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执行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若干案例 ## (此件发市委各部委,各区委、县委、市级各党组,各直属单位党委,并报中央、华北局)   全市的五反运动,许多单位已进入了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阶段,部分单位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斗争已经结束。市委要求已经结束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斗争的单位,根据1月2日《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抓紧做好定案和处理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现将市委批准的“五反运动中处理贪污盗窃和各种错误行为的案例”和“五反运动中处理投机倒把和各种错误行为的案例”发给你们,作为定案和处理工作的参考。   中央指出,“正确处理‘两反’斗争揭发出来的案件,关系着前一段运动成果的巩固,关系着今后运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为此,市委要求各单位对揭发出来的案件要一个一个地查证落实,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认真研究和全面分析,弄清性质,得出正确结论。确定案件性质,严格分清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根本性的重要问题。必须采取极端严肃而又谨慎的态度,弄得清清楚楚,处理才能正确。否则,性质定错了,混淆了两类矛盾的界限、大是大非问题的界限,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如果有些案件性质弄不清楚,宁可暂时放一放,多作调查研究,并进行思想酝酿,必要时向上级报告请示。性质明确之后,处理时应贯彻中央的教育为主,惩办为辅;批判、退赃从严,组织和法纪处理从宽的精神,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团结95%以上的干部和群众,共同对敌。在处理中,还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活生生的实例,教育群众,进一步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   鉴于各方面情况有很大差别,问题比较复杂。各大口和各区、县委五反领导小组必须加强对定案和处理工作的具体领导。为此,领导同志自己首先要认真学习《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中央、华北局其他有关指示,并且亲自主持会议,召集有关干部,研究和讨论市委批发的案例,使有关干部能够正确地掌握和执行中央的政策。   关于如何向下传达《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问题。根据华北局五反领导小组的通知:在五反运动刚开始的单位,动员报告时,只讲处理原则精神,不讲具体规定。为了便于大家分清界限,可以把文件中的十条界限讲一下。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斗争进入组织处理阶段时,可以向全体职工群众传达中央监委的报告,但其中有关全国五反运动的总情况,清查出的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数的比例,以及处分的控制面,只是由各级领导掌握,不向下讲。对于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分子,只讲处理的原则精神和十条界限。不向他们具体讲四个处理杠杠的具体内容。(“报告”中第八页“关于贪污盗窃粮、布的人的组织处理问题”一段中说到,贪污盗窃粮、   (布,吃用了的。而且为数较大,“可以采取议价的办法计算”,因北京市没有议价,应按现在的国家牌价计算。))   市委批发的案例,发到市委和区、县委所属较大的基层单位党委,其他较小的单位和因工作关系需要阅读的干部,可由区、县委负责组织他们阅读和讨论。   对中央批转中央监委的报告下达以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一般的即不再改变,对于其中明显不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而定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处分过重了的,要重新审查处理。如果只是处理得稍宽了一些,可以不改。   关于案件处理的审批权限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办理。   一、下列案件应由市委各大口或各区、县委五反领导小组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委五反领导小组审批   1、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   2、中央和市委管理的干部的案件;   3、全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案件;全国、市政协委员的案件;全国、市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案件;   4、高等教育、工程技术、科学研究三级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卫生、文艺部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全国、全市知名人士的案件。 ## 二、下列案件应由市委各大口或各区、县委五反领导小组审批   1、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300元以上至1000元的案件;   2、各区、县委管理的干部的案件;   3、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案件;区、县政协委员的案件及民主党派区、县级负责人的案件;   4、高等教育,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四级以下、八级以上知识分子,卫生、文艺、中小学相当于上述级别的知识分子以及区、县内知名人士的案件;   5、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案件。   按上述规定报批的案件,批准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应由原单位按原有规定手续,分别报人事、党委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处理。   需要给予刑事处分或送劳动教养的,经市委各大口、区县委五反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原单位按原有规定手续,送政法部门处理。   凡定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案件材料,都应归入本人档案。凡不定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都不归档。   不妥之处,请华北局指示。   (附一:五反运动中处理贪污盗窃和各种错误行为的案例(略)。)   (附二:五反运动中处理投机倒把和各种错误行为的案例(略)。)   来源:根据《 北京市委重要文件汇编》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