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部党组关于歌舞团演唱革命歌曲问题向总理的报告   自总理指出歌舞表演团体应大力演唱革命歌曲的问题以后,我们立即根据总理指示,对本部直属的和有代表性的省、市歌舞团的工作进行了检查,并于五月十一日至十四日召开了上海、广东、江苏、辽宁、四川、陕西、河北、天津、湖北、武汉十省、市及产业系统和直属歌舞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就歌舞团演唱革命歌曲和有关歌舞团的方针任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省、市歌舞团的方针任务,一九五三年文化部在文工团整编后曾经作出规定。当时在方针上比较强调继承民族民间歌舞艺术优秀传统,也提出了在民族音乐舞蹈的基础上表现新生活,发展新音乐舞蹈的问题。缺点是对音乐舞蹈的革命化、战斗化缺乏明确的要求;对歌舞团体应唱革命群众歌曲的问题,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九五八年时,在大跃进形势的鼓舞下,与其它艺术团体一样,各地歌舞团表现了很大的政治热情,许多歌舞团大唱革命歌曲,但是,没有能够坚持下来。加上受到苏联一些民间歌舞团的影响,致令有一个时期不少歌舞团的演出曲目,除了一部分是表现革命历史题材和社会主义新生活的抒情歌曲外,大部分是爱情题材的民歌和外国歌曲,不唱或很少唱革命群众歌曲,对群众革命歌咏运动也很少关心,形成了一个时期来革命歌声消沉的现象。   八届十中全会以后,我们注意了这个问题,情况有了转变,专业歌舞团体演出的革命内容的曲目逐步增多,不健康的节目已经予以制止;尤其是在总理提出了革命化、民族化、群众化的要求和召开了音乐舞蹈工作座谈会以后,变化更为显著。据这次参加座谈会的歌舞团的汇报,目前专业歌舞团体演出的节目中,革命内容的节目已达80%以上,有些团体甚至连一首民歌和爱情歌曲也不唱了。演唱革命群众歌曲一般也得到重视,如广东、湖北、江苏、河北、辽宁、山东、内蒙等歌舞团体在每次演出开始和结尾时演唱革命群众歌曲,已经成为一种演出方式。山西省还规定所有艺术表演团体(包括戏曲)在演出开始时一律唱几首革命歌曲。有些团体在演出前先向观众教唱革命歌曲,如上海合唱团创造了演出前用十分钟教会一首歌曲的经验。不少地区还经常组织季节性的革命歌曲大演唱,由专业团体与业余团体联合演出。中央直属的音乐、舞蹈表演团体近两年来对演唱革命歌曲也抓得较紧,经常举办革命歌曲专场演出,不少专业团体演唱革命歌曲在认识上也有所提高,有的已经开始成为自觉的行动。   目前歌舞团在演唱革命歌曲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团体对大唱革命群众歌曲的意义还认识不足,还不能完全自觉地作为歌舞团的方针来长期贯彻。因此,对如何坚持演唱革命群众歌曲,如何不断提高质量,加强对群众革命歌咏运动的辅导等,缺乏应有的措施,已经做了的,也未能形成巩固的制度。加以近年来不少歌舞团的歌唱人员已发展成为歌剧团(队),或者由于精简编制,所以歌舞团内专业歌唱人员大大减少;演唱革命群众歌曲时,多由乐队队员舞蹈演员参加演出,演唱的水平不高。演出节目虽然绝大部分是革命内容,但其中气势雄壮的不够多,缺乏一种新形势的革命气概。优秀的革命歌曲的创作也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各类歌曲的演出比重也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   此外,据各省、市汇报,近两年来,各地歌舞团深入生活、深入农村、工厂、部队的情况开始有了转变,一般采取参加农村文化工作队或组织农村演出队、劳动锻炼、参加四清等方式深入农村,四川省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现在已全部下农村,省歌舞团今年准备长驻在一个公社,决心很大;湖北省歌舞团也规定每年有八个月在农村,其中有三个月在中小城市演出。但是,也有少数大城市的歌舞团下去较少,主要原因除了对思想改造的意义认识不足以外,外事接待任务过重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影响。目前省、市歌舞团体除国家补贴外,还须自己收入一部分维持开支,一般均在五万至八万元之间,需要在城市演出120场到200场(每场平均净收入400—500元)方能完成。这不能不影响到歌舞团体下乡下厂为工农兵服务。   为了改进歌舞团的工作,进一步明确歌舞团体在革命新形势下的方针任务,健全歌舞团在演唱节目,深入工农兵生活和业务训练方面的制度,我们准备采取如下的措施:   在歌舞团的演出节目方面,进一步强调革命化、民族化和群众化相结合的方针,把革命化的要求放在主导的地位。