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五反运动中有关法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华北局批示:现将北京市委“关于五反运动中有关法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参考。    1963年七月二十四日   现将市纺织工业局直接派干部到贪污盗窃分子家中进行变相搜查,宣武区人委工商科直接找华侨学生追查投机倒把活动,北京石油地质学校对男学生宿舍进行非法搜查,以及第五十九中学保卫干部对贪污嫌疑分子进行跟踪等几个材料,转发给你们。市委认为,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是破坏政策的行为,如果不注意纠正和防止,任其发展,必将妨碍五反运动正常地健康地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混乱和被动,使党在群众中威望受到影响。   根据这一时期五反运动的情况和以住经验,为保证这次运动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法制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捕人问题:遵照中央指示精神,对在五反运动中,内部揭发出来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除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由政法机关及时依法处理外,其余不论案情大小,在运动中暂不逮捕,放到运动后期定案后再作处理。公安机关破获社会上的投机倒把和盗窃案件牵涉到内部人员时,除案情特别重大需要及时处理的以外,一般也可先不处理,将材料转有关党委。尚未开展运动的单位,查出了需要依法处理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一般也可待开展运动后结合运动处理。   二、拘留问题:运动中,对专案对象不要进行拘留。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拘留的,经市委五反领导小组批准,由公安机关按法律手续办理。   三、搜查问题:运动中,对专案对象的人身或住所一般不要进行搜查。专案对象交代出赃物、赃款下落,一般应动员本人自行交出,如果本人要求组织收缴时,各单位应报请市委各口五反领导小组批准,派人带领本人前往收取,对收缴的赃物、赃款应登记清楚,但不得借机进行搜查或变相搜查。个别案情重大,确有消灭罪证或转移赃物可能,需要进行搜查的,应经市委各口五反领导小组批准,由政法机关办理法律手续,派人持搜查证进行搜查。   四、传讯问题:运动中的专案对象主要由单位内部动员坦白交代,一般不由公安机关传讯。各单位为了搞清专案对象的问题,要求公安机关传讯社会上的同案犯时,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按法定手续办理。   五、调查问题:运动中的材料调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市委五反办公室“关于五反材料调查手续的规定”办理。其中被调查对象涉及全国、市和区一级代表人物,华侨和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以及高级知识分子等时,应一律报请市委五反办公室批准,其中有的还要转报中央批准。   六、接待坦白检举问题:运动期间,机关、企业、学校等内部人员到公安、监察机关坦白自首或揭发检举的,公安、监察机关应认真接待。并将坦白或检举材料转送有关单位。对于坦白自首分子要交代政策,稳定情绪,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先不押人,叫他们回去安心生产和工作,属于内部人员,由单位内部随运动处理;属于社会上的,经过调查证实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政策处理。   七、凡需要公安机关采取以上法律措施时,各区县公安分局和有关业务处一律报市公安局审批。   八、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家属不能任意追究。其中确实有问题的,要把有关材料转交给这些家属所在地的政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处理。   九、关于在五反运动期间,需要到邮电部门查阅本单位被审查对象的电报底稿和各类邮电单据,或到人民银行查询其储蓄情况时,仍按过去规定,由公安、司法或检察机关办理查阅或查询证明,但须从严掌握,并注意保密。其余应注意事项,应按中央最近批转邮电部党组和人民银行党组的两个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在五反工作干部和治安保卫工作干部中,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加强组织性纪律性的教育。由于某些干部的违法乱纪等错误已经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一些单位,如宣武区人委工商科不听劝告,随便强扣华侨学生的东西,必须立即由宣武区人委派出负责同志到学校会同学校党委,及时慎重地加以处理,以挽回影响。   以上通知各点,在农村开展“四清”运动中也适用。   附一:北京市纺织工业局派干部到贪污盗窃分子家中进行变相搜查(略)   附二:宣武区人委工商科干部高书平直接找华侨学生追查投机倒把活动,引起一华侨学生自杀(略)   附三:北京石油地质学校四二二班对全班男学生宿舍进行非法搜查(略)   附四:第五十九中学保卫干部对该校贪污嫌疑分子进行跟踪(略)   来源:根据《中共北京市委重要文件汇编》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