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农业集体生产领导和适当放宽小自由的报告   (中央并西北局,发各地、市委,自治州委:)   关于甘肃当前农村情况,已于4月10日向中央和西北局报告过。近来根据各地反映,在部分地区的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中出现了单干思想,闹单干或者变相闹单干的事件不断发生。康县有4个,生产队将全部土地实行“分田到户”,有7个生产队将部分土地分配到户。临洮县1个生产队给每个社员下放半亩“口粮田”。武威县有些生产大队的支部书记,要求公社批准他们给每个社员划分1亩“口粮基地”。通渭县2个生产大队,给社员划分了“责任田”,将种子直接分到户。还有些地方,按照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证,将全部土地分配给社员耕种。有些地方以划自留地为名,将百分之二、三十以至百分之五、六十的近地,好地,按人口划分给社员个人耕种。有的农民说:“我们已经连续5年没有吃这饭了,这样做,是迫不得已的。”有的说:“我们的脑子想进步,就是肚子太反动了。”   省委对于这一问题,在最近召开的地、市、州委第一书记和专员、市、州长会议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根本原因是,自从1958年以来,由于我们工作中的严重错误,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地下降,给农民生活上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去年生产情况虽然稍好一点,但是由于农村底子太空,今年春荒又非常严重,这就造成部分农民对集体生产丧失信心。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当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千方百计地把集体生产搞好,对农民进行细致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逐渐启发和引导他们认识集体生产的优越性;另方面,必须正视农民的反映和实际困难,以严肃谨慎的态度,处理农民的合理要求。为了尽快地恢复我省农业生产,达到增加粮食产量,渡过困难的目的,我们提出了下列3条原则:   第一、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   第二、教育农民一定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走单干道路;   第三、小自由可以适当地放宽一点。   本着上述三条原则,首先,对于提高农民集体生产积极性,加强对集体生产的领导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一、划小偏大的生产队规模。根据我省具体情况,生产队的规模一般以20户左右为宜。现有部分规模偏大的生产队,如果多数群众要求划小的,在不影响当前生产的前提下,可以及早进行调整。至于山区特别分散的小庄、独户,还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包山组”和“包山户”等形式。   二、坚决实行粮食征购大包干和口粮按劳分配。对于1962年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很快落实到生产队。社员的口粮分配,一般应该以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为单位,实行“包五保户、照顾困难户,其余一律按劳分配”的办法。   三、改善生产队的经营管理。在劳动管理上,克服走路“一条龙”、作活“一窝蜂”现象,普遍推行常年固定作业组,以建立起严格的生产责任制。作业组对粮食计划产量负责,从种到收负责到底,实行超产奖励。在生产管理上,要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重视老农生产经验,加强对生产的领导。在财务管理上,要管好工分、收支、分配三本账,会计、出纳严格分开,财粮账目定期向群众公布。   四、抓两头,带中间。当前应该在重点地抓好两类地区:一类是破坏较小,生产较好,能多提供商品粮的地区;另一类是破坏严重,生产、生活困难特别大的地区。应当结合这次精简,挑选一批强的干部,充实和加强这两类地区的领导骨干。为了使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到“刀刃”上,在分配耕畜、车辆、化肥、农药以及大型农具等物资时,应该重点照顾那些出产商品粮较多的地区,同时在分配粮食征购任务时,尽量对困难严重的社队少购甚至不购,使这些社队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元气。   其次,在中央既定的方针政策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适当地放宽小自由方面,采取如下措施:一、生产队种不完的土地可不可以给社员种的问题。   对于生产队确实种不完的耕地(正常的轮歇地除外),可按重灾区和一般地区分别处理。重灾区,完不成播种计划的少量耕地,可以暂借给社员耕种。一般地区,在保证完成生产队播种计划的前提下,如果还有长余的耕地,也可以暂借给社员耕种。   借给社员耕种的土地,必须报经公社批准后,由生产队召开社员大会民主评说,按人口、劳动力,有计划、有组织地划拨给社员耕种,以防止发生混乱现象。借种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有些耕地需要经过较大的加工,也可以把借种时间放长到2年或3年。社员在借种期内所收获的全部产品,谁种归谁,也不负担征购任务。   对于有些社员未经批准,抢种了集体的土地的,应当将所抢种的土地全部退回给生产队耕种。在收回土地的时候,应付给抢种人合理的工本费。   