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工委批转工委政法部1962年公安工作要点   (各分工委(市委)、各县委,并报中央公安部、西南局:)   工委政法部“1962年公安工作要点”,经5月22日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后,由政法部根据讨论精神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正稿转发各地执行。   不妥之处,请中央公安部、西南局指正。    西藏工委1962年6月29日 ## 1962年公安工作要点(修正稿)   1961年经过党的农区、牧区、边境地区各项具体政策的宣传兑现,通过清理镇反案件,纠正了打击面过宽的偏差和错误,党的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广大劳动人民的阶级觉悟和生产积极性均有很大提高;区内武装叛匪已基本肃清,主要叛首已大部就歼,残余敌人的处境更加困难,形势对我非常有利。但是另一方面,残余武装叛匪尚未彻底肃清,留在社会上的反、叛分子基本上还没有得到改造,隐蔽较深的、钻进内部的敌人基本上还没有触动。目前全区尚有46000余人口的地区没有完成民主改革和“三反两利”运动,在已经完成民主改革和“三反两利”运动的地区,也还有15%至20%的改革、镇反不彻底的乡。这些地区敌人的破坏活动还比较嚣张,甚至有的基层政权仍然为敌人所控制。部分牧区和新藏、青藏结合部地带,武装散匪入冬以来又集零成股开始向南活动,而这种跨界流窜拉锯式的活动还会继续一个时期。边境地区印军挑衅和外逃叛匪回窜抢劫袭扰等破坏活动已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在相当一部分我尚未控制或半控制的地区,群众顾虑很多,波动性很大,那里的敌人活动还很猖狂。即使在一些改革比较彻底的地区,公开暴露的敌人遭受了一连串的沉重打击之后,有了一定的逃避打击的经验,活动方式更加隐蔽狡猾,他们采用收买、软化、渗透的办法,企图控制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篡夺基层领导权,妄图达到重新复辟的阴谋。一些反动的宗教上层,也利用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向我争夺群众,抓宗教旗帜同我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或非法的斗争。总之,当前西藏形势虽全面趋向稳定和发展,但工作基础薄弱,阵地还不够巩固,敌人还会利用民族、宗教、边境线长、地区辽阔等客观条件,与我进行周旋。因此,1962年的敌我斗争仍然是紧张、尖锐、复杂的,特别是反回窜、反复辟、反颠复、防止挑衅、肃清残匪、防止新叛、复叛将是长期的、艰巨的斗争任务。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防止自满、麻痹、松劲思想和畏难情绪的滋长。鼓足干劲,扎扎实实,把工作搞深搞细,确定公安工作上的可靠基础。   根据以上情况,1962年公安工作的主要任务必须遵照“稳定发展”的总方针,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一切从有利于稳定和有利于发动教育群众出发,配合军事清剿,肃清残余武装叛匪;加强侦察工作,严厉打击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有重点地深入挖掘残余漏网、潜藏的反、叛分子和反、叛隐蔽组织;圆满彻底地完成清理镇反案件的工作,大力加强对留在社会上的反、叛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和在押罪犯的思想改造工作;整顿和加强基层治保组织,严密防范新叛、复叛事件的发生,保卫民主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现将几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贯彻“主要靠政治争取、发动群众,结合必要的军事打击”的方针,积极配合军队,肃清境内残余武装叛匪。)   针对目前残余叛匪股小精干,活动狡猾,有的已经伪装隐蔽下来,且多流窜于偏僻边沿结合部地区等特点,必须强调地区之间、军队和地方之间的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在尚未完成改革的地区,应密切结合改革运动,积极开展敌情调查,深入宣传党的平叛、镇反政策,号召投案自首;在有残匪流窜活动的地区,应积极发动群众查明叛匪活动的特点规律,挖掘隐蔽下来的叛匪三类分子和隐藏的枪支线索及其情报点线,断绝叛匪的食粮、枪支和情报来源。有条件的地方应以治保会为基础,逐步开展群众性的防匪保畜的斗争,对于叛首和外逃的叛乱分子,以及外来人口中隐藏的反、叛分子和可疑分子,应积极摸清底数。对于继续在区内流窜的重要叛首,要采取专案专办,有计划地开展调查、侦察工作,利用投诚自首分子和叛匪家属进行招降和争取;对于拒不投降的分子,应组织力量坚决扑歼。   二、加强侦察工作,严厉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   (一)有重点的开展调查研究和侦察破案工作。当前侦察工作的任务,应是积极为彻底肃清残匪服务,在打击和防范新叛、复叛、凶杀、暗害等重大现行反革命破坏的同时,从清理敌情线索、挖掘反、叛隐蔽组织着手,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和专案侦察。对凶杀、暗害、纵火、投毒、抢劫、阴谋叛乱和严重的反攻倒算等7类案件,要求查清、掌握确证后,予以破案。其中危害大、影响大的案件,一定要不失时机地掌握证据及时破案。对于1960年以来遗留未破的7类重大案件,应认真进行排队,选择重点,重新研究分析案情,总结经验,明确工作方向,积极查清侦破一批。对群众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应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公开判处,以鼓舞群众,震慑敌人。   