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工委批转工委监委“对西藏地区职工案件甄别工作中的几个具体政策界限的意见”   (各分工委(市委),各县委,并报中央、西南局:)   工委原则上同意工委监委“对西藏地区职工案件甄别工作中的几个具体政策界限的意见”,并在个别问题上作了些修改,现将修正稿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不妥之处,请中央和西南局指示。    中共西藏工委1962年7月5日 ## 对西藏地区职工案件甄别工作中的几个具体政策界限的意见   根据中央、工委关于甄别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其他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我区案件甄别工作,除遵照中央、中央监委和工委有关的方针政策执行外,现拟定以下几项具体政策界限的意见,供各地参考。学校、文艺、医务等部门,除按以上具体政策界限执行外,现将江苏省委批转省委宣传部“关于做好知识分子中的甄别工作的意见”中的“政策界限问题”部分(见附件),转发供各地参考。   1、为了正确地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保卫三面红旗,对于高指标、供给制、食堂、自留地、社员家庭副业等方面的问题,在组织内提出批评和意见,被当作攻击三面红旗而受到批判和处分的,应予平反。   2、由于对领导上的某些缺点错误提出批评,如实反映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或顶“五风”,被当作反党反领导而受到批判和处分的,应该改正。   3、由于上级布置的任务超过客观实际可能,确实经过努力采取了积极措施仍然无法完成,被当作“右倾”而受到批判和处分的,亦应予以平反。   4、1958年整风运动中,对1956年、1957年西藏工作的看法问题:反对大发展,拥护收缩是正确的,因此受到批判和处分的,应该改正过来。拥护大发展,反对收缩的,如果在组织内提出意见,未在组织外进行活动,并执行了党的收缩方针者,应作为思想认识问题处理,不能作为反党问题对待。   5、由于对西藏的情况不够全面了解,加上有某些实际困难未得到妥善解决,在个人主义和大民族主义思想情绪的支配下,曾议论或散布了一些丑化西藏的言论,应当作思想意识问题处理。致于发展到不服从组织,不干工作,甚至自由行动,那是组织纪律问题,应按组织纪律进行处理。   6、向党委和上级写的报告,和在党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虽有错误,不应当作政治问题处理,应按思想认识问题处理。   7、在交心或在被批判中自我检查时交代出的没有散布过的错误的思想和认识,应当作思想认识问题处理。   8、在学习会议和学术性的会议上,根据自己的见解发表了一些探讨性的涉及三面红旗和党的其他方针、政策的错误意见,应按认识问题处理。   9、由于政策水平低,缺乏经验,而造成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和损失,亦应按认识问题对待。   10、传达执行了上级党委一些错误的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不应当算作本人的错误。   11、传达执行了上级党委一些负责同志不符合中央政策的错误的指示和意见,亦不应当算作本人的错误。   12、关于资本主义经营思想问题。主要是指:违抗党的指示,不顾市场和群众需要,脱离为政治、生产、群众服务的观点,片面追求高利润,什么赚钱就经营什么;随便抬高商品价格;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由于商品调拨计划不周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不应列入资本主义经营思想的范围。   13、有些党员和干部,本人并没有犯错误,只因为家庭出身不好,社会关系复杂或者本人是富裕中农成分,而受到处分的,也应该改正。   以上凡属思想认识问题,主要是教育问题,不应作为处分的依据。   上述意见,仅是几条原则的杠杠,还不是严格的界限,且不全面。因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当否,请工委批示,如工委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西藏工委监委1962年6月20日   (附件:) ## 江苏省委批转省委宣传部“关于做好知识分子中甄别工作的意见”中的政策界限问题部分   1、自己交代的问题,一般说应从宽处理。而在交心运动中,对自我交代的敌我性质的政治历史问题,应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自我交代的思想认识问题,不应作处分的根据,如在运动中受到批判,批判过头或受到处分的,应加以纠正。   2、在学校、医院、剧团和其他单位,有些知识分子因对体力劳动安排过多,劳逸不能结合,提出不同意,和主张以教学等业务工作为主,而被批判为反对党的方针政策的,以及因领导上规定的某些任务过高,过死,难以执行而被批判为反党、反领导的,例如,有些医院人员对硬性规定的西医学中医的任务,提出意见,而被批判为反对党的中医政策,等等,均应经过甄别,加以纠正。   3、凡在运动中因学术性、思想性、技术性、业务性问题和生活问题等,而被带上“白旗”,“白专道路”,“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等政治帽子的,应当公开宣布去掉这些帽子。如果他们在上述这些方面确有错误,则应进行正面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   4、凡是在完成本身分内工作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创作、翻译、编著、兼课等,而被批判为“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名利思想”等,应加以纠正。   5、在运动中,本单位领导上对人民内部问题,采取了简单粗暴方法的(如漫画、演丑戏等),应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主动地通过适当方式,说明这样做是不对的。   6、凡因批判和处理不当,而被免职,或变相免职的,以及有些高等学校的学生因此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恢复原来工作或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和复学或转学。   已发:各分工委、拉萨市委、各县委,工委各部委,各党组、党委,工委委员,并报中央、西南局,存档2分,共印655分。    中共西藏工委办公厅秘书处 1962年7月10日印发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