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委关于纠正平调、坚决退赔的具体规定 ## (一)   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十二条,纠正各项歪风,是调动广大社员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做好农村工作的中心环节。纠正平调、坚决退赔,是贯彻政策的关键。省委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下最大决心,确实做到清算彻底,退赔干净,不留尾巴。一要(定)要把工作做得扎扎实实,决不浮夸,保证党的政策不折不扣的兑现。谁平调的谁退赔,从那里平调的退赔给那里。以前算过账但不彻底的,都要重算再退。退了东西,赔了钱,还必须向群众作检讨。通过退赔来巩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通过退赔教育干部和群众,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不能剥夺农民的原则,真正懂得社会主义的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退赔进一步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通过退赔造成声势,让群众监督干部彻底反掉“共产风”,不再重犯。   清算平调账和退赔兑现,必须放手发动群众,掀起一个彻底清算,坚决退赔,兑现政策的运动。为此,必须把党的政策向群众交代清楚,组织群众讨论,账怎样算,什么算,什么不算,该算多少,怎样退赔?把权力交给贫农下中农委员会或社员代表会,充分讨论,三榜定案,最后验收。凡是多数群众认为应该退赔的,就必须退赔。只有如此,才能算得彻底,退得合理,避免私弊。   省、专、县各部门、各事企业以及部队、学校、人民团体等单位,一定要以身作则,带头退赔。特别是省级各单位,要立即行动,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算账要彻底,退赔要干净。扭转下动上不动,领导机关行动迟缓,决心不大的情况。不提找寻借口,坚决反对“舍不得”的思想。改变只算账不兑现,不折价、不退实物,只打欠条不退现款的现象。要真正做到上下一起动手,边算边退,一鼓作气,贯彻到底。   凡是平调的实物,要坚决退赔实物。原物还在的一定要退还原物,并且给以使用期间应得的报酬。原物损坏了的,修理好了退还。原物已经丢失或者消耗了的,只要有同样的实物就以同样的实物抵偿,或者以等价的其他实物抵偿。原物确实无法找到或者没有实物抵偿时,折价退赔。   人民公社、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所欠国家的到期贷款、预购定金、赊销欠款,以及挪用了国家的物资等等,是应该归还国家的。但是,不要在这次清算退赔中去同时解决,留待以后再另行处理。绝不能用退赔给社、队和个人的财物顶替和扣除国家的欠款。 ## (二) ## 清理退赔的具体规定   (1)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方面   公社化以来,省、专、县、社举办的水利工程,不论是否完工,所花费的劳力、畜力、材料,占用的青苗、树木,使用或损坏了的工具、车辆等,都应清算退赔。那一级举办的,由那一级清退。前一段虽然作了处理,但不彻底的,再进行彻底清算退赔,一定要把应该退赔的财物,退到原被平调的单位或个人。   对于水利工程上死亡和致残的民工,一律按照一九五四年原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抚恤费或补助金;在工地生产现已回家尚未痊愈的,要负责继续治疗,医疗费由工程单位负责。   劳动工资的退赔,按工地实有民工的劳动日计算,县以上举办的工程,按七角、八角;公社举办的按四角。当年已有受益的地区,工资值可折半计算;虽有受益但已收水费的地区仍按七角、八角处理。前一段已经发给工资但低于这个标准的,都要补足。   畜力的退赔,按实际投入运输的牲畜计算,每天的工资,骆驼一元四角,骡马一元二角,牛一元,驴八角。死亡的牲畜,按现行牌价赔偿。   车辆、工具及其他材料,原物还在的,一定要退回原物;原物损坏了的,要修理好以后退还;原物不在的,以同等实物抵赔,仍然不够,再折价赔偿;同时,都要付给使用期间应得的报酬。   占用的耕地,应按照国家规定征用耕地的办法,付给价款。损坏了的青苗、树木,经群众评议,折价赔偿现金。   由生产队举办的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已经记了工分,进行了分配,不再清算。   (2)事业、企业方面   公社化以来,工业、交通、邮电、文教、卫生、广播等单位举办的事业、企业和基本建设的平调,如民办铁路、义务养护公路、大办邮电、全民办校等等,平调的耕地、劳力、畜力、房屋、家具、器材、资金等,都要坚决清算退赔。劳动工资的退赔,按照当时当地临时工的工资计算;实物方面的退赔,参照水利、水土保持的退赔办理。   (3)县以上举办的农牧场,公社范围内举办的社办工业、社办农牧场、社办猪场,生产队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食堂发展家底生产等方面,平调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耕地、劳力、畜力、工具、家具、材料、资金等,都必须彻底清算退赔。并入国营农牧场的生产队或生产小队,都要归还原建制。社办农牧场的平调,一定要坚决退回原生产队、小队或社员个人。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调剂的耕地、牲畜、农具、资金和粮食等,要经过群众讨论,多数群众认为应该退赔的,都要清理退赔。   (4)房屋方面   不论是国家、集体举办的事业、企业、福利事业、基本建设或办公占用平调了群众的房屋,都要坚决退赔。   农村中拆毁了群众的房屋,致原主无处居住时,原单位应首先拿出自己的办公室、招待所、仓库等安置群众,并可根据力量有计划的给社员修建一部分房屋;原主虽然已有地方居住,也要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当地的价格,赔偿现金。原主暂时不住而食堂、仓库等也确实需要的,可以采取协商租用的办法。不论是退回或继续租用的房屋,凡没有付给租金的,都必须补付租金,明确宣布产权。   