二、社员私人开荒问题   凡是社员私人开荒已经超过了自留地数量的,其超过部分在相当于自留地数量一倍或一倍半以内的,可以允许其继续耕种;超过一倍或一倍半以上的,应向社员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今年仍让其继续耕种,明年停种超过部分。   社员开荒应该经过生产队审查批准,以防止破坏水土保持、林木、草山和妨碍交通、水利灌溉。   三、自留地问题   社员自留地的划分,一律按照现有耕地面积(包括轮歇地和苜蓿、禾草等饲草地)计算。凡是没有划到耕地面积7%的,一律补齐。对于超过了占耕地面积7%,但未超过14%的,应向社员说明这样做是不对的,今年仍让其继续耕种,明年按规定办事。如以划“自留地”为名,把集体土地过多地划分给社员个人耕种,应当向社员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把多划的部分退回给生产队耕种,并由生产队向已对土地加过工或已下了种子的社员付给工本费。   自留地原则上以一次划定为宜,今后无论生死婚嫁均不再变动。遇有特殊问题(如单身汉结婚带来几个孩子等),可以由生产队随时酌情解决。对于迁出户,其自留地应由生产队收回,对迁入的新户,亦应由生产队补划给一分自留地。对于回乡生产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均应划给同社员相等的自留地,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多划一点。对于大中学生、农村小学教师,应该同社员一样看待。划给他们同社员相等的自留地。   凡是过去没有划给五保户自留地的地方,现在应征求他们的意见,如果他们愿意要自留地的,应当划给他们一份。五保户自己无力耕种自留地,允许其找亲友帮助耕种。对于脱产干部本人及其在外家属,一律不划给自留地,已经划分了的,今年可以允许其耕种,秋收后交回生产队。   严禁对自留地进行买卖,出租或雇人耕种。   四、机关生产借种生产队土地问题   机关生产借种生产队的土地,应在自愿互利和不影响社员实际的原则下,经过群众讨论同意,提请当地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订立协议,并由当地政府监督执行。对于有些机关已经种了生产队的土地,手续不完备的,应补办手续。   机关生产借种生产队的土地,原则上都要交纳公粮。是否承担购粮,按原协议办事。   机关生产一概不准与民争地、争水,不准化大公为小公,不准占群众的便宜。   五、“拉吊庄”问题   允许劳力、畜力比较宽裕的生产队到土地宽广的地区“拉吊庄”。经过甲、乙两生产队协商同意,恢复过去原有的“拉吊庄”办法,或者订立新的协议。   有些重灾区,由于人口外流,土地荒芜,允许外生产队社员自愿迁入落户种地。对于要求回原籍的外迁社员,当地生产队应积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等具体困难。   六、大牲畜管理和私人饲养牲畜问题   原属于生产大队所有的大牲畜,一律下放为生产队所有,其它牲畜如羊只等,也都应当下放为生产队所有。对于大牲畜,允许集中喂养,小槽分散喂养和社员分户包养等各种形式同时存在。实践证明,上述几种形式,社员分户包养较为利多弊少,应该广泛推行。   按照“六十条”关于允许社员“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牲畜”的规定,应当逐步促其实现。解决大牲畜来源办法是:(1)生产队可以将现有的老残耕畜,经公社批准卖给社员私人喂养;(2)开放骡马大会,调剂余缺,上市出卖的大家畜,商业部门应当首先让群众买养,群众不买时再进行收购。   提倡社员私人养羊。有条件的地方,在不影响集体羊群发展的情况下,经公社批准可以由生产队调剂出一少部分集体所有的羊只卖给社员私人喂养,价款由生产队和社员自议。   生产队向国家承包的收购猪,可由社员包养,每头猪划给半亩至一亩饲料地,地随猪走,连养连用,猪的出售价款和奖售品全部归包养猪的社员。   七、保护果树问题   对于农村零星果树,凡在高级社时归社员个人所有,包括村前、村后、房前屋后的路旁水旁和自留地上的,现在仍应确定给社员个人所有。成片果树和集体土地上零星分散的果树,可以由生产队包给社员个人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   此外,还有两个具体问题,没有作出决定,现提出我们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为了鼓励社员私人发展牲畜,可由生产队给社员划给占耕地面积3%到5%的饲料地,长期归社员使用。   二、为了尽快地恢复和发展大牲畜,生产队可以将现有的牛、驴卖给社员私人喂养。这一问题,我们也曾考虑到,牛、驴属于生产资料,卖给社员私人喂养,会不会对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有较大影响;但我们又考虑到,我省大牲畜在近几年来死亡数目是惊人的(详情见4月10日报告)。土地和耕畜都是生产资料,但土地只会瘦不会死,耕畜养不好就会死掉。前者恢复较易,后者恢复较难。兼之我省山区多,缺水地区多,农民历来就有依靠牛,驴作为驮水、拉磨和交通工具的习惯。如对大牲畜采取公养私养并举,即骡、马归集体养,牛、驴归私人养,这对发展耕畜、恢复农业生产以及便利于社员的管理和使用,都有很多好处。   其次,可否采取另外一种办法,生产队可以将现有的牛,驴“份养”给社员私人喂养,只改变耕畜的管理和使用权,所有权不变。“份养”办法是:(1)牲畜作价,耕畜非正常死亡时,社员按价赔偿30%至40的赔偿金;(2)饲草、饲料、医药费均由“份养”社员自己解决;(3)繁殖的幼畜,社员和6成或7成,生产队得3成或4成;(4)“份养”耕畜的使用,要照顾无公后私,按种集体土地时,给“份养”户评给工分,按工分从生产队分得农副产品;(5)“份养”耕畜的肥料,全部归份养户所有,生产队可以和价养户订立合同,分摊肥料任务,实行现款收购或评给工分。   上两个办法,或者只采用卖给社员不采用“份养”办法,或者两种办法同时试办。   妥否,请中央指示。    甘肃省委1962年5月5日(甘肃省档案馆91—4—1090卷)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