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财贸办公室关于下放农村安家落户的小商小贩工资、福利待遇和股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三日《关于下放农村安家落户的小商小贩工资、福利待遇和股金问题的处理意见》,望各地参照执行。    中 央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发至县经委) ## 关于下放农村安家落户的小商小贩工资、福利待遇和股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央:)   关于下放农村安家落户的小商小贩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一九六O年十二月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精简、下放支援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对资产阶级分子、小商小贩区别对待问题的几点意见》中,曾经规定“暂时不变”,继续由企业负责。当时作这样钓规定是必要的,但现在时间已过了一年多,不宜再继续下去。今后对于这些已经下放落户了的小商小贩的工资福利问题,各地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他们的工资一律发至今年四月为止,过去有些地区在下放以后停发或者减发了他们工资的,应由原企业补发(补发时扣除劳动分配所得部分)。(2)对于他们的工资福利,凡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按照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参加农村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工作的,按照所在单位的成员同样待遇。(3)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小商小贩的股金,应当一律退还本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中央统战部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三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