县以上城市拆毁了的民房,要首先挤出一部分公用房屋迅速安置没有住所的群众,可以挤出的公房用完以后,仍然安置不下的,要投资建设一些宿舍。对于产权属于居民的房屋,要按照产权进行退赔,或抵赔后明确宣布产权。   (5)农副产品收购方面   公社化以来,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大购大销运动中,凡压低国家牌价收购的产品,都要按照当时的牌价退赔价款。因为错算价格或者国家规定提价而未按时提价的,必须查实补付。因为下达任务过大,生产队或社员无法完成而以高价购置,又按牌价卖给国家交任务的,要退赔差价。商业部门销售听农具、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应该降价而未降价的,都要重新结算,退回多收部分。   商业部门已经与社、队签订了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社、队有产品而商业部门未能及时提取,致使遭受霉烂损坏的损失,一律由商业部门按当时收购价格赔偿。   不应通过商业环节交换的物资,而商业部门却从中收取了不合理的手续费和利润;买空卖空取得的利润和税款,都应当清算退赔。   在农副产品采购运输中,平调公社、生产队或社员个人的人力、畜力、运具、包装用具等,要清算退赔。   (6)群众各地举办的群众集资,应彻底进行清理。已收款而未发券的,立即把券补发给本人。集资的还本付息工作,从1961年8月开始抽签还本付息,三年还清,1961年和1962年每年归还本金的30%,其余40%于1963年全部归还;义务兵复员转业、职工调动时,可以提前还本付息。利率一律按年息四厘计算。已使用的集资款,那个单位使用,由那个单位归还;用于生产建设的公用部分,由财政拨出的退赔款中支付。这些生产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管理起来。   1959年归并于国家银行的信用社股金,应全部退回信用分部。该项资金已由银行贷出的部分,应转作国家银行的农贷,并从转贷之日起计收利息,以前的利息不再追补。   对于实物存款,凡实物还在、或虽已转贷但可以查出追回而且群众要求追回的,必须坚决追回退还原主;实物已贷出无法收回的,应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赔给现款。以金银作为实物存款,应按照牌价转为现款储蓄,不退原物。   (7)财政税收方面   公社化以来,错收、多收和采取摊派办法征收的税款,应按照税法重新计算,多征部分退回原纳税单位。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互相代交或顶补的公粮,也应当相互清算偿还。   (8)清理大炼钢铁的补贴款   国家对1958年大炼钢铁的补贴款,应拨而未拨给公社、生产队或社员个人的,必须迅速拨付,结算清楚。谁挪用了的,由谁归还。原来已经清理,但群众要求继续清理的,再行清算退赔。   (9)机关、企业办农场方面   机关、工矿企业、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时,占用公社、生产队的熟地、农具以及其他物资,要一律退回,并根据占用时间的长短,付给合理的报酬(生产小队今年无力耕种的土地,在取得生产小队、社员完全同意之下,可建立合同,暂由机关耕种,除公粮由种植单位交纳外,并酌情付给一定报酬)。经过改良的耕地,旱地变水地等,也要无偿退赔。   对于采取无偿平调、低价收购等办法,套购公社、生产队的耕畜、农畜、家禽及各种农副产品,原物还在的,一定要退回原物;原物不在的必须按照公平的价格补付价款。   (10)基本建设用地方面   基本建设单位,应按照各个项目的规模,重新进行审查,尽量节约用地,把多征的耕地和暂时不用的耕地坚决退回公社或生产队;基建项目已经下马的耕地,应当迅速退回。经审查确实需要而未办手续的,应立即补办手续,交纳价款,赔偿损失。   (11)1960年收割了群众自留地的粮食、蔬菜,都要折价退赔。对于搜查了群众的粮食,经过群众讨论,多数认为应该退赔的,也必须折价退赔。对于偷盗的粮食,则不能退回。   (12)在牧区,有关平调问题,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已留给牧民的奶牛、羊只,被平调到食堂的,也要一律退还原主;应留而未留的,应当重新补留。平调来的牲畜已经宰杀或出售中,要拿现有的牲畜顶赔。   (13)省、专、县各部门必须带头退赔,凡自己主持举办的典型试办、现场会议、检查团等等中的平调,都要由原举办单位亲自清算退赔。   (14)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的股金问题,这次不作处理,留待以后专案研究解决。   (15)在本规定中没有提到的问题,群众提出要求退赔的,都应该认真清算,参照上述规定进行退赔。 ## (三)   在清理退赔中,省、专、县各级各部门必须首先用自己的财物、资金等“家当”进行退赔。确实把自己可以退赔的实物和现金都已用光,仍然不足时,再动用国家补助资金。   中央拨给我省的补助资金六千万元,地方结余中再拿出一亿元,共计一亿六千万元。分配给张掖三千二百万元,定西三千万元,天水三千万元,平凉二千五百万元,临夏一千万元,甘南六百万元,兰州市八百万元,省级一千九百万元。采取一次清算,分期付款的办法。今年付给现款八千万元,其余八千万元付给明年的期票。国家财政拨出的资金,应当首先用于解决省、专、县国家举办的事业、企业的平调,然后再用于补贴社、队大小集体的平调。商业、粮食部门的平调,应该首先用利润提成去解决,不足部分确实无力解决时,再由国家财政补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搞机关生产的平调,应该用自己的小公家务去解决,不足部分确实无力解决时,再报请国家财政补贴。中央部属企业的退赔资金,先从利润分成中解决,不足时请示主管部解决。   在贯彻执行退赔兑现政策中,对于抵制退赔政策的;对于应退而不退、有实物不退实物、经批评教育仍坚持错误的;对于从中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的,都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为加强退赔工作的领导,省、地(市、州)、县、社党委,都要成立退赔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检查这一工作。    中共甘肃省委1961年3月3日   (甘肃档案馆91—4—844卷)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