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一九六三年调整物价问题的报告》的批示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全国物价委员会在调整物价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当前物价工作的方针和具体安排的意见,并作如下几点指示,望讨论执行。   一、目前生产资料的价格和消费品的价格,都还存在着不少不合理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以调整。但是,根据今年的工农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的状况,物价的调整, 还不可能全面地进行,而只能在物价总水平基本不动的条件下,对物价中极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一些必要的和可能的调整。这几年的经验证明,调整物价,关系到生产、分配、流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必须综合研究,瞻前顾后,全面安排,慎重进行。凡是看的不准的和条件不成 熟的,绝不能草率从事。   二、今年国民经济进一步的全面的好转,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的深入展开,将为今后全面调整物价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全 国物价委员会和各地方、各部门的物价管理机构,从现在起就应当搜集资料,进行研究,为今后进一步调整物价做好准备工作。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全国物价委员会 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促进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着手研究生产资料价格和市场商品价格的调整问题,并且在充分准备以后,提出一个调整方案,以便在 适当时机,改变目前物价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   三、物价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遵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克服各种分散主义现象。凡是规定由中央统一管理的价格,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自行改变。由地方管理的价格,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地方的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企业、任何单位,都不得采取降低质量、改变规格、提高或者压低等级等等不正当的办法,变相地提高或者降低物价。   (目前,中小农具的价格,地方生产的某些工业品的临时价格,各种零件配件的价格,三类物资的价格,物资调拨的收费标准,修理协作的价格,短途运价,等等,比较混乱,全国物价委员会应当会同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方案,切实加以整顿。)   四、一九六三年物价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是继续适当地平抑集市贸易的价格。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同时,积极开展供销社的自营业务,合理组织商品流通,消除地区之间的“封锁”现象,来进一步地降低集市贸易的价格,从而促进城乡关系的更加改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更加巩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二日 ## 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一九六三年调整物价问题的报告 ## (一九六三年四月五日)   (中央、主席,国务院:)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中下旬,我们召开了全国物价会议,分析了当前的物价情况,研究了今后物价工作的方针,并且对一九六三年的物价提出了初步安排的意见。现在报告如下。 ## 一、当前的物价问题和调整物价的方针   一九六二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缩短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战线、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紧缩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整 顿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稳定市场物价等等方面,有成效地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全国财政经济情况有了显著的好转,市场物价上涨的趋势已经停止,并且逐步回 落。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材料,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一九六一年提高了百分之二十,一九六二年有升有降,价格水平基本上没有变动。平价供应的消 费品的零售价格,一九六一年提高了百分之五点三,一九六二年提高百分之二点三。一九六二年高价商品的品种有所增加,价格则逐步下降,年末比年初平均降低了 百分之二十八。一九六二年集市贸易价格显著下降,年末比年初平均降低了百分之五十左右,其中粮食价格降低了百分之七十左右。   一九六二年国家计划价格的稳定,集市贸易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安定广大职工的生活,起了良好的作用,成绩是很大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已经形成的各种价格是完全正常的、合理的,物价中已经没有问题了。在一九五九年到一九六一年这一段时间,我国国民经济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生产下降,主要商品供应严重不足,这种情况不能不对物价发生极大的影响,造成许多商品价格上的不正常现象。会议认为,目前在物价方面,还存在着许多 问题,有待于我们逐步解决。主要是:(1)集市贸易价格还高于国家的计划价格。(2)在计划价格内部,有许多种产品的购价和销价之间,以及各种产品相互之 间的比价,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现象。这是由于,这几年许多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了,但它们的销售价格和以它们为原料的工业品的出厂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有 相当大一部分没有相应地提高,许多工商企业因此亏损,不愿意多生产或多经营这些亏损产品。