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给全党同志的信   (全党同志们:)   党中央现在起草了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草案,发给全国农村支部和农村人民公社全体社员讨论。   全国农村的形势,在一九六0年十一月中央发出关于十二条政策的紧急指示信,和广泛开展整社运动以后,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凡是贯彻招待了十二条指示和认 真整了社的地方,广大农民是积极起来了,人民公社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巩固。今年的春耕准备和春耕情况,在多数地区都比去年好。但是,为了争取今年农业有一个 好的收成,还需要全党从许多方面作进一步的努力。在农村人民公社方面,也还有许多迫切的总是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是:   第一,在分配上,无论在生产队和生产队之间,或者在社员和社员之间,都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平均主义的现象。   第二,公社的规模在许多地方偏大。   第三,公社对生产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区和生产队,以后一律改名为生产大队)一般地管得太多太死,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原名生产小队,以后一律改名为生产队)也一般地管得太多太死。   第四,公社各级的民主制度不够健全。   第五,党委包办代替公社各级行政的现象相当严重。   以上这些情况,都必须及时地适当地改变,才能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党中央认为,现在急需在总结过去三年多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五九年三月郑州会议讲话和一九五九年四月党内通讯的精神,以及中央十二条指示 的精神,制定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人民公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一个系统的解决。有了这个条例,公社各级干部和全体社员对于人民公社是什么性质,对 于公社各级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应该怎样作,不应该怎样作,就可以有一个统一的、全面的、正确的了解。这样,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就会有一个新的高 涨,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就会有一个大的进步,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就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证。   现在这个条例的草案,就是为着这个目的提出来的。党中央认为,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讨论,是人民公社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应该通过这次讨论,来提高全体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提高全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   为了把这个讨论领导好,各地党委和全党同志应该注意以下几件事:   (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地委、市委、县委,应该首先详细研究这个条例草案,然后领导公社各级党委详细研究这个条例草案,同时,征求他们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   (二)要把这个条例草案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全体社员听,对于同社员关系密切的地方要特别讲得明白,对于他们的疑问要作详细解答,同时,征求他们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   (三)省、地、县三级党委,要帮助公社各级党委,详细研究在本地试行这个条例草案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且同广大群众反复商量,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 大会的认真讨论,定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和实施步骤。无论什么问题,一定要在上级领导下,先在党内和群众中定好新的解决办法,然后才允许有步骤、有秩序地 改变老的办法。有些问题现在解决有困难的,可以过一个时候再解决。公社各级的公共财产(牲畜、农具、粮食、蔬菜等),一定要注意保护,不许随便分散。关于 群众生活的问题,例如供给制问题,食堂问题,特别要慎重处理,绝对不允许把群众(尤其是生活困难的群众)丢下不管。同时,还要防止坏分子乘机进行反动宣传 和破坏活动。   (四)讨论和试行这个条例草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妨碍当前的生产。省、地、县三级党委,要帮助和鼓励公社各级干部,继续积极负责地领导生产,领导各项工作。要告诉他们,这个条例草案是要他们正确地领导,不是要他们放弃领导。   (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对当地情况和民族特点的调查研究,可以拟订自己的补充条例。在牧区还需要拟订适合牧区情况的条例。这些补充文件在报请中 央局批准以后,也应该发给党员和社员讨论,同时报告中央。在将来,各人民公社还可以根据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和本省、市、自治区补充条例的原则,根据 本公社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己的工作条例。   (六)城市中的机关、工厂、学校、部队和其他单位,也都应该领导党员和适当范围的群众讨论这个条例草案,以便使他们了解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讨论的时间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另定。    中共中央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释   〔1〕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本书从略。经试行和征求意见,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至六月十 二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制订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并于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由毛泽东审定批发(见本书 第3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