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大牲畜的几项规定   大牲畜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和肥料来源。按照党在 农业问题上的根本路线,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机械化以后,大牲畜也是不可缺少的辅助动力和肥料来源。尽快地发展大牲畜,是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巩固和壮大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一项根本措施。为此,作如下的规定:   一、坚决把大牲畜(包括散畜)全部下放给生产队所有,并且长期稳定下来,三十年不变。少数情况特殊的社队,大牲畜仍归生产大队所有的,个别归公社所有的,也必须把使用和经营管理权固定给生产队,并且按畜作价、保本保值,今后繁殖的幼畜归生产队所有。   二、生产队必须认真做好保护和繁殖大牲畜的工作,这是巩固集体经济的重要环节之一。要积极改进饲养管理,加强配种繁殖工作,民主评选有经验的饲养、使役人员,培养专业的配种人员,并且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要切实建立饲养、使役、繁殖的责任制度和奖励制度,奖励一定要保证兑现。 对饲养母畜、种畜和繁殖幼畜的人员,奖励要优厚一些。   可以根据各地的条件和经验,采取不同的饲养的方式,有的可以队有户养,有的可以分槽饲养,养用合一,有的也可以合槽饲养。   三、在认真保护和发展集体所有的大牲畜的同时,应该允许和支持社员家庭或者几户伙养一两头大牲畜。无论什么地方,只要社员愿意养、有条件养的,生产队可以把多余的和老、弱、残的大牲畜卖给社员饲养,或者与社员伙养,收益分成,社员也可以到市场上买回大牲畜来饲养。社员私养的大牲畜,除自己使用外,如果生产队需要,可以给队出工,生产队应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付给合理报酬。社员私养的大牲畜,可以自由出卖。   社员私养大牲畜,必须向生产队交售一定数量的粪肥,由生产队付给合理代价。粪肥交售的比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由生产队和社员商定。   四、有计划地、有领导地开放牲畜交易市场,恢复历史上传统的交流关系和流转规律。打开省、专、县、社的界限,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   五、在大牲畜产区和大牲畜多余的社队,出卖大牲畜是增加社员收入的生产项目之一,出卖大牲畜的收入,应该纳入当年分配。   六、在一般农业地区,大牲畜应该以自繁、自养、自用为主。牛、马、驴、骡,都要发展,应该根据各地的习惯和条件,因地制宜,适于发展什么牲畜,就发展什么牲畜。还要积极改良品种,提高牲畜质量。特别注意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   七、认真保护和选育种畜,整顿和充实配种站。生产队也可以把集体所有的种畜,固定给有配种经验的社员饲养,专业配种。在配种方法上,应该以本交为主,人工授精可以在有条件的社队继续实行。   八、全面安排牲畜的饲草、饲料。生产队在安排作物的播种面积时,要把大牲畜的饲草安排进去,还要像分配粮食一样分配好农作物秸秆。在打草季节要组织社员打草贮草。   国家征购和社队分配粮食的时候,一定要安排好大牲畜的精饲料,要像保证人的最起码的口粮一样,保证牲畜最起码的精饲料。种公畜的留料数量,应该高一些。 某些地方,确实需要又有条件专划饲料地的,可以根据饲养大牲畜的需要和土地的情况,为集体所有的大牲畜划出适当数量的饲料地。专划了饲料地,就不再安排精饲料。   九、加强牲畜疫病的防治工作。整顿和充实畜牧兽医工作站。认真做好对民间兽医人员的团结、使用和培养教育工作,合理解决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加兽医药械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工作。   十、积极利用山区、草原区和牧区的丰富的天然草场,发展牲畜,建立牲畜的繁殖基地。这些地区,要定出提供商品牲畜、支援外地的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基地的物资、财政和技术支援。要注意保护草原,加强管理,禁止破坏。   以上各项规定,适用于农业区。内蒙、西北和西藏等牧区,情况不同,可以由自治区(省)党委、人委,根据当地的需要和情况另作规定。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