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北京市委对西城区委、宣武区委和市邮政局党委的三个甄别报告的批示   市委同意以下三个甄别报告:   (1)西城区委关于更正1959年7月《北京广播器材厂生产上出现大马鞍形情况的报告》;   (2)宣武区委关于《机床二厂在1959年生产上出现马鞍形问题的复查报告》;   (3)市邮政局党委关于对刘忠和同志处分的甄别结论。   市委决定把这三个报告在《北京工作》刊登。    中共北京市委   (附一:) ##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关于更正1959年7月《北京广播器材厂生产上出现大马鞍形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在1959年的反右倾整风运动中,西城区委曾认为北京广播器材厂1959年7月生产上出现了“大马鞍形”,并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批判和斗争。当时认为,这一问题是由于该厂党委书记张西峰同志的“右倾错误”造成的。为此,区委曾向市委作了专题报告,并刊登在1960年1月4日《北京工作》第306期上。1961年8月中央庐山会议以后,根据市委的指示,我们对上述问题又进行了甄别,现在看来,原报告对该厂生产上出现“大马鞍形”问题的提法和原因分析以及指出的张西峰同志的错误,都是不正确的,应予以更正。   这个报告的主要错误是:   首先,在1959年反右倾整风运动开始,区委没有很好地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反右倾指示的精神和市委的指示,因此,在一些具体的政策界线问题上,思想上没有搞清楚,加之,平时对总路线的理解不够,比较注意多、快,注意好、省不足,同时由于区委对领导工业生产缺乏经验,因之,当时把产值升降情况当作衡量工业生产上是否存在右倾、衡量一个同志是否有右倾思想的重要标志。1958年西城区制定的全区工业生产四本账的产值指标是过高的指标。张西峰同志在这个问题上当时有不同的看法,并向区委讲出了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是正确的,但当时区委未听进去。并且错误地给他戴上了“非难四本账”,“反对和拒不执行党的总路线”,“右倾错误”等帽子。现在看来,这显然是错误的。经过这次甄别证明,张西峰同志在实际工作中,是贯彻执行了党的总路线的。该厂自1958年以来,在厂党委和全体职工的努力下,完成了国家的计划和一系列的政治任务,实现了大跃进。成绩是主要的,而且是很大的。   其次,从批判张西峰同志的问题来看,还说明,区委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行使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做得很不够,有的时候甚至违背了党内民主生活的原则。区委把张西峰同志在区委召开的“务虚”会上发表的意见、平时对区委某些工作上的意见、对区委个别干部提出的批评也当成了“错误”。这些意见本质上还是正确的。但在运动中被断章取义并且说成是“对区委很不尊重”,“一贯反对区委的领导”,“借机对区委进行攻击和污蔑”等,而加以批判。这样做的后果很不好,不仅使张西峰同志受到冤屈,心情不舒畅,而且给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最后,区委坚持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的精神不够,因而思想上主观片面,没有对具体的事物做具体分析,这样就不能使我们对一些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我们对该厂的工作没有进行调查研究,只是看到产值曾一度下降,加上平时有些不同的意见,就主观地认定是张西峰同志的右倾思想造成的。因此,做出了张西峰同志“借口情况特殊拒不执行党的总路线”、“生产下降”和“大马鞍形”、“抗拒右倾”等结论,事实证明这些结论都是错误的。   该厂当时的实际情况是:1959年任务非常艰巨,他们为了完成任务,根据本厂特点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保证了任务的完成。