许多种农产品提了价,还有若干种农产品(例如棉花)没有提价,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一部分农产品的按比例发展。在重工业内部,各种原料工业,特别是采掘工业由于生产条件变化而成本提高,但产品的价格不能相应地提高,以致许 多企业发生亏损,经营遇到困难。(3)为着安定人民生活,国家保持了主要生活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国家为此每年要支出三十亿到四十亿元财政补贴,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国家的积累和财政收支的平衡,与此同时,国家为着解决企业亏损和缩小社会购买力同商品供应量之间的差额,不得不适当提高许多种次要生活资料的价 格,并出售几种高价商品,再加上集市贸易的价格上涨,仍然使职工的生活水平显著地下降。(4)这几年有许多新发展的地方工业生产条件比较差,它们的产品质 量低、成本高。为着避免亏损,许多地方为这些产品制订了过高的价格,使消费者增加开支,使使用这些产品的单位的成本也不合理地提高。由于以上原因,就使国 家同农民、国家同职工、国家内部工业同商业、生产单位同使用单位之间的矛盾,在物价问题上显得比较突出。   会议认为,要全面地解决当前物价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把物价中的种种不正常、不合理的状况完全调整过来,必须从生产、分配、交换等多方面进行工作。   正常的合理的物价,应当使每一种产品的价格,大体上符合于它的价值,并使各种产品的价格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各生产单位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能够 收回成本并得到适当的盈利;应当使各种产品在购销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保持合理的差价,以保证各经营单位在合理经营的条件下,能够收回成本并得到适当 的盈利;应当使各种产品的价格同它们的质量相适应,优质优价,分等论价;还应当使集市贸易的价格降落到接近于国家的计划价格。只有这样的价格,才能够真正 有利于工农业生产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有利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和巩固工农联盟。显然,要使我们的物价达到这样的要 求,必须把工农业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很快地恢复和发展起来;在这个基础上,对当前物价中的不合理部分一步一步地进行调整。初步设想,完成这样的调整任 务,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   在讨论中大家认为,调整物价的工作,必须同当前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在一九 六三年,由于主要商品的供应还很不足,国家的财政和职工、农民的生活都还有相当的困难,调整物价的步子不可能迈得过大,必须稳步前进。不论是农产品的收购 价格,消费品的零售价格,或者是重工业品的出厂价格,都不可能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而只能在保证物价总水平基本不动的条件下,着重解决那些当前迫切需要解 决而且可能解决的问题。   在会议讨论中,有些同志曾经主张在一九六三年较多地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些同志 主张提高因为购销价格倒挂而亏损的消费品的零售价格,以利于工业企业的合理经营;有些同志主张较多地提高煤炭、木材、钢铁等产品的出厂价格,以利于解决这 些工业部门生产中的困难。经过讨论以后,大多数同志认为,这些意见从局部来看,都是有道理的,但是,从全局来看,很难办到。因为,要进行这样较大幅度的调 整,不仅在财政经济上有困难,而且很难兼顾国家、职工、农民三方面的利益。事情很清楚,如果在一九六三年过多地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而又不能相应地提高 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就会大大增加国家财政的困难,并且扩大商品供应同购买力之间的差额;同时,农民手里的货币多了,国家又没有足 够的工业品把这些货币收回来,农民就可能更不愿意把多余的农产品卖给国家。如果既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又提高消费品的零售价格,这就会引起职工生活水平的 进一步降低,同改善职工生活的要求相矛盾。至于煤炭、木材、钢铁等重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如果普遍提高,就会给使用这些产品的成千上万个企业造成新的困 难,不利于开展工业的增产节约运动。不从国民经济全局着想,孤立地进行物价的调整,是不对的。片面地考虑国家的利益,或者片面地考虑农民和职工的利益来进 行物价的调整,也是不对的。   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党的政策是要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对于物价的不合理部分,应该分批分期地、慎重地进行调整。”一九六三年我们应当根据中央的这个决定和当前财政经济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保持物 价的稳定;同时对于物价中的显然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有升有降的、慎重的、合理的调整。经过这样几年的努力,我们就可以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 解决现在物价中存在的问题。 ## 二、一九六三年各种价格的安排意见   根据上述方针,对一九六三年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消费品零售价格、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1.农产品收购价格   从一九五七年到一九六二年,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了百分之三十三,提价的幅度已经相当大。现在部分农产品的购销价格已经倒挂,如果再普遍提高收购价 格,就必然要相应地提高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影响整个物价的稳定。一九六三年应当在尽可能保持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条件下,以粮食价格为标准,对少 数价格确实不合理的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经过会议研究,一九六三年计划提高收购价格的,有棉花、蚕茧、畜产品、木材等产品,其中除棉花 外,都只在部分地区提价;计划降低收购价格的,有家禽、蛋品、海带等。初步计算,棉花、蚕茧、畜产品、木材四项提价的总金额约为一亿六千多万元,其他产品 提价的金额同降价的金额大体相等。