力求歌舞团的创作和演出具有充沛的革命精神和时代精神,努力反映社会主义现实生活,鼓舞群众的革命斗志和劳动热情,更深入地为工农兵服务。   在这精神下,大力提倡歌舞团大唱革命歌曲。有计划地训练团内各类业务人员演唱革命歌曲的能力,提高歌唱水平。鼓励歌舞团采取幕前教唱、与业余团体联合举行季节性的革命歌曲表演唱等多种方式,开展革命歌曲的演唱活动。不断提高演唱质量。专业歌唱人员确实太少的,可根据可能,适当充实,但编制不宜过大。一般可在30人左右,少数大城市的歌舞团,如条件允许,可建立60人左右的合唱队。   二、规定歌舞团节目中各类演唱曲目的比例。创作的革命歌曲、整理改编的革命民歌、传统优秀民歌及外国优秀古典歌曲的演出比例拟大致规定为6:3:1。即:   1.创作的革命歌曲约占全部曲目的60%。这类曲目包括各种风格、形式和题材创作的革命歌曲、革命历史的创作歌曲和外国革命歌曲在内。其中歌颂我国社会主义新人新事的应占三分之二,并应大力提倡气势雄壮的革命歌曲的演唱。   2.经过改编整理加工的革命新民歌、革命历史民歌和外国革命民歌约占全部曲目的30%。其中歌颂社会主义新人新事的新民歌约占三分之二。   3.优秀、健康的传统民歌,(包括外国传统民歌及古典歌曲)约占全部曲目的的10%。   三、规定歌舞团全年各项工作、生活、学习、排练时间的合理比例,保证歌舞团下乡下厂为工农兵服务。原则上规定歌舞团全年下乡下厂、城市演出和业务训练时间的比例拟定为5:3:4。即:   1.全年下乡下厂下部队演出、劳动、生活、采风、辅导时间为五个月(可以分两次或三次下去,每次一般不超过两个半月)。除工业城市和牧区的歌舞团应分别以工业和牧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外,一般省、市歌舞团应以下农村为主。所有歌舞团的所有人员在今明两年内都能参加一次四清运动。   2.全年在大、中、小城市演出(包括外事活动和巡回演出)的时间为三个月。   3.全年的业务学习、排练、政治思想学习及总结时间为四个月。   为了保证上述规定的贯彻,歌舞团体的经济任务需要进行适水的调整。原则上,应该根据其城市演出和农村演出可能的收入来决定其经济任务。对一些有出国任务的歌舞团,在准备出国期间,其时间安排和节目比重也应该有所区别,以便保证其完成对外活动的政治任务。   四、关于歌舞团的乐队、唱法和演出形式等问题,拟明确规定:   1.歌舞团的乐队基本上以民族乐队为主,主要使用民族乐器和具有地方特性的乐器,并应加强民族乐器的改革工作。歌舞团乐队的主要任务是伴奏。伴奏时,根据节目内容的需要,可以适当使用部分西洋乐器。歌舞团的乐队除伴奏任务外,也可以参加器乐节目的演出,演出时必须用民族乐队的形式。个别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西洋乐器演奏者,可以用西洋乐器参加独奏演出。无论是民族乐队合奏或是西洋乐器独奏,都必须努力表现新的、具有时代精神的作品。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除了一部分有较高演奏水平的西洋乐器独奏人员以外,歌舞团内西洋乐器的演奏人员都应学会使用一种民族乐器。   2.歌舞团的合唱训练为了求得声音的统一,应该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训练方法(用民间唱法或西洋唱法训练均可)。对独唱演员容许保存各自的唱法。不同的唱法应该相互促进,不要相互排斥,同时要加强民族化的实践,发展民族声乐艺术。   3.演出的艺术形式应以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歌舞为主。同时,力求演出形式的多样化,如:载歌载舞的歌舞剧形式,各种声乐独唱、小演唱、男声女声小合唱、男女声合唱,齐唱,以及各种器乐独奏、重奏、合奏形式,都应该充分使用。同时,并应该重视曲艺形式的演唱。   五、对于歌舞团节目的民族化、群众化问题。为了使歌舞团的演出节目能够在战斗化革命化和民族化、群众化方面更好地结合起来,今后仍应鼓励歌舞团有计划地批判地继承民族民间歌舞艺术,学习民族古典与民间器乐的演奏方法和歌唱方法,加以革新发展来表现社会主义新生活。特别是对于在群众中产生的新民歌新乐曲,应该注意搜集和整理加工。这类节目,在演出的时候应该根据前面所规定的比例;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多学一些,包括的方面也可以更广一些。   我们准备根据以上意见,在最近期间内对全国音乐、舞蹈、歌剧、舞剧表演团体的方针任务进行修订,作出全面的规定,颁布施行。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抄送:国务院文教办公室   本部:夏、徐、徐,艺术局,编刊室,干部司,计财司,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