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委关于处理少数社员退社、拉马问题的通报   (各市、地、县(旗)委并中央农村工作部:)   入春以来,我省有些地方的农业社就出现了少数社员闹退社和私自拉马的情况,而近来由于春耕生产日益迫近,再加上有些社整社工作比较粗糙,特别是某些落后社还未切实整顿好,致使某些地方闹退社和私自拉马的事件反而有所增多的趋势。据昌图、风城等9个县的不完全统计,闹退社的有1万余户,已退社的有4000余户,拉马事件发生百余起,仅昌图一县就发生了54起。闹退社、拉马的社员大部分是富裕中农,但也有个别少数的贫农或下中农,前者主要是由于原来生产资料多,劳动力不强,有轻微剥削,入社后收入减少,加之,自由市场的开放,看到搞商业、跑运输有利可图,于是就闹退社准备单干。后者主要是由于人口多,劳动力少、弱,在社里劳动收入少,生活有困难,而社里对他们的帮助和照顾又不够,于是,他们也就要求退社,准备另找生活出路。此外,有些社员闹退社是与某些社办的不好,或者工作上还存在着某些缺点、问题,如社的领导不民主,入社生产资料作价极不合理,财务不公开;报酬不合理等分不开的。但目前,我们有些干部,特别是区乡干部,在对待退社、拉马问题上,却存在着两种不正确的态度和作法,一种是一碰到退社拉马问题,不是表现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就是消极畏难,任其自流发展,结果是更加助长了社员的思想混乱,闹退社、拉马的反而多起来,影响到社的组织巩固。另一种是简单从事,一味硬卡,甚至施加压力,乱加“破坏合作化”的帽子,结果是事与愿违,弄的不好收拾。   我们认为:正确地处理少数社员退社、拉马问题是关系到党与农民的关系,贫农与中农的关系,合作社的巩固的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必须采取认真与严肃负责的态度,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为了正确处理这一问题,省委特提出以下意见,希予研究执行。   首先,必须使所有农村干部明确认识;少数社员闹退社、拉马,这是在合作化头一二年,合作社还未完全巩固以前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农村两条道路斗争在新的形势下的一个具体反映。对此既不应大惊小怪,也不能任其发展。从这一问题的性质来看,主要是反,映了人民内部的矛盾,是一个思想问题。因此,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当坚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从团结出发,经过批评教育,达到团结的目的。为此,我们就必须要针对不同阶层,不同的退社原因,认真地进行具体分析,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地进行工作,主动地解决问题。此外,在个别落后社里,还会出现个别坏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的矛盾,乘机进行挑拨是非,造谣惑众,达到破坏合作社的目的,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其次,必须向广大社员群众,深入进行两条道路的教育。在普遍澄清社员思想,提高社员觉悟的基础上,再对退社者本人进行说服教育,通过实例,对比新旧道路,说明合作社的发展远景,指出他们单干的困难和不利,以争取他们不退社或少退社。如果有的仍要坚持退社,也应允许,但要个别批准,以防止出现成批退社,造成退社风潮。对退社者在政治上仍要团结他们不要伤了感情;在经济上,退社时一般不应退回原车马,对车马价款,应视合作社的偿还能力,和退社者本人的经济状况协商确定一次偿还或分期还清,对私自拉走社的车马者,应说服本人退还,已经卖掉的,应限期赔偿,如果本人不肯退还,则可开展群众性的批评教育,以说理的方法,使其退还。对个别经过批评教育后仍不肯退还者,可提出民事诉讼,请当地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如发现有个别地主、旧富农、新富农以及坏分子乘机煽动退社风潮,造成严重损害者,则应予以法办。   再次,为切实处理好退社、拉马问题,还必须认真贯彻民主办社方针,改进社的领导,克服工作中缺点,切实把生产、办社工作搞好。对退社者本人提出的批评和意见要细心听取,对合理的意见要认真采纳。对个别车马、果树作价极不合理者,应当加以适当调整,对有技术的富裕中农社员,应该量才使用,酌情给以一定的技术报酬,对某些劳动力较弱的贫农或下中农,应当在劳动安排上给以适当的照顾,并对他们当前的生活困难,给以适当的解决。对落后社的问题,各地应派出得力干部,分工包干,迅速帮助做好整顿,切实改变其落后面貌。    中共辽宁省委1957年4月4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