对已掌握的敌特线索材料,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和查证工作;从中选建专案、侦察线索25起至30起,并在掌握确证后,争取侦破一批。同时结合扎点工作,在城镇、交通要道和敌情严重的地区,深入挖掘反叛隐蔽组织;清理查对西藏原有之帝蒋特务组织人员情况。在复心地区结合普选、户口登记等工作,查清平叛后国外回归人员的底数。   对逃亡国外的叛国集团和重要的反、叛分子要建立档案卡片。并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该集团的内部情况和矛盾,做好其家属和与之有联系的上层人士的工作,以便逐步开展对逃印叛国集团及叛匪的争取瓦解工作。   对50人以上的保留寺庙和各教派主寺(扎什伦布寺除外),应本稳妥谨慎的原则,根据可能条件,逐步地、有重点地开展对反、叛分子和反、叛隐蔽组织的调查工作,争取逐步建立一些能起作用的隐蔽力量。   (对印度驻藏代表机构的官员、华籍职工及其在社会上的情报点线,要加强调查控制,对华籍人员中有严重罪恶的分子、特务分子和情报点线人员,在取得确凿证据后,报经工委批准,选择适当时机,有计划地打掉一批,以便突破缺口,逐步了解掌握其内部情况。)   为了适应侦察工作的需要,必须相应的加强特情队伍的整顿和建设工作,稳慎地、有目的地交结一定数量的能反映真实情况起作用的朋友。   (二)严密防范敌人新叛、复叛等破坏活动,切实掌握敌对阶级分子、从宽处理的反、叛分子和还俗的中、上层僧、尼的动态,在一些改革、镇反不彻底、群众发动不充分的区、乡,要结合扎点工作,力争年内摸清敌情底数,切实掌握敌人的动向。特别是在群众情绪不很稳定、有新叛、复叛可能的地方,要重点加强防范,对于确有作案可能的危险分子,必须依靠群众和治保组织,加强控制,随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活动,大力进行分化其中个别分子。在取得证据后,争取适时破案。   (三)加强群众性地反空投斗争,对1961年以来发现有空投迹象的地方,基本查明有无空投情况。对平叛以来空投在我区尚未查明下落的12名空特,应力争全部查清下落。对敌特可能空投的地区,应以乡干部、治保组织为核心,组织可靠的猎人、牧工等积极分子,分片划段,负责对空监视,并因地制宜地积极设法解决报警的联络讯号和办法。如一旦发现空投,必须派专门工作组包干负责扑歼。在工作中,必须从长远斗争着眼,强调军队、地方的密切配合;专门工作与发动群众相结合;普遍布置与重点控制相结合,逐步作到消息灵通,控制严密,堵死空隙。为了实现上述要求,在昌都、那曲、阿里、林芝等地区,必须将专、县两级反空投指挥机构健全和加强起来;区级机关,也应酌情组织反空投指挥小组,并把区与区联接起来。武装民警部队应将反空投斗争列为主要任务之一,随时作好出击扑歼的准备。   三、圆满彻底地完成清理镇反案件的工作。清案的重心应放在判处工作、审结大要犯和政策落实兑现等三个方面。在判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少杀长判精神,切实防止和克服轻罪重判、重罪轻判、错判和应判不判等偏向,继续贯彻“全党动手,分片包干,携卷下乡,群众办案”的有效方法,选择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公判会,以深入发动和教育群众,全面正确地体现党的政策。工作中要特别强调深入细致,材料要扎实可靠,罪证要确凿。对于大要犯必须积极进行审处,目前全区在押大要犯432人,现仅审结18%,任务还很重,必须继续贯彻分级负责,确定专人进行。每一案件的处理,必须查清罪证,挤净材料,力争挖掘一批线索,配合侦察工作的开展。对于错扑释放的和错扑死者家属的生产、生活的安置,应结合判处工作,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于应该安置救济而没有很好的安置救济的,要迅速进行适当安置和救济。对于错放和不应放而放的、群众意见较大的案件,应根据工委过去的规定,经分工委批准适当处理或向群众进行解释。通过判处和复查工作,务使政策落实、群众受到教育,既要勇于纠正错误,又要使应该惩处的反、叛分子受到应得的惩处,二者不可偏废。   四、加强对反、叛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今年主要是认真抓试点、总结经验、制定监督管制的具体办法,并在农区已经完成改革的一、二类乡和重要城镇逐步开展起来。在这类地区,可派较强的干部重点试办,以治保干部、积极分子为核心的“监督改造小组”和建立定期评审制度;偏僻的分散的小居民点,可采取基层干部、治保组织监督和区、县干部定期考察了解相结合的办法,掌握其思想动态,少用公开限制的办法,主要应加强正面教育工作。目前尚未进行改革或改革不彻底的乡,主要是结合改革、扎点工作,积极开展敌情调查摸底,对应该监督改造的分子,暂不公开进行监督,可依靠基层干部、积极分子和治保组织有重点地注意控制,待改革完成、群众真正发动起来之后,再视情进行。牧区可结合普选,在条件较好的地区经县委批准,进行试点,摸索经验,边境地区和寺庙,目前仍不进行公开的监督改造工作,由县、区干部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教育。   已经建立管制与监督改造工作的地方,要有计划地进行审查整顿,改变过去该管不管和不该管乱管、管的过死以及管制与监督不分等混乱现象。对不应列为管制和监督改造的,应报经县委批准,当众予以撤销;对应该管制和监督改造的,应选择适当时机,在群众中分别予以宣判或公布,并于今年秋收前后,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工作。为了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全面工作,专、县的领导干部应有计划的亲自抓一两个试点,研究提出监督改造的具体办法。   五、建立、健全和整顿基层治保组织。