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的报告》   (西北、华北、西南、东北中央局,内蒙、宁夏、新疆自治区党委,青海、甘肃、四川、黑龙江、辽宁、吉林省委并西藏工委:)   现将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的报告》和规定草案〔1〕,一并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规定草案,仍作为草案下达。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规定草案内的原则,作出某些补充规定。各地拟出的补充规定,应报中央备案。    中央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三日 ## 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的报告 ## (一九六上年一月十四日)   (恩来、小平、彭真同志并报中央、主席:)   我国少数民族牧业区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左右,牧业区的少数民族人口约三百多万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人口有二百多万人,拥有的牲畜占全国牲畜(不包 括猪)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大牲畜约二千万头,羊约四千万头)。这些牧业区又大部分地处边疆。做好牧业区工作,对巩固祖国统一,巩固国防,巩固人民民主专 政,加强工农联盟,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祖国,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和主席历来重视畜牧业生产和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作过许多重 要指示。一九五三年九月,经中央批准,曾经由政务院公布过一个《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的文件。那个文 件,对牧业区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作了若干规定。各牧业区执行这些规定,收到了显著效果,畜牧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牧业区呈现出人畜两旺、欣欣 向荣的局面。其后,中央对牧业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发展畜牧业生产,又不断有指示。一九五八年以来,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 光辉照耀下,牧业区工作又有很大发展,内蒙古、新疆牧业区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四川牧业区大多数牧民组织了合作社,牧业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取得很大成就。青 海、甘肃牧业区平息了叛乱,完成了民主改革,紧接着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西藏在平息叛乱、完成民主改革以后,牧业区的畜牧业生产得到了发展,根据中央指示, 暂时不进行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伊斯兰数和喇嘛教中废除了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员中批判了地方民族主义,大大提高了觉悟水平。这样, 就使牧业区工作(西藏除外)进入了一个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有些牧业区在工作中和办人民公社的过程中发生了某些忽视 民族特点和忽视牧业区特点的现象,个别地区发生了严重违反党的民族政策的错误,在生产上发生了不认真贯彻“以牧为主”的方针,瞎指挥,乱开荒,破坏草原; 这些缺点和错误现在已经得到纠正或正在纠正。总的说,牧业区的形势是大好的,牧业区的牲畜总数是增长的,大多数地区的牲畜是连年增产的,部分地区前两年牲 畜减产的情况已经改变,开始回升。   一九六一年,中央指示我们草拟一个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要把对各个牧业区具有并同性的问题和有关方针、政策写进去,并且重申过去中央的若干指示,同时要使这些规定能够因地制宜,照顾不同民族的特点。   根据中央的指示,我们草拟了“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于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报请中央审查。一九六二年人大民 族委员会和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期间,中央又指示对这个草案再作修改。现在,将修改后的规定草案报请中央审批。   这个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提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各牧业区工作共同的基本任务。这个基本任务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巩固国防,加强工农联盟, 加强民族团结,积极稳步地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办好人民公社和合作社,巩固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贯彻执行党的 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发展畜牧业生产,实行畜牧业生产的技术改革,逐步实现畜牧业的机械化、半机械化和现代化。实现这个任务 的关键是加强党对牧业区工作的领导,培养少数民族的共产主义干部。在工作中应该充分照顾少数民族牧业区的特点。对收业区的阶级分析必须从牧业区的实际情况 出发,贯彻执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路线。在工作中特别要依靠贫苦牧民和其 他积极分子。   二、进一步强调指出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牧业区作为国家畜牧业基地的重要性,以及大力发展收业区畜牧业的重要意义,坚决 贯彻执行在牧业区“以牧为主”的生产方针。收业区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为畜牧业生产服务,千条万条增加牲畜是第一条。衡量牧业区社会主义 建设的成就,应该以畜牧业发展和牲畜头数、畜产品产量增长的状况为主要标志。