经过这样调整,预计一九六三年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指数,将比一九六二年提高百分之一。   棉花的收购价格,经过会议讨论,多数主张提价的幅度小一点,建议全国平均提高百分之十,提价的金额为一亿五千万元左右。   蚕茧的收购价格,广东省提高百分之二十五,其他各省暂不提价,采取增加奖励的办法。初步计算,提价的金额约为三百万元。   畜产品的收购价格,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等地个别畜产品的收购价格,确实不合理的,可以适当提高,其他地区不动。大致计算,提价金额约为五百万元到六百万元。   南方部分地区向农民收购的木材的价格偏低,初步安排,平均提高百分之五左右,提价金额约为七百万元。   2.消费品零售价格   一九五七年到一九六二年,平价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平均提高了百分之十二点四。为了安定和逐步改善广大职工的生活,一九六三年消费品的零售价格,绝大部分应当力求稳定,只对极少数确实不合理而又有可能进行调整的,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   中央规定的十八类主要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基本不动。生产上和经营上赔的钱,仍然由国家财政补贴。其中有几种西药的零售价格准备调整一下,提价和降价的金 额大体相等;肥皂的价格有些地区已经提高,这次准备全国统一调整,提价金额约三千万元。蔬菜的价格,近几年提高较多,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国营商业经营 蔬菜仍有相当大的亏损。一九六三年应当通过合理安排生产,大力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做到既减少亏损,又把价格降低一些。   十八类以外的消费品的零 售价格,计划提价的有绸缎,提价的金额约为一千万元;计划降价的有金笔、收音机、塑料制品等三种商品,降价的金额约为五千多万元。地方工业生产的轻工业和 手工业产品,凡是质次价高的,应当限期提高质量,并且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取消各种不合理的价外补贴。   高价商品的销售价格,准备根据销售情况,有计划地再适当降低一些。一九六二年高价商品的高价利润约为二十一亿元,一九六三年由于降价和销售数量减少,估计不到十亿元。   根据去年十一月中央和国务院所批准的原则,适当扩大城乡之间的地区差价,以利商品交流。扩大差价的结果,在农村销售的煤炭、食盐和其他工业品的价格,在部分地区将要适当提高,提价的金额约为一亿元上下。会议中已经制定调价方案,要求各地区在今年四月底前调整完毕。   在这次会议上,还专门讨论了农村的粮食销价问题。现在国家销于农村的粮食,同城市一样,也是销价低于购价,全国平均每斤低一分四厘,这是不合理的。多数 地区的同志认为,可以把农村的粮食销价提到和购价相平,国家只赔经营管理费用。这样,可以减少亏损二亿至三亿元。少数地区的同志不赞成提价。我们考虑,销 售于农村的粮食,和城乡行业用粮、工业用粮应当提价。为了不增加农村职工生活上的因难,在提高农村粮食销价的时候,卖给国家职工的粮食不提价。   按照上述安排,估计一九六三年城市中平价商品的零售价格,将要比一九六二年的水平稍微降低一些。农村中平价商品的零售价格,将要比一九六二年提高百分之 二。由于提高粮食销价估计要到七月才能开始实行,扩大城乡差价一般到四月才开始实行,所以全年平均,只大约提高百分之一。   3.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为了支援农业生产,一九六三年应当在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增加国家财政补贴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   国营工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一九六三年计划降价的有:(1)拖拉机降价一千六百万元,(2)拖带农具及排灌机械降价二千七百万元,(3)拖 拉机、内燃机配件降价七千六百万元,(4)农业生产用电每度降到五分,总共降价二千二百万元,(5)农业排灌用柴油的销售价格降价七百万元。以上五类产品 的降价金额合计为一亿四千八百万元。其中,一、二两类可以从国家对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中扣回来,三、五两类可以降低拖拉机站的成本,因而可以从增加拖拉机 站的盈利或者减少它们的亏损中收回一部分,第四类将转移到集体所有制的手中。   这几年中小农具的价格上涨较多。根据典型调查,铁制农具大约比一 九五七年提高百分之五十上下,竹木制农具大约提高一倍上下。降低中小农具的价格和修理费用,对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不应当依靠财政补 贴,而应当从降低成本中来达到降价的目的。在降低中小农具的价格方面有很大的潜力,只要切实改进生产单位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并且改善原料、材 料的供应办法,减少中间环节,加强对农具价格的管理,一九六三年争取把铁制中小农具的销售价格降低百分之十到二十,竹木制农具的价格降低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是完全有可能的。建议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和全国供销合作社抓紧这方面的工作,努力达到上述要求。   4.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   一九五七年到一九六二年,重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平均提高了将近百分之五。一九六三年为着稳定物价,避免打乱各工业部门、工业企业的经济核算,对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暂时不作重大的调整。   目前各地电价差别较大,最高和最低相差将近两倍。一九六三年计划先把西北地区的电价降下来一些,其他地区的电价暂时不动;同时,对用电做较大的烧碱和合成氨的生产用电,实行优待电价。包括农业生产用电在内,电的降价金额共为六千四百万元。   一九六三年除了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和电价之外,其他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计划提价的有普通薄钢板、粗铜、硫铁尾砂、硫化碱等十多种产品,提价总 金额约为五千万元;计划降价的有优质薄钢板、工矿备品和配件、汽车零件、聚氯乙烯树脂等十几种产品,降价总金额约为七千万元。   在这次会议期 间,煤炭、冶金、林业等部要求提高煤炭、钢铁、木材等产品的价格。经过讨论,大家认为各种重工业产品的价格,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现象,需要进行调整。但 是,目前重工业生产还不正常,不应当根据目前的成本来规定各种产品的价格;同时,这些产品提价的影响面很大,将使其他部门的许多种产品跟着要求提价,对今 年的增产节约运动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大家主张这些产品在一九六三年暂不提价。   