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党组:)   目前短途运输很紧张,要扭转这种局面,须从多方面加以努力。除了尽量多生产一些汽车配件、加强汽车维修以外,还必须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积极改善公路路况,从而提高运输效率,减少汽车燃料、轮胎、配件的消耗。这是加强短途运输的重要环节,是当前交通运输调整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九五八年以来,公路的数量增长很快,但在修建中一般对质量注意不够;有些地方,还过多地占用了耕地,造成浪费。特别是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没有相应跟上:管理体制放得偏下过散,规章制度松弛,养路组织不健全,养路队伍不稳定;有些公路及附属设备常被侵占拆毁,行道树也常被砍伐;加上历年来洪水对公路的破坏,不但很多新的公路不能维持正常通车,而且一些原来基础较好的公路,也处于失修失养的状态。由于路面坑洼不平,桥梁腐朽损坏,行车困难,给短途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这种状况必须加以改变。   公路的养护管理,要由省、市、自治区统一安排,切实加强领导。为此,现作如下指示:   一、根据当前情况,在今后三五年内,对现有公路应贯彻切实整顿,加强养护,积极恢复,逐步改善的方针。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应对本地区内所有公路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运输需要和路况,进行排队,作出统一安排。首先要养护好运输繁忙的主要线路,恢复和健全固定的专业养路道班制度,有重点地修复历年水害遗留工程和整修危险桥梁,并有计划地分期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保证路面平整,桥渡畅通;目前行车较少或俟邻区联接路段修通后才能发生作用的公路,也要妥为保护;在短期内汽车和民间运输工具都不使用,而又不与邻区联接的土路,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用以种植农作物。三五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公路,但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开发山区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而迫切需要改建和新建的公路,必须根据需要的缓急和实际可能条件,分别纳入国家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建公路要根据运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本着分期修建的原则进行,尽可能节省资金、劳力,少占耕地,并应保证不影响农田排灌,注意防止水土流失。   二、公路的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具有全国、全省(市、自治区)意义的干线公路,由省级交通部门设置专业机构(公路局、养路总段、养路段)直接管理;县公路由县管理,在需要时也可由省的养路专业机构统一管理;公社公路由人民公社管理。省级交通部门对于县、社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应该在业务上加强领导,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于过去放得偏下过散的,应即进行调整,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恢复和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分工负责管好养好公路。   专为厂矿、林业、国营农场等部门使用的公路,应根据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厂矿企业办运输的几项规定第二项中“专用公路的养护,由使用的厂矿企业负责,交通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给予帮助;也可以由使用的厂矿企业负担养护费用,委托交通部门代为养护”的规定办理。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由交通部门与城市建设部门具体分工,明确责任,负责管好养好。对于跨越行政区域的联接路段的养护管理和修建,有关双方必须密切合作,明确分工,必要时由上一级交通部门组织协作平衡。   三、干线公路和运输繁忙的县公路,应设置固定的专业道班进行经常性的养护。运输量小的和季节性通车的县公路,可以实行道班养护、临时雇工养护或道班与群众共养。公社公路由人民公社组织社员自管自养;凡由群众进行养护的公路,交通部门除加强技术指导外,并应予以适当的材料费补助。   专业道班养护的路线,应根据运输的需要和节约劳力的原则,确定养路工人(包括铁工、木工、绿化工等辅助生产工人)的编制,超过编制的予以精减,不足编制的调剂补充。各地在精减和调整工作中,对原有骨干和技术熟练工人应予保留和巩固,对需要补充的,应调配适合于养路工作的劳动力。   对于民工建勤的使用应加以控制。只有在农村形势较好的地区,经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才可本爱惜民力的原则,适当动用民工建勤。遇有水毁阻断交通或其他紧急抢修任务时,当地驻军和各部门应给以必要的支援。   四、养路工人是国家的专业工人,属于重体力劳动,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对他们因终年露天作业而消耗量较大的生活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如鞋、雨衣、草帽、御寒用品等),各地商业部门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负责供应。养路工人的口粮和食油供应标准,应与当地同等劳动条件的工人相同,并在一个省(区)内大体统一,以免相互影响。各地的具体标准,由省粮食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共同确定,贯彻执行。为了改善养路职工的生活,应在做好养路工作的前提下,切实搞好副业生产。各级党委和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从各方面稳定养路队伍,提高技术水平,巩固专业思想。   五、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由省级交通部门对行驶公路的各种车辆(规定免征的除外),统一征收养路费,实行专款专用。养路费的使用必须保证首先用于最需要的保养维修工作及必要的改善工程。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超越范围使用的应按违犯财政纪律论处。各级财政部门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目前养路费用不足,根据养路费先收后支,不能在当年全部支出的实际情况,应允许年终结转使用;已冻结的上年结转款应予解冻。   六、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两旁已划定的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护路工作除由交通部门直接负责外,各地公安部门和人民公社应积极协助,做好对群众的爱路宣传教育。对于拆毁公路、桥涵、标志等行为,应坚决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认真处理。目前有的地区在公路上种植农作物,既妨碍行车,也破坏了公路,应从速纠正。如果现有公路占地过宽,可将暂不使用部分经主管交通部门同意后,适当地加以利用。   各地林业、水利等部门和人民公社,因流放竹木、农田排灌等而与公路发生干扰时,应事先与交通部门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公路。   公路两旁要积极进行植树绿化工作。一般应多种速生林,有条件的地区可种植部分经济林。设有道班养护的公路,一般由养路部门种植和经营,树权和收益归国家所有,并可规定将一定比例的收益作为对道班的奖励;没有道班养护的,应分段划归沿线生产队种植和经营,树权和收益都归种植和经营的生产队集体所有,但必须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种植,并做到合理间伐和及时更新。对于已有的行道树要妥加保护,严禁任意砍伐。   七、公路养护和管理部门还应切实整顿生产秩序,全面加强计划、技术、财务、生活管理,特别要建立和健全技术责任制,提高养护质量。还应继续做好技术革新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广行之有效的养路先进工具,并适当发展畜力养路。边远地区的重要线路,应根据可能条件,逐步配备部分养路机械和车辆,以提高工效,节约劳力。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应即根据这一指示,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施行。    中共中央国 务 院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五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