从1959年第二季度他们就逐步地发现本厂指标订得偏高,战线过长,产品质量低,管理工作乱等问题,他们根据中央和有关上级的有关指示进行了一些有成效的工作,如落实计划,整顿质量和管理,组织扫尾等。1959年7月份该厂为了保证重大政治任务如质如期地完成,曾一度集中了全厂的技术力量整顿质量突击国庆工程,这样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同时,当时几个主要产品产值已基本完成了,而所剩工作量还很大,所以产值下降是难免的。虽然在具体工作中有缺点,但不是右倾性质的问题。另外在报告中指出的张西峰同志的错误事实中,经核对有不少事实本身都有出入,如有些话把张西峰同志的原意歪曲了,有些话经过核对证明张西峰同志并未说过。这一错误批判的结果,给该厂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和影响,这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   最近,根据中央、市委的指示对此案已做了纠正。向张西峰同志道了歉,取消了原来对他的错误结论。鉴于《西城区委关于北京广播器材厂今年生产上的大马鞍形情况的报告》已在《北京工作》上刊登过,故现在请求予以更正。    1962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二:) ## 中共北京市宣武区委关于机床二厂在1959年生产上出现马鞍形问题的复查报告   1959年12月7日,我们曾就机床二厂在1959年生产上出现的马鞍形问题,向市委做了专题报告。现经我们复查核对,原报告中所说的情况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因而对该厂厂长杨鸿儒同志、副厂长靳善之同志的批评意见也是不正确的。现将复查情况报告如下:   原报告说,该厂在1959年6月份以前,月月完不成生产计划,7月13日市委召开工业干部会议,批判了右倾保守倾向后,产值从7月份开始直线上升,11月份产值相当于6月份的10倍,生产上出现了“一高一低又一高”(指1958年下半年产值比1959年上半年高,1959年上半年产值比下半年低,1959年下半年产值比上半年高)的大马鞍形。生产上出现马鞍形的主要原因,是该厂厂长杨鸿儒同志、副厂长靳善之同志的“外因论”、“消极平衡论”的右倾保守思想。“外因论”是指强调出现马鞍形的主要原因是上级调拨的原材料少,外加工铸件的进厂数少,又不准承揽外活;“消极平衡论”是指在安排生产任务的时候,一向是以铸造车间的生产能力和外加工铸件进厂数为依据,不积极采取措施突破铸工车间这个薄弱环节,而是让其它车间的生产服从这个薄弱环节。 ## 一、1958年下半年生产上的“一高”是怎样形成的呢?   1958年7月份以前,该厂归中央第一机械部二局领导,8月份以后归北京市机电局领导。1958年部里下达的生产计划是:牛头刨2200台、造型机械74台,总产值1522万元。生产上需用的原材料均由上级调拨,大型铸件均由外厂加工地协作。该厂机械加工能力较强,但铸工力量薄弱。铸工车间是在1958年9月份建立的新摊子,技工少(只有几名技工)、设备差(只有一个小平炉),不能解决大型铸件加工问题,原材料和大型铸件能否按时按数调拨或进厂,一直是该厂生产上的关键问题。   从1958年第四季度起,原材料供应开始不足,与外厂的加工大型铸件协作关系也陆续中断,产量逐月下降(1至9月份每月平均生产牛头刨220台左右,10月份下降到100台,11月份180台,12月份109台)。在这种情况下,在1958年下半年开始的全民大办工业的形势影响下,该厂为了超额完成全年产值计划,从1958年11月底开始“大上土元车”。仅一个多月就生产了土元车1044台,产值208.8万元。为什么生产土元车?一是这种简易加工机械,适合县社办工业的需要。二是这种产品既省工(耗用工时约为生产一台牛头刨的1/10),又省料(重量不到牛头刨的2/10),还能使产值提高(产值约为一台牛头刨的4/10)。后来因为生产的土元车质次价高,缺电动机、卡盘等不配套,积压卖不出去,从1959年开始没有再搞。由于生产土元车,该厂虽然超额7.8%完成全年产值计划(上半年完成36.56%,下半年完成63.44%),但主要产品都没有完成计划。牛头刨差158台,造型机差10台。   此外,在1958年第四季度的大搞技术革命和技术革命新运动中,该厂取消了检验科,将工艺科与设计科合并,把检验、工艺、设备三权下放给车间,对原有产品的图纸设计和加工工艺进行了许多改革,产品质量在某些方面确比1957年和1958年上半年下降了。