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处理广西因灾饿死人事件给有关党员干部处分的决定   广西省于1956年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当时广西省委和有关地、县党委由于解放以来工作中获得一些成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又取得胜利,因而滋长了严重骄傲自满情绪,不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不虚心听取下级干部的意见,以致对上述灾害的严重性估计不足。特别由于他们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放松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在灾荒发生的时候,没有能够及时地采取有力的措施,使灾荒的发展迅速制止,而造成平乐、荔浦、横县等地区农民大批逃荒和死亡的严重事件。此后,省委虽然根据中央指示,在救灾工作中有了改进,制止了1957年的春荒,但是没有能总结经验教训,教育干部认识错误的严重性,对于应该负有责任的有关干部,又长期不做严肃处理。这种严重地脱离人民群众,漠视人民生命的思想作风,不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已经严重地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了严肃 党的纪律,教育全党同志,中共中央在听了和讨论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检查报告以后,决定对于广西省委、平乐地委和平乐、荔浦、横县县委有关负责人分别给予如 下处分:   (一)中共广西省委第一书记陈漫远同志,因为该省的工作成就,严重地发展了骄傲自满情绪和官僚 主义作风,忽视政治思想领导,从而影响到某些地区的领导干部也产生骄傲自满情绪,漠视群众疾苦,报喜不报忧。这种情况,使他对严重的自然灾害不加重视,没有及时地加强救灾工作的领导,终于造成群众大批逃荒和死亡的严重事件。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二)中共广西省委书记郝中士同志,在发生灾荒期间代理省长(省长韦国清同志因公离职)。他由于关心群众疾苦不够,忽视灾情的严重性,因而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没有使省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专署、县人民委员会作好救灾工作。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三)中共广西省委书记萧一舟同志,负责领导财粮工作。他由于工作不深入,不了解下情,不认识灾情的严重性,因而没有领导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救灾中粮食的供应工作,致使灾情严重化,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四)中共平乐地委书记杨林同志,自恃工作中有过一些成绩,平素骄傲自满,对他所领导的地区的工作,盲目乐观,对严重的灾情,既不认真进行了解,又不相信下面干 部的反映。在1956年3月以前,从未派人检查过灾情,并且在干部会议上批评反映减产和灾情的干部为“右倾”。因此使下面干部不敢报告灾荒真实情况。当灾情已经发展的时候,杨林同志也亲自向干部和灾民进行了调查,了解了一些饿死人和逃荒的严重情况,但是仍没有引起他对灾情的足够重视,错误地认为只是“部分 地区,少数乡和个别户”的问题,因而就没有及时地向省委报告,对省委关于救灾的指示也没有贯彻执行。因此杨林同志对平乐地区因灾死人事件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销工作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五)中共平乐地委副书记何庶民同志,不重视该区有些地方因灾减产的情况,并且批评反映因灾减产的干部。当灾荒已经发生,恭城县的干部向他反映平乐的灾民逃到该县的情况时,仍不警惕,因而也就没有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灾荒的发展。决定给予撤销地委副书记职务的处分。   (六)中共平乐县委书记矫志周同志,批评压制报告减产、报告灾情的干部,发现饿死人的情况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下面的干部拖延了粮食的供应和救济款的发放,对造成该县饿死人的严重情况,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销县委书记职务的处分。   (七) 中共荔浦县委书记王文陆同志,1955年向地委反映粮食减产受到杨林同志批评以后,不坚持党的原则,效法杨林,批评区乡干部,使区乡干部不敢报告灾荒真实 情况。1956年灾荒出现后,又不重视,既不调查了解,设法解决,也不向上级报告。对于灾荒日益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销县委书记 职务的处分。   (八)中共荔浦县委副书记艾治国同志,在1955年粮食征购工作中犯有严重的强迫命令错误,1956年春荒发生后又对灾情采取不负责任态度。决定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九)中共横县县委书记薛秋水同志,在灾荒严重发展后,不但不积极领导该县作好救灾工作,反而对反映灾情的县区干部批评压制,并且令人追回县长何华锦签发向州地委的灾情报告。对该县饿死人的严重事件应负责任。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来源:1957年6月18日《人民日报》。)