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监委关于处理清仓核资工作中违法乱纪案件的情况向中央的报告   (前缺)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同上海、辽宁、北京、天津等省、市委监委的同志研究了这项工作,先后派人到河南、河北、江苏、陕西等省,帮助检查处理了一些重大案件。   据不完全的统计,截止八月底,全国在清仓核资工作中共发现违法乱纪案件两万零七百四十一件。其中,各省、市、自治区的一万二千一百一十五件,中央直属机关、企业的八千六百二十六件。目前已经处理和正在检查处理的有一万零五百九十六件,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一。在这些违法乱纪案件中,贪污盗窃的占百分之三十左右,隐瞒私分的案件占百分之五十。中央监委登记的一百九十起重大案件,其中:贪污盗窃案五十七件,占百分之三十;隐瞒、擅自处理物资的六十二件,占百分之三十二点六;私分的四十七件,占百分之二十四点七;其他二十四件,占百分之十二点六。在这些案件中,目前已经处理了的有七十二件,占一百九十件的百分之三十七点八。   各地在检查处理这些案件时,一般都接受了过去几年的教训,贯彻执行了“严肃谨慎,分别对待”和对待党内问题“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反复地查对了案件的事实,耐心地对犯错误者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我们对已经处理的一些重大案件的了解和审查看,多数达到了事实确凿,结论正确,处分恰当的要求。检查处理案件的工作,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制止清仓核资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继续发生,促进清仓核资工作全面彻底的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检查处理清仓核资中的违法乱纪案件时,遇到的主要阻碍是,一些党员尤其是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对执行党的纪律有不正确的看法和不严肃的态度,形成党内纪律松驰的现象。有的只强调处理案件要“从宽”,要“慎重”,而不向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的说“过去处分的人既要甄别平反,现在就不要再处分人,处理了还得平反”。有的认为“现在是低标准、瓜菜代的困难时期,党员干部隐瞒私分物资,多吃多占,不算什么,应当原谅”。有些领导干部本身就犯有隐瞒私分物资、生产特殊化的错误,因而对下边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不严肃处理,甚至加以包庇。这种现象是由于阶级观点模糊和受翻案风的影响而产生的。   在上述思想影响下,有些监察干部表现顾虑重重,束手束脚,不敢向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的怀疑、甚至修改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肃处理清仓核资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几项规定”中的某些原则。中央规定“在清仓核资工作中揭发出来的一切贪污盗窃案件,不论是现在发生的或者过去发生的,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追回赃款、赃物,并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以刑事处分。”但是,有的监委却在自己的文件中提出,对某些贪污盗窃案件要“免予处分”。有的认为贪污盗窃不满五百元的不应该处分。有的监委认为对贪污盗窃的“不宜都给处分”,提议将“给以不同的处分”改为“给以不同的处理”。中央在同一文件中指示,处理违法乱纪案件要“一般工作人员从宽、负责干部从严”,有的监委怕执行这一原则有副作用,强调“不能机械的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还有的在追回贪污和私分的物资上,没有严格按照中央的指示执行。   由于上述错误的认识和作法,就使一些清仓核资中的违法乱纪案件迟迟得不到检查处理,有的案件虽已处理,但有失之偏宽,处理不严肃的现象。例如:四川省资中县,在县委第一书记王辅臣的主持下,两年来,以少报库存,多报销量等办法,套取国库的粮食三千五百五十一万多斤,隐瞒食油四十八万斤,糖四十四万斤,还私分酒精、汽油数千斤,纸烟数千条,猪二百三十九头。上述问题被内江专署发现后,县委还布置封锁,抵抗检查。王辅臣等县委领导干部还有严重生活特殊化等错误。这样严重的违法乱纪问题,早在今年年初就已查清,只是因为犯错误的本人有意见,而至今未作处理。天津市有的单位对某些干部贪污盗窃的案件处理过轻,甚至把贪污千元至几千元的大贪污犯和投机倒把犯,仅给以警告或撤职处分。   中央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在清仓核资工作的初期,因忙于搞甄别工作,对清仓核资中的违法乱纪案件抓得迟了一些,也是形成上述案件未能及时检查处理的原因之一。   目前,清仓核资工作中的违法乱纪案件,还有很多没有检查处理,任务还很大,因此,今后打算:(下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