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批转中侨委党组关于在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中有关侨务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中侨委党组关于在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中有关侨务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掌握执行。   各地在开展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中,对广大的侨眷和归侨,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教育,使他们积极参加增产节约运动,打击少数严重破坏社会车义的违法活动,以便团结广大的侨眷、归侨和国外华侨,保证侨汇不因运动而有所减少。必须教育有关干部,在开展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中,同时必须正确地贯彻执行侨务政策,切实掌握政策界限。   目前,全国各地的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正在展开。侨务部门必须根据中央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在各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广大的侨眷、归侨(包括归国华侨学生,下同)进行以增产节约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觉悟。在五反运动中,对于少数侨眷、归侨中有投机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的违法活动,必须给以适当的打击。   为了团结广大的侨眷、归侨和国外华侨,保障国家侨汇收入不受运动的影响。我们根据中央指示的精神,结合侨眷、归侨的实际情况,对在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中有关侨务政策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报请审批。   第一,根据侨眷、归侨的不同情况,应该采取不同办法,领导他们参加运动。对于散居在各地公社、工矿、学校和各行业的侨眷、归侨和归侨学生,应该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规划之下,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的教育运动,侨务部门积极配合。对于由侨务部门主管的华侨农场、工厂、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其开展运动的计划和运动中应处理的问题,应经所在省(区、市)的侨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区、市)委的指示审核之后,再报所在地党委批准执行。   对于归侨上层民主人土,不组织他们参加五反,可适当帮助他们进行有关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问题的学习。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归侨民主人士,应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参加运动。侨联机关不搞五反,共科室干部可以适当进行学习,而属于国家机关编制的干部和党团员,应参加同级侨务部门的运动。   一九六O年以来由国家接运举家回国的归侨和归侨学生出卖其所带回的财物,一律不予追究。   一九六三年回国的归侨,不必参加五反,可以适当参加一般的学习,但是其中有严重投机倒把行为的,加以教育后,作个别处理。   第二,加强侨务政策的宣传和爱国守法教育。   要对侨眷、归侨明确宣布,国家既定的侨务政策不变,凡是政策规定为个人所有的东西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活动,都是合法的,在运动中和在今后都受到国家的保护,运动所反对的,是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对于侨眷、归侨主要是着重进行以增产节约为小心的社会主义教育,同时还应从正面对他们进行国内外形势教育、爱国守法教育和侨务政策教育,表扬好人好事,树立榜样,发扬正气,使他们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树立主人翁思想,自觉地遵守政策法令,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努力生产,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勤俭持家,加强同国外亲人的联系,扩大祖国的社会主义影响,积极争取侨汇。   在侨眷、归侨思想认识提高的基础之上,积极指导他们写好家信,用本地本单位的实际事例,消除国外亲人对增产节约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误解。对处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情况,不要对国外宣传,若有回国观光华侨问起,可着重从投机倒把活动对破坏侨务政策,群众生活、国家建设等方面的危害性,说明开展运动的必要性。   第三,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的指示,认真贯彻执行侨务政策,切实掌握政策界限。   凡属既定的侨务政策所允许的界限以内的活动,都不得干涉,尤其要贯彻保护侨汇政策,凡属违反政策的非法活动,应该区别不同情节,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分别给予教育、处理或打击。对侨眷,归侨中犯有投机倒把应该补税罚款的,必须切实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并应注意掌握不要超过他们实际的缴纳能力,以免追款追到国外,造成不良影响。   (一)对于按照当地群众的习惯,举办婚丧喜庆,宴请或馈赠亲友,以及修坟祭祖等活动,不加干涉;对于大规模的铺张浪费、迎神赛会等影响社会秩序,影响生产的活动,应耐心地说服和制止。   (二)对公社、生产队二、三年来用物资奖励、高价收购、比例分成等错误做法发动侨眷、归侨委购化肥进口,不论化肥数量多少,凡是已交公社,生产队或由县以上单位统一分配的,一律不再追究。   (三)出卖自己所有的侨汇供应证者,一般不作处理;买方属于自用者,也不予追究。但应教育侨眷、归侨今后不能买卖侨汇证票。   (四)对将自己所有的侨汇供应物资和进口物资(包括粮食、副食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以及自己进口的化肥),在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以外出卖,获利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应照章补纳工商统一税,但不作投机倒把处理。   (五)转手买卖进口物资、侨汇供应物资和侨汇证者,应给予教育、改正;如获利在一千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的,应照章补纳工商统一税,但不罚款,如获利在两千五百元以上,情节恶劣的,除补纳工商统一税外,还可罚款。但主要应集中打击属于国内外勾结、集团性的为首分子或专门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者。   伪造或涂改侨汇证票者,应追回全部或大部分贷款,数量很大的还可法办。   第四,对一些侨眷、归侨由于劳动力弱,或一向依靠侨汇为生,劳动习惯较差,定勤定肥等完成得不够好的,主要是教育引导他们逐步参加劳动生产,并根据其劳动力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劳动定额,不能把他们当成懒汉、二流子处理,更不能因他们有侨汇而滥加罚款。个别确系损公利己,侵犯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经教育后,可怍适当处理,但须报县委批准。   第五,各地侨乡县以上的领导单位,在五反运动中,应当检查贯彻执行侨务政策方面的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倾向,纠正违反中央的侨务政策而自搞一套的做法,如套取国家侨汇(外汇),假借华侨捐献名义进口本地或本部门所需的物资,侵吞或挪用侨汇供应、农场和补校的物资,向华侨乱发动投资捐献,进口小轿车以及大搞非生产性的建设(戏院、大厦、跳舞厅)等等。犯有以上错误的同志,应主动检讨,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对于在侨务工作中乱提口号、乱出点子的做法,以及认为“无油水即无侨务”的思想和做法,也应在运动中检查纠正。   第六,干部接受华侨馈赠物品,应当区别对待。干部同华侨有亲属关系或相识旧友,他们之间馈赠物品,是合情合理的,不应干涉。对于因工作关系而接受华侨赠送物品的,应教育干部不要接受,若难以谢绝的,可以接受下来,并报告组织处理。在运动前已经接受华侨少量一般人情送礼的,不予追究。借工作关系而向华侨索要物品的,应予批评教育。属于受贿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七,各有关地区,应根据这一报告的精神,查核既定的部署,如有与这一精神不符的,应即加改变。对于已经执行但处理不当的案件,应实事求是地在适当时机进行纠正,并向有关侨眷、归侨交代。但个别案件情节确属严重处理基本正确的,经县委批准,可不再处理。   第八,以上对侨眷、归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港澳同胞的家属。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并建议各地转发到县级的统战、侨务部门和中侨委主管的华侨农场、工厂、学校党委。    1963年5月16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