煤炭、木材、钢铁这三类产品中,个别品种的价格,确实不合理的,我们打算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为着鼓励增产煤炭,对煤炭工业的亏损,除国家已经决定补贴的数额外,每增产一吨煤炭,增加补贴二元五角。   目前有许多种中央统一订价的产品,地方规定了较高的地方临时价格;不少的地方工业产品订价也过高;备品、配件的价格,修理费用和协作价格一般都又高又乱,应当切实加以整顿。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予以解决。   当前物资调拨的环节过多、费用过大,是影响企业成本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次会议拟出了降低调拨费用的一些具体办法,建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中央各有关工业部门和各地参考执行。   5.集市贸易价格   目前集市贸易价格还比国家计划价格平均约高一点三倍,某些一、二类农产品还高两三倍甚至四五倍。会议认为,继续适当地平抑集市贸易价格,进一步缩小集市 贸易价格同国家计划价格的差距,是一九六三年物价工作的一项极重要的任务。只有继续降低集市贸易的价格,才能确实保证国家计划价格的稳定。   降低集市贸易价格的根本措施,是努力增加农副业生产;同时,还必须有计划地控制对农村的货币投放,积极地、正确地开展供销合作社的自营业务,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打击投机活动。在一九六三年,争取使集市贸易价格继续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目前集市贸易价格在城市同乡村之间,地区同地区之间的差距很大,这种情况,不利于打击私商的投机活动,不利于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努力平抑集市贸易价格,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集市贸易价格的差距。   近两年来,短途运输的运价受集市贸易价格影响,上涨很多,而且很乱,使许多工商企业的成本因此提高。为着稳定市场物价,有必要调整和平抑短途运价。会议已经提出若干具体办法,希望各地参考执行。   把上述五个方面的安排归纳起来看,一九六三年物价的总的情况是: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大约提高百分之一;平价消费品的城市销售价格可以比一九六二年稍低一 些,乡村销售价格大约提高百分之一左右,城乡合计约比一九六二年提高百分之零点五左右。如果把高价商品和集市贸易价格继续下降的因素考虑在内,整个消费品 的零售价格将不是上升,而是略有下降;重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降价,将比一九六二年略低一点;中小农具的价格有可能下降百分之二十上下。   这样调整的结果,在国家方面,由于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而增加的投放,同由于提高消费品在农村的销售价格而增加的回笼,大体可以相抵。在职工方面,由于平 价商品价格略有下降,高价商品和集市贸易价格继续下降,生活有可能略有改善。在农民方面,由于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而增加的收入,可以同由于农村消费品提价 而增加的支出大体相抵,并且会因为农业生产资料降价而减少一些支出。农村物价经过这样的调整,对于支援农业生产和巩固集体经济肯定是有好处的。 ## 三、加强对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   物价问题,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到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各种价格安排得是否适当,对于生产的发展,国家的积 累、人民的生活等等方面有着重大的影响。在物价工作中加强全面规划和集中统一领导,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过去几年,物价管理的权限下放过多,许多地区、许 多种产品的价格相当混乱,今后应当坚决地加以克服。   会议认为,在一九六三年的物价工作中,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物价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加强集中统一的同时,做好分级管理。   第一,凡是按照规定应当由中央统一管理的价格,任何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凡是由地方管理的价格,如果进行全面的、重大的调整,影响到物价水平,影响到中央财政收支,或者影响到邻近地区物价稳定的时候,应当报告全国物价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各种产品的收购价、调拨价、出厂价、零售价的调整,应当由各级物价委员会统一安排。中央各部门或者地方各部门管理的产品的价格,如果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时候,应当报送同级物价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自行决定。   第三,各地区在安排物价的时候,应当同邻近地区商量,尽可能做到各地区的价格互相衔接。如果各地区的意见不一致,应当报请上级物价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四,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企业、任何单位,都不得采取降低质量、改变规格、提高或者压低等级等等不正当的办法,变相地提高或者降低物价。对各种质次价高的产品,应当限期提高质量,降低价格。   为了切实做好物价的管理工作,建议健全各级物价委员会的机构,尽快地充实干部,使各级物价委员会成为各级政府的专职的业务部门。县一级可以设立市场物价 管理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主要管理三类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价格以及集市贸易价格,同时负责集市贸易的行政管理工作。   由于物价管理工作涉及的方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希望各级党委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   一九六三年,各级物价委员会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物价政策,加强调查研究,系统地掌握各项物价资料,熟悉生产和供应工作的情况,逐步地把自己的业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审核指示。    全国物价委员会一九六三年四月五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