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对于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的建议》的批示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国务院各部委党组,总政治部:)   现将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的建议》,转发给你们。中央同意这些建议,望即参照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对中央精简小组 的精简建议,如果还有大的不同意见,可以自己另订全省、市、自治区各级的编制方案和精简计划,报告中央审查批准,但对每省、市、自治区按城乡人口比例计算 出的精简后的编制人数,只许减少,不许超过。   目前,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中机构庞杂、人多政繁的现象,是十分严重的。这种情况不利于 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不利于克服当前困难,不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分散主义。因此,必须彻底实行“精兵简政”。减人必须结合简政。要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和事务,减少不必要的会议。需要召开的专业会议,必须事前做好充分准备,人数不要太多,时间不要太长,也不一定都要各级党委的书记参加。文件、表报要严格控制,大大减少,简化各种办事手续。要下决心“拆庙”,裁并机构。该撤销的就撤销,该合并的就合并。机构设置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只求工作任务归口,不强调上下对口,不强求组织形式一致。党委要抓方针、政策、计划,抓调查研究,抓检查工作和总结经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政府工作。许多行政工作都应该交给政府去管,发挥政府各业务部门应有的作用。必须大力紧缩人员编制。党政机关是领导机关,人员编制应该少而精,重点配备,合理使用。要把多余的人员减下来, 把非业务人员和服务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有计划地抽调一批领导干部去加强基层单位,加强供销合作社,加强国营商业和财政、金融机构所需的骨干。对于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只精减党员干部。在政府部门安置的民主人士,一般地不要精减,必需精减时,应该另作适当安置。   各级国家机关、党 派、人民团体的精简工作,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内基本完成,各级党委应该一面拟定精简计划和编制方案,一面着手减人,首先把自愿回乡和能够回乡的人员尽早安置 下去。鉴于这次精简下来的人员很多,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党委必须在机关中深入细致地做好精简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要在所管辖的机关、地方,进行试点工作,特别对人员下放和生活安排,要步步落实,随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同时,要在农村中进行广泛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对于分配到公社工作的干部和回乡生产 的人员,应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以免发生问题。   为了加强编制的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必须健全编制委员会,加强领导,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过去的经验,各级编制委员会不仅要管好行政编制,也要把事业编制管起来,以便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今后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必须经过编制委员会审核,转报党委和政府批准。    中 央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 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的建议 ## (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为了贯彻中央“精兵简政”政策,现在根据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国家机关)的编制情况和各地区的人口多少、面积大小、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对各级国家机关的机构和职工的精简,提出如下建议:   全国国家机关原有职工二百六十八万余人,拟减为一百七十四万余人,精简九十四万余人,占原有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中央一级:原有六万四千余人,拟减为三万八千余人。一九六0年和一九六一年两次共精简了一万六千人,拟再减一万人,共减二万六千人,占原有人数的百分之四十点六。   省、自治区一级:二十六个,原有二十万零四千余人,拟减为十三万人。省、自治区一级国家机关的人员编制(不包括人民银行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编制,下同)一 般规定为三千至五千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应当少于三千人;人口特多的省,可以多于五千人,由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机构编制。   地专一级:一百八十二个,原有十八万六千余人,拟减为七万二千余人。地委是省委的代表机关,专署是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一般以不直接管理事业、企业单位,不设立群众团体为原则。地委会不设书记处,只配备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三人;工作部门只设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监察委员会和办公室。专署配备专员一人,副专员一至三人;工作部门的设置应当力求精干,尽量不设或少设专业局、处。地委和专署的人员编制一般规定为三百至五百人,管辖县、市单位较少、人 口不多、工作任务较轻的专区,应当少于三百人;反之,可以稍多于五百人。自治州是一级政权机关;赣南、海南两个行政公署的工作任务也较专署繁重,由有关省和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机构编制。   市:二百零八个,原有五十万零二千余人,拟减为三十六万余人。市的编制总额,以不超过市的固定人口 (包括市区和郊区人口约八千余万)的千分之四点五为原则,大市可以稍高于千分之四点五,小市应当低于千分之四点五,由各省、自治区逐市安排。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的人员编制,也按上述原则安排。   十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一般不设市。   县和公社两级: 县约二千个,公社五万七千多个,原有一百七十二万余人,拟减为一百一十四万余人。县委会不设书记处,只配备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三人;工作部门设组织部、 宣传部、监察委员会和办公室;在少数民族较多,归侨、侨眷较多,资产阶级分子、知识分子较多,阶级关系和宗教问题比较复杂的县,可设统战部。县人委配备县 长一人,副县长一至三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的可设十二、三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六个。群众团体一般只设共青团和妇联会,工 人多的县,可以设立工会。   为了减少层次,加强领导,便于工作,县以下一般不设区。地区辽阔、交通不便、边防或人口、公社特多的县,可以酌情少设区;设区的地方一般只设区委。区一级所需要的编制员额,在县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县、镇、农村入民公社的编制总额,占农村(包括城镇)人口五亿七千余万人的比例,以不超过千分之二为原则。但在人口多(二千万以上)、密度大(每平方公 里超过一百二十人)、县和公社单位较少、交通方便的省,应当低于千分之二,降到千分之一点五左右;地广人稀(人口不足一千万,每平方公里只有几十人或几个 人)的省和自治区,可以高于千分之二。农村人民公社的编制,应当占编制总额的一半左右。   各级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因时因 地制宜,只求工作任务归口,不强调上下对口,不强求组织形式一致;应当加强业务管理部门,一般不设临时办公机构。人员编制应当重点配备,合理使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律使用行政编制,由行政经费开支,既不要占用事业、企业单位的编制,也不要用事业、企业经费开支。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精简,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原则和精神,自己拟订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和所辖地专、市、县、公社各级国家机关的精简计划和编制方案,于今年三月份内报 中央和国务院审查批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可以保留在编制外的一定比例的机动人数,但至多不许超过百分之一。   鉴于这次精简出来的人员很多,人员处理和安置工作比精简还困难得多,复杂得多,必须采取积极慎重和负责到底的态度,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统一安排,妥善处理。凡本人自愿回乡劳动生产的,一律批准。凡有条件回乡劳动生产的,尽量动员回乡。有农村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能够吃苦耐劳的,下放基层单位,加强领导力量, 顶替出一部分社、队干部、营业员和小学教员回乡生产。既不能回乡或者到公社劳动生产、又不宜下放基层工作的人员,可以组织他们到国营农场、牧场、由区参加劳动生产。老弱病残人员,应当区别对待,合乎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够退休条件、又不能采取其他方法处理的,列为编外,加以安置。   以上建议,如认为可行,请批转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