自给。在集体营造用材林的同时,号召每个生产队,都因地制宜地种适当数目的木本油料,争取木本油料在食油中,自给一部或大部。   为着确保这个计划的实现,各级党委必须督促林业部门,立即进行勘察设计,建立专业机构,准备种苗,以便明春开始造林。各地现有造林、营林机构(国营林埸),凡是有可能的,都应尽先与当地社、队合作营造国有速生林,并抽出一部分力量,建立和充实营造速生林的新机构。新造速生林,必须保证造林质量和扶育管理质量,林业企业应建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检验合格后才发给工资。    中 央1961年11月23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