在规定草案中,着重指出了畜牧业的扩大再生产同合理消费、正常淘汰的比例关 系,牲畜的总增殖率、消耗率同纯增率的比例关系,既要保证牲畜头数逐年有所增加,又要满足牧民的和社会的需要,牲畜出卖、宰杀过多,会影响畜牧业生产的发 展;反之,只注意牲畜的增加,不进行合理淘汰,也不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同时强调了对畜牧业的技术改革,实行畜牧业的“水、草、繁,改、管、防、舍、 工”八项增产措施,改善放收和饲养管理,兴修水利,培育改良草原。在牧业区,瞎指挥、乱开荒、破坏草原的作法,必须坚决制止。凡是严重妨碍畜牧业发展的农 场和与牧民争草原的牧场,群众意见很大的,应该停办。   三、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从畜牧业经济的特点和牧业区地区辽阔、居住分散、交通 不便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牧民的觉悟水平办事,强调逐步前进的精神,防止简单急躁的做法。根据目前各牧业区的不同情况,能办人民公社的就办人民公社,能办合 作社的就办合作社,而后再逐步发展为人民公社。无论是办人民公社,或办合作社,都一定要办好。对于还没有参加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个体牧民,也应该组织和帮 助他们进行生产,通过社会主义教育和集体经济的示范,逐步吸收他们入社。对于一部分还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牧业区,应该帮助牧民组织互助组,并且积极进 行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时候,逐步引导他们实现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根据各个牧业区的实际情况,对人民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规定了一般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 单位的公社、生产队两级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的规模比农业区应该小一些,管理制度宜简不宜繁。鉴于各个牧业区的情况有些差别很大,人民公社的体制和规模等 可以因地制宜,允许采取不同的形式。在规定草案中,关于人民公社的部分,着重写了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的问题,强调巩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稳定所有 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至少三十年不变。生产队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公社干部不参加分配,由国家发给工资。   四、国家在财政经济和卫 生、文化、教育等方面扶助牧业区发展。对收业区有计划地发展草原水利建设和牧业区的其他基本建设,积极帮助集体牧民进行畜牧业的技术改革,制造和供应收业 区适用的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的生产工具和车辆,改善和增加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收购畜产品要照顾国家、集体和牧民三方面的需要,规定适当的留购比例,执行 等价交换的原则,继续实行轻税政策,防灾救灾,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队和贫苦牧民发展生产,帮助牧民逐步实现定居,加强卫生医疗工作,实现人口兴旺。同 时,草案也着重说明了国家整体利益、人民公社、生产队的集体利益和牧民个人利益的相互关系,强调了牧业区各民族人民,应该积极完成国家的牲畜和畜产品的收 购计划,把多余的牲畜和畜产品踊跃地卖给国家,进一步加强工、农、牧业的相互支援,积极支援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五、加强党对牧业区工作的领 导。坚决贯彻执行主席的指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加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 工作,信任和放手提拔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干部,强调用教育的方法防止和克服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倾 向,加强各民族干部的团结。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教育和提高党员,积极慎重地发展党员,建立和健全党的领导核心,发挥党组织在牧业区人民公社各级 组织中的核心作用和堡垒作用。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上层统一战线政策以及其他各项方针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牧业区服务。)   鉴于在新疆牧业区,有少数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在现代修正主义的煽动下,提出了“反汉”这个反革命的口号,进行叛乱,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各民族的革命和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已经堕落到背叛祖国、成为修正主义在我国进行颠覆活动的内应的地步。必须在牧业区广泛进行阶级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牧业 区的干部和人民的阶级觉悟和革命警惕性,坚决同修正主义、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的反革命破坏活动进行斗争,坚决同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的破坏 活动进行斗争,防止封建势力的复辟。   这个规定草案,如果中央认为原则可行,建议批发牧业区的县、旗以上党委试行。我们还准备把这个规定草案拿 到牧业区若干公社中去和公社、生产队的干部一起讨论,并向牧民宣读,征求他们的意见。有关省、自治区党委可以根据中央批准的规定草案,拟定或修改本地区的 牧业区工作条例或收业区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也可以参照这个规定草案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的畜牧业生产合作社、公私合营收场、国营牧场(包括牧业区的国营农 场)的实施办法。   在西藏牧业区,目前还不进行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规定草案中关于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问题的规定,也不适用于西藏。    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一九六三年一月十四日   注释   〔1〕 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