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六二、一九六三两年国营农林渔场安置经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一九六二和一九六三两年,原计划安置大中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三十七万四千八百零八人,截止一九六三年底,实际完成了三十万零三千一百三十三人,占计划的百分之八十点九。下余七万多人的扫尾工作,曾要求力争在今年六月底以前继续完成。   为了不使一九六二年和一九六三年的安置任务拖得过长,并且为了避免上两年结转的安置费和今年新安排的安置费混淆不清,经由中央安置办公室研究,现决定以今年八月底作为截止期,届时还不能完成原定任务的,即行注销。九月一日以后安置下去的人数,全部从一九六四年的安置费中开支。   现对一九六二年和一九六三年安置费的结算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结算根据:以截止一九六四年八月底实际安置的人数作为结算的根据,视其不同的安置方式(顶替、增补、新建、扩建)、不同的安置对象(职工、学生、闲散人员,以及带家属和不带家属的)和不同的安置场所(农场、林场、渔场、水土保持专业队等),各按其不同的经费标准进行结算。   凡是安置后已经倒流回城市的人员,从到场之日到离场为止所开支的经费,可以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从离场之日起,不得再开支安置经费。   通过财务结算核实已安置的人数,坚持按实际安置人数与定额拨款,不安置人的不给钱,更不能把安置费转作基建投资。   二、除了已经实际开支的经费外,下列经费可以按规定预留下来继续使用:   1.职工工资差额补贴和学生生活补助:按在场人数(到场人数减除离场人数)计算,从到场之日起到今年八月底止,职工未满二年、学生未满一年的,其规定期限内的工资差额补贴和生活补助,可以一次拨给主管部门,分月拨给农场、渔场。   安置到国营林场(包括造林、经营林场和护林防火站)、营林村和水土保持专业队的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工资差额和生活补助外,按照所在林场或水土保持专业队职工工资标准(包括工资附加费)计算的今年九月一日至年底的工资,也一次拨给主管部门,分月拨付给林场和水土保持专业队。从一九六五年起,按所在林场和水土保持专业队的标准应发的工资,一律在有关的事业费指标中开支。   2.家具补充费:按在场人数计算,应拨未拨的家具补充费,可以一次拨给农、林、渔场使用。   3.流动资金:用增补方式安置的农场、渔场,按在场人数计算,应拨未拨的小农具补充费和工资基金,可以一次拨给农场和渔场使用。用新建、扩建方式安置的农场和渔场,按今年的播种面积或水产养殖面积计算,应该在安置费中拨补的流动资金,经过核定后,凡是没有拨足的,一次拨给农场、渔场。明年发展生产所需增拨的流动资金,列入明年的财务计划,不再在安置费中开支。   4.基建投资:建房费,不论以何种方式安置的,一律按在场人数计算其建房面积,按规定标准或者计划部门已经核定的每平方米造价计算其建房经费,凡是应拨未拨的部分,可以作为未完基建工程的投资,按规定的制度继续结转使用。已经在安置费内安排的新建、扩建农场的基建投资,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和预算指标,除了建房费要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外,其余的,如果实际安置的人数比原计划减少不多,生产规模不缩小的,仍可按原计划计算,没有完工的部分,继续结转使用;但人数减少较多的,应该相应地缩小建设规模,削减基建计划和投资指标。   三、除了按第二条规定留用的经费外,结余的经费全部收回,由财政厅负责统一汇交财政部。   有少数地区,除中央拨给的安置费外还由地方预算安排了一部分安置费的,其结余的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安置费指标的比例,分别交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四、插场任务改为插队的,凡是已经在“城市闲散人口安置补助费项目内或者由地方机动财力开支的经费,不得再在安置费内重复报销”。   五、各省、市、自治区一九六二年和一九六三年安置费的结算结果及其使用效果的总结报告,要求在十月底前报送我们。   六、一九六四年的安置费,截止一九六四年底为止,也按照上述精神进行结算。其中按规定标准应拨未拨的插队经费,可按照实际安置的人数,一次拨给主管部门或者安置单位继续使用。未完成的人数,列入下年度计划。所余经费上报财政部处理。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