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对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的批示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   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贯彻执行。   一、在重新教育干部的同时,应当重新教育党员。这是当前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健全和活跃党的生活、整顿党的组织、端正工作作风, 都必须从教育训练党员、提高党员的觉悟入手。教育训练党员的工作做好了,党的基层组织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在进行整风、整社的单位,应当把教育训练党员的工作和整风、整社结合起来进行。   二、要加强党的领导,必须首先加强党的自身的工作。最近几年来,不少党的组织,忙于领导经济建设,包办代替行政工作,放松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经验证明,这种做法并不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反而降低了党的领导作用。今后,各级党委必须自上而下地改善工作方法,定出切实有力的措施,充分发挥各级行政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使自己腾出手来管好党的建设工作。   三、今后接收党员,必须切实注意质量,不要大量地接收新党员。只顾发展,不注意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是片面的、错误的。    中 央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 ## (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八日)   (中央:)   一九六一年六月底,全党共有一千七百三十八万名党员,一百三十三万个基层组织。一九五八年以来,新接收了六百四十二万名党员,建立了五十万个基层组织。 全国七十二万个生产大队和九万多个县营以上的厂矿企业,绝大多数都有了党的基层组织。几年来,党的组织迅速地发展壮大了,广大党员对党的总路线和各项政策 的认识水平显著地提高了,党对各个方面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了,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但是,在各项任务都很繁重的大跃进的形势下,大家对于如何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还缺乏经验,许多党的组织,忙于领导经济建设,放松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不少党的组织,没有很好地坚持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作风;还有不少地方,在接收党员工作中追求数量,降低了党员的质量。因此,有一部分党员,不具备党员应有的条件;相当多的党员, 对于什么是共产党和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认识得不够清楚或者很不清楚,不了解或者忘掉了党的优良传统;有些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很不正常,党员积极性不高; 有些地方,组织涣散,管理党员制度混乱;在极少数基层组织中,还混进了一些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的坏分子。这种情况,经过去冬以来的整风整社运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直到现在,还有不少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最重要的是重新教育党员,提高党员的觉悟程度,健全党的生活,增强党的战斗力。 ## 一、大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训练工作,重新教育党员   中央号召全党要开展一个新的学习运动。在轮训干部的同时,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广大党员普遍地进行一次教育训练。这一工作,要争取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在进行整风、整社的单位,这项工作应当结合整风整社来进行。   教育训练党员的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把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结合起来。要使每一个党员懂得:什么是共产党, 什么是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什么是党的优良传统,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对于党的支部书记,还要使他们懂得怎样做一个支部书记。这一工作,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来进行,要切实防止因忙于其他工作而把党员教育工作挤掉。至于对党员的关于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一般可以同群众一起进行。   教育训练党员的方 法和步骤,应当首先训练支部书记和党员生产大队长、车间主任。对他们要普遍地、分批地进行轮训,每期十天左右。这一轮训工作,由县委、大中城市的区委、大厂矿的党委,有的地方也可以由地委负责。支部委员和小组长,也要尽可能地由区委或公社、厂矿等基层党委分批轮训。其他不能参加轮训的党员,应该由基层党 委、总支部或支部,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专人,给他们上党课。   在教育训练党员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的精神。要着重 进行正面教育,提高党员的觉悟,把讲课和讨论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不戴帽子,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不搞思想检查的典型示范,不进行重点批判和辩论,不作思想政治排队。