原报告中提出的把每台牛头刨底座的重量减轻30公斤,“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例子,就是质量降低的一个证明。由于底座重量的减轻,起车后机床本身不稳,这样不但影响了加工件的精密度,也加大了机床本身的磨损。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1959年1月13日,一机部赵尔陆同志在各省机械工业厅(局)长会议上曾经要求各部属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扭转某些产品质量不高,以及个别产品质量下降现象。”并强调指出:“所有产品的改进设计、简化结构、修改工艺规程等,都必须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影响使用性能的条件下进行。反对只图制造方便,不顾使用要求,而轻易更改设计的错误做法。”以后一机部二局又对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做过具体布置。因此,杨鸿儒同志向该厂职工提出的把产品质量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以及把牛头刨底座重量改回来的做法是正确的,有根据的。原报告中认为这种提法和做法“是不加分析提出的”,是不对的。 ## 二、“一低又一高”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1959年上半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情况仍未好转,而且日趋严重(1月份市机电局调给生铁267吨,2月份515吨,3月份100吨,4月份124吨,5月份20吨,6月份50吨),外加工铸件进厂数也随之减少(牛头刨床身铸件进厂数:1月份118台,2月份34台,3月份55台,4月份114台,5月份40台,6月份23台)。这些情况都严重地影响着该厂生产计划的完成。1959年1月21日,市机电局王恩惠同志曾在该局召开的厂长会议上作过不许各厂承揽外活,以防止原材料分散使用,保证国家计划完成的指示。3月8日,市机电局又发了书面通知。该厂执行了上述指示和通知,并将各车间可以自行对外揽活的权力收了回来。   从1959年的年初起,该厂为了解决原材料供应和外加工铸件进厂问题,在抓整顿生产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采取一些措施。一是自力更生,组织了以党委书记为首的工作团,深入铸工车间,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力争自己解决大型铸件问题。虽然增加一些工人,添置了一些设备,终因技术力量不足,又缺乏生产大件高级铸铁的经验,技术上一直没有过关,厂长虽然下了几次限期令,也没有生产出成品来。二是力争外援。该厂曾与青岛建生机械厂交涉,把过去该厂供给的砂箱折合成生铁,请该厂加工了一些铸件。另外又与北京农业机械厂订了加工铸件合同,后因生铁供应不上,做了一些活后就中断了。   从1959年第三季度开始,上级给该厂调拨的原材料有了增加,到第四季度原材料供应情况有了显著好转(生铁:第三季度调进563吨,第四季度1997吨,下半年调进数为全年的2/3),外加工铸件进厂数也随之增加(牛头刨床身:第三季度进厂335台,第四季度911台,下半年进厂数为全年的3/4),该厂又在生产管理上进一步采取了措施,因此下半年的产值才逐月上升。   综上看来,1959年该厂在生产上出现马鞍形的主要原因,确是客观上存在着许多非主观努力一时可以克服的困难。因此,尽管该厂领导干部为了解决这些困难问题,主观上做了种种努力,但是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仍然解决不了。原报告中提出:1959年该厂生产上出现大马鞍形的主要原因,是厂长杨鸿儒同志和副厂长靳善之同志的“外因论”、“消极平衡论”的右倾保守思想。这个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   经过检查,原来的报告所以产生错误,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政策水平低,思想方法片面,工作作风不深入。因而在对待该厂生产上出现的大马鞍形问题,没有全面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分析。