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中侨委党组关于妥善处理侨眷、归国华侨的就业和精简问题的请示报告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   中央同意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当前压缩城镇人口、精兵简政中妥善处理侨眷、归国华侨的就业和精简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   解放后安置在城镇的归国华侨、归国华侨学生,许多人世代侨居国外,绝大部分在国内没有家,在目前压缩城镇人口和精简工作中,予以适当照顾,是完全必要的。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凡有归国华侨、归国华侨学生和侨眷(包括港澳同胞家属)的地区,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当地侨务部门或民政部门应该和有关单位密切联系,按照报告所提原则研究执行。    中 央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一日   (各地可发至县委) ## 关于当前压缩城镇人口、精兵简政中妥善处理侨眷、归国华侨的就业和精简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央:)   自我国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以来,国外华侨和国内侨眷、归国华侨对于我党的这一重大方针以及对国家目前为支援农业进行压缩城镇人口和精简职工的政策,是积极拥护的。解放以来,为了对外斗争的需要,先后从新加坡、马来亚、泰国、日本、印尼和柬埔寨成批接回的华侨以及历年回国升学的华侨学生和零星回国华侨共约四十万人。归侨学生大部分在各地归国华侨学生中等补习学校和各类学校学习,归国华侨绝大部分是按籍回乡或在华侨农场和国营农场参加生产;安置在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就业的有四至五万人。这部分职工,多数是原侨居地的城市工人和技术人员、高级知识分子或统战对象;也有相当数量是台湾籍旅日归国华侨和他们的日籍妻子;还有一部分是由国家分配的历年大专和中等学校毕业的归国华侨学生。他们在工作中大都表现积极,学习进步,对祖国建设有所贡献;对促进国外华侨的团结爱国和影响侨居地人民与我国和平友好,也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因为他们绝大部分人的亲友尚在国外,有的是几代侨生,国内无家可归,要他们下乡安家落户,还有实际困难。因此,在目前压缩城镇人口、精简职工中,应根据他们的特点,妥善安排和处理,以免造成盲目流动,产生不良影响。为此,根据中央、国务院历次对归国华侨工作的指示精神,对今后归国华侨的就业,以及处理归国华侨职工精简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央对国外华侨“长期生存”的方针和国家当前经济困难的情况,我们将通过各方面的工作,劝导华侨长期在当地居留,尽量减少回国人数。但估计每年因爱国被迫害和当地受灾确实无法在当地谋生的华侨,以及坚决要求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而国家又需要的华侨高级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等,仍有两千人左右。对这些人,仍应予以接待安置。安置的原则:在农村有家而又愿意回去的,安置回乡参加生产,在农村无家可归的,则安置在国营华侨农场。有些归国华侨在原籍农村无亲可投而直系亲属居住城市可以投靠的,应允许其到城市投亲,如需要在城市就业就学,有关部门应予适当安排。还有少数高级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和统战对象,需在城市或厂矿企业安置的,仍依照“按籍安置”的原则,由归国华侨原籍的省(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安置。个别因地方无法安置而需要照顾在大城市的高级知识分子和统战对象,由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商请有关部门和各省、市人民委员会适当解决。   (二)对建国以来安置在国家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的归国华侨工人、干部一般不作为精简对象。其中有符合退休条件本人又自愿退休的可以按退休处理;自愿到家乡或农场投亲的,经同地方或农场联系妥后,可以允许其退职回家或到农场。   由于企业撤销、合并,学校停办而需要另行处理的归国华侨职工,以及居住城市没有工作的归国华侨,在农村有家的由原工作单位和当地侨务、民政部门协助他们回乡参加生产;农村没有家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整或由当地劳动、人事、侨务部门协助就业。劳动教养释放的归国华侨、归国华侨学生,其就业、就学问题,由原送劳动教养单位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解决。   凡归国华侨、侨眷(包括港澳同胞家属)在城市有房屋居住,依靠侨汇(包括依靠投资股息和银行利息)维持生活,要求在城市居住的,应予允许。   (三)对今年落考的或在学的归国华侨学生,因年龄大、成绩差,已无升学条件,以及各地在院校调整中不适合继续学习的大专和中等学校的归国华侨学生,须安排就业的,由各地劳动部门负责处理,但一般不动员上山下乡,尽可能安置在城市,对其中有家在农场和农村的,才动员他们到农场或农村。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及中央各部委执行。    中侨委党组一九六二年六月八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