要启发党员在和风细雨、心情舒畅的空气中,自觉地检查 有没有违反党章、违反民主集中制、不遵守党员的义务、侵害其他党员的权利、说假话、脱离群众等错误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使大家真正弄清思想,团结一 致,接受经验教训,努力做一个好党员。   教育训练党员的教材,我们准备会同中央宣传部编写。在这个教材编出以前,各地可以在现有的党章教材中, 选择较好的本子,以应急需。地、县、市委,大中城市的区委和大厂矿的党委,要把训练党员的机构健全起来,并且认真地挑选和训练一批教学人员和支部教员。县委和基层党委的委员,要亲自给党员上党课。   各级党委,都要做出教育训练党员的计划。   经过这一次教育训练以后,要把过去行之有效的教育训练党员的制度恢复和健全起来。今后,对于支部书记,要争取每年轮训一遍。对广大党员的党课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教育的内容,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党员水平的提高,不断地充实和提高。 ## 二、健全党的生活,整顿党的组织   在教育提高党员思想觉悟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健全和活跃党的生活,有重点地整顿党的组织,切实地贯彻执行农村六十条、工业七十条、高教六十条等文件中关于党的工作方面的各项规定。   要求做到:(1)严格地按照党章办事。党的基层组织要经常地主动地按照党章规定的八条任务进行工作。党员要自觉地履行党员义务,党员和党组织要尊重党员权利。(2)建立一个坚强的支部委员会。健全和活跃党支部的生活。定期开会,学习党的政策,检查党员干部遵守“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3)改进领导方法,克服包揽代替行政事务的现象,把行政组织和群众团体的作用充分发挥起来。(4)对几年来受过批判或处分的党员,实事求是地进行甄别,处分错了或者处分不当的,应该取消或减轻对他们的处分。(5)严密党的组织,把管理党员的制度健全起来。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对自由流 动的党员,对入党手续不完备的党员,都要分别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6)把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清洗出党。   在进行这一工作 时,要针对每一个基层组织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工作的重点和步骤。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注意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入手,不要仅仅从组织上去解决问题;要紧紧地依靠党的基层组织,不要撇开他们或者代替他们去做工作。只有真正提高了党员的自觉性,依靠他们自己动手,使他们在整顿党的组织和健全党的生活的过程 中得到锻炼,党的工作的各种制度才能够真正扎下根子,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够真正发挥出来。 ## 三、适当地控制接收新党员   今后 接收党员,必须采取更加严肃慎重的方针。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经常地、个别地接收党员,不应当把接收党员当做一件突击工作去做。鉴于过去几年中,有些地方把接收党员的控制数字,当成一种必须限期完成的任务,追求党员数量,降低党员质量,或者因为限期已过,即对于完全具备入党条件的先进分子, 也不吸收入党,这都是不对的。但过去一时期的偏向主要是前者。因此,今后不要再做接收党员的计划,更不要硬性地规定接收党员的数字。   今后接收党员的重点,应当放在没有党员的生产大队、工业企业的车间以及文教卫生、科学研究部门的空白单位。在没有党员的生产队和生产工段(小组),也可以有重点地接收党员,但是不要提出普遍消灭空白点的口号。在一些长期没有接收新党员、青年党员极少的老区,为了补充党的新血液,也可以适当地接收一些党员。今后农村党的支部,应当以大队为单位建立。   为了切实保证党员的质量,我们认为,今后在接收党员工作中需要注意:(1)被接收入党的人,必须是经过长期考验的真正具备了入党条件的优秀分子。(2)在批准他们入党以前,县委、区委或相当的党委,要对他们集中进行三几天的训练,使他们初步地懂得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3)在批准他们入党以前,县委或相当的党委要派人同他们逐个地、详细地进行谈话,了解他们的阶级觉悟和入党动机,审查他们的政治历史。 (4)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入党手续,否则,一律不能承认。 ## 四、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   中央在农村六十条、工业七十 条等文件中一再指出,党的组织不应该包办代替行政组织的工作,要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各级党委,应当坚决地贯彻执行中央这一指示, 坚持和发扬我们党一贯重视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自上而下地改进领导方法,充分发挥各级行政组织的作用,使自己腾出更多的精力来领导和管理党的建设工作。对于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县委至少应当半年研究一次,基层党委至少应当每季研究一次。党委的组织部和宣传部,要切实地把教育管理党员的工作抓起来,当好党委的助手。   一九五一年以后在县(市)委一级实行的组织员制度,对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起过很好的作用;但最近几年来,绝大多数地方都取消了。 我们认为,今后应当把组织员制度重新恢复起来。县(市)委和大中城市的区委,都要挑选一批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政治文化水平的 党员干部,担任组织员。对他们要进行专门的训练。组织员的任务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1)对党员进行教育和谈话;(2)审查新接收的党员和预备 党员的转正;(3)研究支部工作经验。组织员的名额,要根据实际需要,每县可设立几个人到十几个人,在现有编制总额中解决。除了专职的组织员以外,还可以在党员干部中物色一批兼职的组织员。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示。    中央组织部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