同时生产知识不足,缺乏经验。我们决心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其次,杨鸿儒同志和靳善之同志的意见都是在党内讲的,应该和风细雨、平心静气地进行讨论,进行批判是错误的。第三,我们在向市委报告前,没有把报告给工厂党委看,征求他们的意见,也没有和杨鸿儒同志、靳善之同志交换意见,组织手续是不完备的。这也是我们的片面性错误没有能够防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原报告中用的个别词句,如“被驳得体无完肤,原形毕露”等,也是不妥当的。   对于上述这些问题,今年2月份,区委书记处书记范霄峰同志已代表区委做了初步检查。为了彻底纠正这一错误,4月5日,我们又在区委常委会议上进行了检查,并将复查结果送给杨鸿儒同志、靳善之同志并该厂党委,请他们核对情况,提出意见。4月21日,范霄峰同志在该厂的党委常委会议上,代表区委当面向杨鸿儒同志、靳善之同志进行了检查,征求了意见。杨鸿儒同志、靳善之同志同意区委的复查结果,并对区委的检查表示满意。厂党委常委也同意区委的复查结果。   专此报告。如有不当,请示。鉴于这个报告已刊登在1959年12月19日第304期《北京工作》上,请求《北京工作》再重新加以刊登。    1962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三:) ## 北京市邮政局党委关于对刘忠和同志处分的甄别结论   我局东复兴大街邮电局原局长刘忠和,于1961年整风运动中,因“压制群众批评”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处分决定刊载第393期《北京工作》)。经党委甄别,认为原处分决定对问题性质弄错了,部分事实也有出入。   一、原处分主要根据是刘忠和在整风中“不接受群众意见积极改进伙食,反而采取抗拒态度,擅自在3月25日下午停办了伙食”。并在职工大会上说过“群众有意见嘛,叫他们到外边去吃吃,体会体会。”   经查证,东复兴大街邮电局食堂停伙是因为炊事员杨森请病假(有医院证明)。杨从3月23日至29日共休息7天。前三天由副局长白金璞顶替做饭,因白要抓报刊收订工作,不得不暂时停火。25日白金璞向在食堂用饭的同志逐个说明停火原因,并告诉他们已与东方红食堂联系好可去该食堂吃饭,还在黑板报上公布。群众对此无大意见。但对3月30日炊事员上班后到4月3日仍没有复伙有意见。在此期间局长刘忠和曾和副局长白金璞商定复伙前先整修一下食堂,4月3日再行复伙。到4月3日因西城协作区组织食堂检查评比,炊事员又去了一天半,到4月4日下午才复伙。   刘忠和在职工大会说的话,原话是“有人提阜成门邮局那边人多应成立食堂,咱们这边人少,可以撤伙”时,营业员陈国治插话说:“这就是穿小鞋,我们不同意撤伙。”刘又说:“大家意见不一致,有人主张撤伙,有人不同意,咱们说外面好,就到外面吃吃试试看。”后来副局长白金璞提出复伙时,刘表现不大在意地说:“过二三天没关系,让大家外面吃吃试试。”   二、原处分决定中还说:“在停伙期间,职工深感不便,迫切要求复伙。老工人刘德明说:‘连开水都喝不上,带的饭没有地方热,只好吃凉饭。’”经查证:停伙期间,伙房里的炉火,已明确由邮助员张兴林负责。但张不够负责,有时忘了添火,因此灭过几次。这说明刘忠和检查不够,但不是他有意将火弄灭。   三、原处分决定说:“刘自整风以来,从未向职工作过检讨……坚持错误,……认为停伙是正确的。”经查证,刘忠和曾于3月28日和4月3日做过两次检查,由于他到东复兴大街邮电局时间只有十余日,因此检查比较简单,不能说没有做过检讨。并非有意坚持错误。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刘忠和在处理食堂问题上,确实存在着缺点,如耐心听取职工意见不够,没有积极改进食堂工作;整修食堂问题没有向群众讲清楚等。但这些都是属于工作和作风上的缺点,不是“压制群众批评”、“打击报复”问题。因此对他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应当取消原来的处分,恢复原职,并建议将甄别结果在《北京工作》上刊登。    1962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根据《北京工作》(第十九合订本第454期)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