目前已完成民主改革的地区,大部份乡已根据1952年政务院批准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件”,建立了治发保卫委员会,并在对敌斗争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初建,存在问题很多,组织普遍的不够健全,不少地区已开始出现组织涣散的情况,少数的也有组织不纯的现象。根据工委加强基层工作的决定,为了使公安工作更好的联系和发动群众,并在群众中扎根,对于这支群众性的新生力量,必须逐步的建立、健全,加强领导,加强工作,精心培植。   (一)已经完成民主改革的一、二类乡和城镇,尚未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应在评选治安积极分子的基础上,积极物色对象,以乡或街道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结合扎点、普选等中心工作,力争年内逐步建立起来。尚未改革或改革不彻底的乡,应结合改革和扎点工作,积极培养对象,争取在改革、扎点工作后期的组织建设阶段,逐步将这一组织建立起来。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和我区当前的情况,目前只在乡一级(或居民委员会)设治安保卫委员会,乡以下一般不设治保小组,个别居住分散、情况比较复杂的乡,如需在自然村或居民点设治保小组时,可由县委决定。为了保证治保组织的纯洁,治保人员应以翻身的贫苦农牧民为核心,吸收少数中等农奴中的积极分子参加组成。   (二)凡已建立治保组织的地方,均应有计划地进行整顿工作。组织不健全的,应迅速把组织健全起来,并规定必要的工作制度;组织不纯的,要进行审查调整,把根子扎正。对于个别混入的反、叛分子、阶级敌对分子或暗中勾结敌人玩弄两面手法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要视其罪恶大小分别清洗或处理;对于少数品质作风极坏、屡教不改、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可用适当方式予以更换,但要给其指出错误,指明前途,尽可能作到不伤感情,防止其为敌人所利用。对于受剥削阶级思想沾染,作风有些毛病或偶尔为敌人拉拢利用,但未办更多坏事的人,主要是教育提高、争取团结他们继续工作,一般不可采用清洗的办法处理,也不宜担任正、副主任职务。为了保证这一组织的纯洁,防止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混乱,对于成员的选择、组织的建立和人员的更动、处理,都必须经区委审查批准,并报县公安局备案。   (三)为了使这一支队伍迅速成长壮大,除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提高能力外,专、县两级要利用农闲季节,从治保会主任开始,有计划地组织轮训,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件”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基本知识、革命警惕性的教育。今后县公安局特别是区公安特派员的工作,首先要从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做起,要扎扎实实的培养骨干,打好基础。   六、相应的加强各项业务工作。   (一)加强边防保卫工作,积极领导群众深入开展反回窜、反抢劫、反派遣斗争。对于叛匪回窜较多的邻接尼境木斯塘的地区和我工作薄弱的地区,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部队侦察叛匪活动,挖掘叛匪的情报点线和坐探,积极开展敌情、匪情、社情以及边境地形、道路的调查工作,切实摸清叛匪动向和内部矛盾,大力开展政治攻势,分化瓦解敌人。对于回窜叛匪和抢劫的牲畜物资,必须设法扑歼追回,以保卫群众的利益,增加叛匪内部的困难和矛盾。   对于敌特短距离派遣,应在取得证据之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对于谣言破坏,一般地应根据谣言流传的范围和影响,有领导有重点地在群众中进行揭露和批驳。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可能,在叛匪集结的边沿地带和重要口岸、商路通道,有计划地、稳妥地建立必要的隐蔽力量,以有力地开展边境地区的对敌斗争。   (二)加强机关企业的保卫工作。机关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重点,是继续进行清理工作。对重点审查对象,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力求稳妥的精神,逐个核实,作到不错不漏;对外调干部和外调材料应加强领导和审查控制。对于与外代机构、外侨、外商有联系的机关职工应进一步弄清问题,适当处理。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捣乱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深入进行调查和侦察,掌握活动规律,查获罪证,据情依法处理。对其中隐藏的反、坏分子的作案应从严惩处。对投敌叛变等重大反革命案件必须严加防范。   与此同时,在党、政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发动和依靠群众,结合生产和季节特点,有计划地进行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力争少发生或不发生各种重大事故。   首脑机关和首长的警卫工作是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必须认真抓好。对接近首长和首长住地周围人员的审查工作要经常进行,首长住地、外出视察集会的警卫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以保证绝对安全。   (三)结合普选建立户口登记和管理工作。