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对西藏工委《关于牧区当前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稿)》的批示   (西藏工委并西南局:)   中央收到工委二月二日报来的《关 于牧区当前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的修正稿,曾经把它交给张经武等工委在京负责同志再加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武同志等经过研究提出了对这个规定的意见纪 要,中央认为他们的意见纪要基本上是好的,请西藏工委根据这个意见纪要和中央的批示,把原来的规定修正稿再加修改,下达执行。以下两个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和这次修改规定的时候,都要特别加以注意。   (一)这几年,在国内一部分牧区,由于没有认真执行以牧为主的方针,盲目地开垦草原,使畜牧业受到很大损失。在西藏所有牧区,都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畜牧业,切实执行以牧为主的方针。在这些地区,凡是气候、土壤适合的,将来,逐步地、有计划地发展一些农业,对牧业也是有好处的。但这要很好地研究准备。目前,不要提倡牧民开荒,不要提“农牧结合”的口号,不要提出牧民开荒不征公粮。机关、部队不要在牧业区办农场。国营牧场,除有条件的专区可以试办一个以外,其他单位一律不要办。在半农半牧区,农牧民放牧牲畜的草场、牧场、冬窝子,不要开荒;对机关、部队在半农半牧业区开荒,也要严加控制,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并且必须取得当地群众的同意。   (二)在西藏牧业区,应该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依靠劳动牧 民(特别是贫苦牧民和牧工),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的阶级路线。在五年不办合作社的情况下,要很好地注意执行收工牧主两利和扶助贫苦牧民的政策。要采取各种办法(例如发放低息贷款等),解决贫苦牧民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扶持他们发展畜牧业生产。对于未参加叛乱的牧主、领主、领主代理人,要坚持争取、 团结和耐心地进行教育改造的政策。当前对他们的要求应当是:反帝、爱国和拥护党的领导。对他们当中一部分直接经营管理畜牧业生产的人,应当鼓励其经营畜牧业的积极性;对他们参加劳动生产,要坚持自愿原则,自愿参加劳动生产的,应予赞助和鼓励,但不要强制他们参加劳动生产。   文件修改后,要在筹委会负责人员间协商通过,才予下达。    中 央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