在人口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澄清反、叛分子和外来、外逃人口底数。已建立户口登记的城镇,要进行人口普查核实,逐步的建立起户口管理工作,掌握起户口的变动情况。   为了作好普选保卫工作,要切实掌握各阶层动态,及时揭露打击敌人的造谣破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选民资格的政治审查工作,严防反、坏分子混入基层政权。   (四)继续加强监管、劳改工作。坚决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一切从改造人出发,大力加强对罪犯的政治思想改造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把“监狱、劳改搞文明”。应在冬训的基础上,针对罪犯各个时期的思想情况,认真坚持经常性的形势、政策、前途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认真研究当地犯人的特点,总结改造当地犯人的经验,建立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加强纪律观念,杜绝违法乱纪,严禁打骂虐待犯人。与此同时,加强对罪犯的管理,严密防范和打击自杀、逃跑、行凶、暴动等犯罪活动。专以上监狱和劳改场(队),有条件的可逐步的试建耳目,对罪犯进行秘密控制。   遵照“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小型精干,以专业为主,农、牧、副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大办农业生产。进一步调整、巩固和建设劳改生产机构,巩固昌都、帮达和帕中(日喀则)三个农场,加强和扩大波密、墨竹工卡和林周三个农场。除阿里、拉萨外,各专区于年内各新建1至2个农场。并尽可能的适当组织一些小型的牧业生产,以便为发展农业和争取1963年劳改犯人粮、油、肉、菜达到自给奠定基础。   在组织劳改生产的同时,必须注意安全,抓好犯人的生活,严格防止犯人非正常死亡。犯人的生活供给标准必须落实兑现;住房和卫生医疗条件要逐步改善;坚持劳逸结合,根据罪犯的体质和劳动习惯,合理的组织劳动,并适当地组织罪犯的文化生活。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必须适当充实和健全劳改管理工作机构,按大要犯5%、一般罪犯3%的比例配备管教干部,其他生产技术人员按4%的比例配备。   七、加强公安队伍的政治工作。   公安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应遵照党中央所号召的,总结经验,战胜困难,鼓足干劲,改变局面的精神和我区公安工作的任务,进一步贯彻中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政治工作的决议”,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的组织建设,开展一个新的学习运动,积极培训干部,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斗争任务。   (一)狠抓活的思想教育,开展一个新的学习运动。组织全体干、警认真的反复的学习党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和工委关于农、牧、边境、城市和对敌斗争的各项具体政策,深入研究西藏对敌斗争的特点,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执行政策遵守纪律的自觉性,防止和克服自满麻痹松劲思想和简单急躁畏难情绪;教育干部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和西藏形势,严格的和一切错误思想、现代修正主义划清思想界限,增强全局观点,树立发愤图强、自力更生、埋头苦干、以边为家的思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公安干、警中普遍开展“六好干部”、“五好警士”、“四好单位”的评比运动,号召全体干、警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民主集中制,健全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正确地开展思想斗争。   (二)大抓干部培训工作。采取以实际工作锻炼提高为主,结合进行短期轮训的方法,大力提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各专、市公安处、局有条件的应根据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对干部进行短期训练。   (三)加强公安队伍的组织建设,协助党委组织部门管好干部。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工委已批准的组织机构,迅速建立健全起来,领导骨干不足的,应报经党委提拔一批经过考验德才兼备的干部,尤其要大胆放手的提拔一批藏族干部,充实基层领导。同时,应按照分工协管范围,熟悉干部情况,建立干部卡片和档案付本,并把干部提拔的后备名单制度建立起来。 ## (四)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并拟于年内组织一次全区政法、公安系统(含民警部队)的运动会。   以上七项工作,各地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具体安排。    中共西藏工委政法部 ## 1962年6月10日   已发:各分工委(市委),各县委,工委各部委,各党组、党委,工委委员,并报中央公安部、西南局,存档2分,共印668分。    中共西藏工委办公厅秘书处 1962年7月18日印发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